宋建立教授解读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制定十大要点及疑难问题

12月5日,由知产力、知产宝主办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与司法难题破解公益培训顺利召开。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一司法解释起草人之一,兼具深厚理论功底与丰富实践经验的武汉大学法学院宋建立教授,结合司法实践与学理知识,为线上线下观众带来了一场干货满满的深度解读,系统拆解了这部关乎创新保护的重要司法解释。
本次培训宋建立教授按照《司法解释》的条文脉络对以下十点内容进行了逐一拆解和解读。
(一)《司法解释》出台背景:为何必须“修订”
首先,宋建立教授对《司法解释》为何必须进行修订进行了详细讲解。
第一,技术应用迭代加快,犯罪手段多借助高新技术手段,而我们在刑事取证中,特别是电子证据的固定、提取方面存在不足,针对新业态的刑事规制存在空白。第二,刑事手段具有最强威慑力,但必须保持谦抑性。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仅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纳入刑法规制,例如商标类犯罪需达到“双相同”标准,类似商品、近似商标不进入刑事规制范围。同时,针对新技术、新业态下的新类型犯罪,也需要纳入刑事规制,以适应时代发展需求。
此前的三部《司法解释》(2004年、2007年、2020年)存在时代性不足的问题,在信息网络传播、技术措施规避等方面规定不完善;法律适用一致性欠缺,行政执法、刑事执法、司法审判等环节对相关概念理解不一;量化标准不统一,定罪量刑中的损失计算等规定存在矛盾,这些都需要通过新《司法解释》进行整合完善。
(二)《司法解释》制定的基本原则与考量
了解完必须修改的原因,那么新的《司法解释》制定的基本原则与具体考量有哪些呢?宋建立教授对此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分享。
首先要遵循严格保护的总体导向——严保护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保持较低入罪门槛,数额标准基本沿用2004年规定,虽历经二十余年但未调整,彰显加大保护力度的导向;二是明确商标“基本无差别”认定标准,即商标法意义上的相同包括完全相同和基本无差别,需强化整体识别性,不改变显著部分;三是将侵权数量、点击数、下载数、会员数等数据纳入刑事评价;四是针对境外人员窃取国内商业秘密的行为,明确商业间谍罪的相关规制。
同时,要强调法秩序统一,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标准一致,实现行刑有效衔接。刑法既要保持谦抑性,不能随意扩张,又不能缺位,要实现适度保护,将新技术新领域的侵权行为纳入规制。当前知识产权犯罪呈现产业化、链条化、专业化、组织化趋势,侵权方式高度数字化,如大规模爬虫爬取受保护内容、售卖破解技术措施的工具和服务等,且具有地域化、跨境化特点,这些都是《司法解释》制定的重点考量。
介绍完背景内容之后,宋建立教授对较为重要的商标类犯罪、著作权犯罪和商业秘密类犯罪三种重点罪名做了深刻解读。
(三)商标类犯罪
商标类犯罪主要包括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三个罪名,核心在于明确同一种商品/服务、相同商标的判断标准,以及入罪标准、标识件数认定等问题。
“同一种商品/服务”认定:名称相同,或名称不同但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基本相同,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事物的,可认定为同一种商品/服务。
“相同商标”认定:包括完全相同和基本无差别两类,基本无差别指改变字体、间距、颜色等不影响显著特征,但足以误导相关公众的情形。
入罪标准:商品商标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或非法经营5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服务商标以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两类违法所得可合并计算。
标识件数认定:一件有形载体上印制的多个标识无法单独使用的,按“一件”计算。
(四)著作权犯罪
行为界定:“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又发行、为发行而复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涵盖交互式传播的各类网络传播行为。
入罪情节:新增下载量1万次以上、点击量10万次以上、会员数1000人以上等数据化标准。
特殊规制:将故意规避或破坏技术措施的行为纳入刑法规制,明知他人侵权仍提供相关工具或服务的,以共犯论处。
主观要件:需同时具备“故意”和“以营利为目的”。
(五)商业秘密类犯罪
侵权方式:新增“电子侵入”,非法下载、破解系统、爬取数据等行为均属侵权。《司法解释》将电子侵入与盗窃并列,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和中美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
保密义务:包括明示保密义务(如保密协议)和默示保密义务(基于诚信原则、合同性质)。
入罪标准:造成损失或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为“情节严重”,导致权利人破产的直接认定为 “特别严重”。
损失计算:根据商业秘密是否披露、使用等情形,分别采用合理许可费、利润损失、商业价值评估等计算方式。
专门罪名: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是行为犯,无需造成实际损失即可入罪。
(六)共同犯罪、从重从轻处罚
依据《司法解释》的大框架,我们接下来需要考虑共同犯罪、罪轻、罪重的问题,即量刑问题。
《司法解释》对共同犯罪认定为:明知他人实施知识产权犯罪而提供资金、技术、仓储、运输、快递、广告推广、互联网平台服务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扩大了共同犯罪范围,覆盖整个侵权链条。重点打击产业化、职业化犯罪,以及利用专有技术突破权利人技术措施的侵权行为。互联网平台明知侵权而不采取措施的,可能构成帮助犯;提供金融帮助的,可纳入刑责,以解决洗钱式知识产权犯罪问题。
从重处罚情形:以侵犯知识产权为业、假冒抢险救灾或防疫物资等商品、拒不交出违法所得的。
从轻处罚情形:认罪认罚、获得权利人谅解、非法获取商业秘密后未披露、使用的。
(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对于刑罚政策,宋建立教授提到,构成刑事追诉,很多时候要看主观恶性和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有些情况下给予行政处罚就足以震慑违法,这是体现刑法谦抑性的一种表现。对危害严重的产业化侵权、跨境窃密、批量售假等行为,依法从严打击。对情节轻微、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侵权行为,可适用不起诉、免予刑事处罚。要注重社会关系修复,将权利人谅解作为重要的从轻处罚考量因素。
(八)罚金制度
宋建立教授提到,此次《司法解释》将罚金制度与违法所得挂钩,既提升了处罚力度,也解决了违法所得数额查不清的问题。可查清违法所得的,按违法所得的1-10倍判处罚金。无法查清违法所得或非法经营数额的,按量刑档次设定固定区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应的罚金为3万-100万元,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对应的罚金为15万元-500万元。
(九)非法经营数额、货值金额、销售金额、违法所得数额的计算规则
宋建立教授认为计算规则在本《司法解释》中是比较重要的。非法经营数额分为以下路径:已销售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未销售的按标价或实际销售平均价格计算;无标价且无法查清实际销售价格的,按被侵权产品市场中间价格计算。
货值金额:在知识产权犯罪相关认定中基本不提及未遂犯,未销售的部分也都计入损失里,关于如何计算,侵权认定一般指的是3倍规则,大家可以参考第5条、第6条、第14条的相关规定。
违法所得数额:指净收益,需扣除原材料等成本。
累计计算:未附着商标的产品也需要计入。但需有证据证明该产品系用于假冒,若无相关证据,不得计入损失及相关数额。未贴商标但已经准备侵权的产品也可计入,只要有证据证明其用于假冒,即计入非法经营数额。
(十)刑事自诉案件证据调取规则
最新的《司法解释》对刑事自诉案件的证据调取规则也进行了一定的修订。刑事自诉案件过去要求得比较严,必须证明被告人是谁,确实侵犯了你的权利而造成了损失,这都需要你自己证明,因为是自诉案件,等于是有一个原告,有一个被告,没有公权力介入帮助调查。
这次修订中有关这方面的规定其实是有利于权利人维权的,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证据,这个时候提供线索,法院可以依法调取,申请调取证据规则是司法解释中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体现。
以上十个问题便是此次宋建立教授对《司法解释》的详细解读。除此之外,在讲座的最后阶段,宋建立教授还预留出一段时间,对线下听课各位的问题进行了回答。
宋建立教授的解读既立足条文本意,又结合司法案例与实务技巧,为从业者提供了可直接落地的操作指南。本次司法解释的落地标志着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进入“严标准、全覆盖、强威慑”的新阶段,通过统一法律适用、规制新型侵权、重构数额体系,为科技创新营造更优质的法治环境。知产力、知产宝对讲座内容进行以上整理,希望能够帮助从业者精准把握司法新规。
(以上文字由杨磊磊根据宋建立教授培训内容进行整理)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编辑 | 有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