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商平台诉网店售假”案件,知产力做了系列解读

2017-07-25 09:19:57
日前,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网店售假案”一审审结,因为是“国内第一例”,该判决引发广泛关注。而该案涉及的普遍意义及法律问题尤为引人关注,为此知产力接下来将就上述等问题对该案当事人之一淘宝及主审法官进行一番独家对话,就该案涉及的关键问题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作者 | IvesDu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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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1785字,阅读约需4分钟)

 

编者按

日前,备受关注的“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网店售假案”一审审结,因为是“国内第一例”,该判决引发广泛关注。而该案涉及的普遍意义及法律问题尤为引人关注,为此知产力接下来将就上述等问题对该案当事人之一淘宝及主审法官进行一番独家对话,就该案涉及的关键问题进行解读以飨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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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0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对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下称淘宝网)诉姚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姚某赔偿淘宝网经济损失10万元及合理支出2万元。据悉,该案为全国首例电商平台诉网店售假案,引发各界广泛关注。

 

该案中,2015年1月起,被告在原告经营的网络零售平台“淘宝网”(taobao.com)上开始经营,以销售宠物食品为主。2016年6月,皇誉宠物食品(上海)有限公司在与淘宝网合作打假过程中,发现被告店铺销售掺假“ROYAL CANIN”猫粮。因认为被告在淘宝网上销售涉嫌侵权商品货值已经触犯刑法,故淘宝网将线索移送警方。随后,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对被告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淘宝网认为,依据双方签署的《淘宝网平台服务协议》约定,用户应当确保其在淘宝平台上发布的商品或服务享有相应的权利,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如用户的行为使淘宝或其关联公司、支付宝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及对外支付的赔偿金、和解款、律师费、诉讼费等间接经济损失),用户应赔偿淘宝或其关联公司、支付宝公司上述全部损失。据此,淘宝网将姚某诉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请求该院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65万元,并在媒体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原告合理支出2万元。

 

姚某辩称,其在淘宝网上经营店铺数年,但售假是从2016年3月、4月开始的,售假时间短。原告自成立经营以来,其平台上售假行为一直存在,被告并未给原告的商誉造成影响。根据双方签订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双方对赔偿的计算方式并没有约定,原告单方面提出的计算方式,被告不认可,并且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关于律师费,被告认为该案原告并没有发生实际的财产损失,原告主张2万元的律师费用过高。

 

该案审理过程中,针对被告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淘宝网提出了四种经济损失计算方式:


1、以被告店铺用户人数14,421人,乘以网络平台每位活跃用户的年度贡献为184元(根据阿里巴巴集团2017财年第三季度财报数据),得出经济损失约为265万元。


2、淘宝网的品牌价值为2,300亿(胡润“最有价值中国品牌”榜单确定),乘以被告店铺用户数占淘宝网平台活跃用户比例,得出经济损失约为672万元。


3、根据被告淘宝网销售记录,卖家姓名选择“姚某”,关键词为“皇家”,系统自动得出货值乐约为717万元;


4、淘宝网引用一教授出具的研究报告认为,每次假货或者品质纠纷,会让消费者在平台整体的消费活跃度显著下降,得出平台受损约为141万元。

对于淘宝网提出的计算方式,姚某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双方对赔偿的计算方式并没有约定,对于淘宝网单方面提出的赔偿方式,被告不予认可。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淘宝平台服务协议》中约定,被告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而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销售了掺假的“ROYAL CANIN”品牌猫粮,显已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淘宝网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淘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淘宝网的良好评价,对淘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应当就此予以赔偿。


原告向法庭提供的四种计算经济损失的方式,与该案并无直接的关联,且被告无法预见到上述损失,故该院对原告的四种损失计算方式均不予采信。鉴于被告售假的行为对原告商誉造成了损害,该院综合考虑被告经营时间、商品价格和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数额。对于原告主张的2万元合理费用,鉴于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已约定律师费等间接损失由违约方承担,该院综合考虑案件的难易复杂程度、原告代理律师的工作量以及案件的标的等因素,参照律师收费标准予以支持。


原告是以服务合同为基础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双方合同并未约定被告对原告造成商誉损害需要承担消除影响的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在媒体上发表声明、消除影响,无合同和法律依据,该院对原告提出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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