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头条盯上了UC的图片缓存专利,却无效未果

2018-02-02 15:03:06
在我们日常使用手机浏览网页图片的过程中,可能常常会遇到加载图片慢的情况,有时还会因此消耗掉大量流量。图片缓存功能则利用缓存图片的方式,更加合理有效地为用户加载需要显示的图片,并通过优化措施减少图片数据对流量的消耗。

作者 | Bruce

 

(本文版权为知产力所有,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


(本文1972字,阅读约需5分钟)


在我们日常使用手机浏览网页图片的过程中,可能常常会遇到加载图片慢的情况,有时还会因此消耗掉大量流量。图片缓存功能则利用缓存图片的方式,更加合理有效地为用户加载需要显示的图片,并通过优化措施减少图片数据对流量的消耗。

 

近段时间,资讯推荐应用今日头条却针对互联网浏览工具UC的一件与图片缓存相关的专利提交了专利无效宣告请求。1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公布了第34642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未能支持无效宣告请求人、今日头条的运营商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字节跳动公司”)的无效宣告请求,维持专利权人、UC浏览器开发商优视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优视公司”)的争议专利有效。

 

这是一件什么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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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10232095.1号发明专利信息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010232095.1号发明专利名为“基于移动终端的图片转换方法及装置”,由优视公司于2010年7月15日申请。2010年1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了该专利。2012年6月6日,专利正式获得授权公告。

 

这件专利共包含8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和5为两项独立的权利要求,分别阐述了基于移动终端的图片转换方法和转换装置。这种图片转换方法和装置,可以最大化地利用移动终端中的内存来浏览尽可能多的图片,加快页面的展现速度,提高操作的响应速度,从而提高用户体验,并降低连网频率,减少流量损耗,从而节省用户费用。

 

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有何理由?

2017年8月,字节跳动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并于8月14日得到受理。此后,字节跳动公司还于8月28日提交了补充意见。

 

首先,字节跳动公司认为,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5不具有新颖性,权利要求1-8不具有创造性。即使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申请公布号为CN 101710267 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申请公布日为2010年5月19日,证据1)存在2个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也分别被声称发表于2004年5月的一篇硕士学位论文《嵌入式浏览器图像处理技术研究》(证据2)或公开号为CN 1720528 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公开日为2006年1月11日,证据7)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证据2和证据7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且其他证据也可证明从属权利要求2-4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8相应地也不具备创造性。

 

其次,字节跳动公司表示,说明书实施例中没有记载实施权利要求中含有的三个纯功能性技术特征缓存、创建和显示的任何特定方式,也没有记载任何特定的、具体的权利要求4和权利要求8中限定的用于删除不显示图片的精确匹配的算法,权利要求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持,保护范围不清楚。

 

再次,字节跳动公司称,权利要求1-8的技术方案至少需要缓存、监听、创建和显示该四个必要技术手段,但说明书没有记载任何特定的、具体的精确匹配算法如何实现权利要求4和8中限定的删除不显示图片的技术方案,因此说明书公开不充分。

 

最后,字节跳动公司还表示,权利要求1-8缺少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7年11月22日进行了口头审理。经过一系列审理,专利复审委员会做出了此次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如何认为?

针对字节跳动公司的后三个理由,合议组并不认同。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8保护范围清楚,能够得到说明书的支持;专利说明书公开充分;权利要求1和5均包含了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因此,合议组认定字节跳动公司关于该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第3款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20条第2款规定的无效理由不成立。

 

合议组在决定书中用主要篇幅分析了该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问题。

 

首先是权利要求1。合议组通过专利说明书中所公开的内容,归纳了其所要解决的问题及为此而实现的方案。“本专利……与证据1所实现的……方案是截然相反的,也就是说相较于本专利,证据1给出了相反的技术教导,”决定书中写道,“因此,若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证据1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从证据1出发,以证据1公开的技术方案作为改进起点,不容易想到朝向本专利所实现的技术方案的方向进行改进,如此,将完全背离证据1的技术实现路线。”进而,虽然证据2、7公开了相关现有技术,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知道也无法在证据1基础上显而易见地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因此,合议组认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和证据7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关于另一个独立权利要求,即与权利要求1相应的装置权利要求5,合议组分析称,该权利要求所实现的图片处理方案与证据1是截然不同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证据1具备新颖性;证据1分别与证据2、证据7结合无法获得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5相对于证据1与证据2和证据7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鉴于合议组对两项独立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认可,合议组表示,字节跳动公司对其余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无效理由自然就不再成立。

 

综合以上分析,合议组做出审查决定,维持201010232095.1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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