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互联网法院:制止诉讼牟利,让图片版权交易回归市场
图片版权交易本应是市场行为,交易价格也应在市场中形成,由市场进行定价。
作者 | Gloria
编辑 | 机动组一哥
2020年7月7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e版权”诉源共治体系暨北京互联网法院、北京版权保护中心战略合作协议签约仪式新闻发布会。
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探究图片版权争议成因 共促纠纷源头治理——北京互联网法院关于涉网图片类著作权案件的调研报告》。报告一经发出,便引起了行业人士以及媒体的广泛关注。
调研报告显示,自2018年9月9日至2020年6月3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共受理案件64473件,其中著作权案件49855件,占比77%,涉图片类著作权案件在所有著作权案件中的占比超过一半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大量案件中,原告主张的权利和诉讼请求、证据组合方式等在不同案件中呈现出高度一致性的特点,具有明确的诉讼策略和目的。而排名前十位的原告主要集中于国内图片公司和个别个人权利人,排名前五位的图片公司的案件数量占全部图片类案件的43%。
笔者通过知产宝检索相关案件,限定审理法院为北京互联网法院,限定案由为侵害著作权纠纷,以图片为关键词,可知:从2018年至2020年,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并作出公开判决的相关案件共计8659件,其中与图片版权相关的案件累计为2638件。
而排名前五的原告公司分为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蓝牛仔影像(北京)有限公司、北京河图创意图片有限公司、北京优图佳视影像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北京莫朗视觉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五家公司。
五家公司总计案件1226件,占比高达46.5%。
发布会上,北京互联网法院副院长姜颖称,在大量案件中,针对同一被告,多数原告往往仅就一幅图片提起诉讼。在进入诉讼调解程序时,原告又请求将其他未提起诉讼的所有图片一并打包调解,或者促使被告与其签约购买相关图片库产品,试图利用司法力量同时达成解决其版权争议及促成版权交易的目的。
图片版权交易本应是市场行为,交易价格也应在市场中形成,由市场进行定价。诉讼只是侵权的事后救济手段,不应成为获取商业利益的主要渠道。
此外,北京互联网法院调研报告还显示,目前,单幅摄影作品的最低损害赔偿额为300元,最高为4000元,中位数为800元,平均值为867元;单幅美术作品的最低损害赔偿额为440元,最高为25000元,中位数为800元,平均值为5670元。
可见,利用司法程序进行事后救济的现象严重,司法定价替代了正常的市场行为。
那么,在“人人都是创作者、人人都是传播者”的时代,如何从源头上减少此类诉讼增量,让图片版权交易回归市场,进一步促进网络版权产业的优良发展呢?
从北京互联网法院发布的调研报告不难看出,案件多发的原因较为多元,要想从源头上避免或者减少争议的发生,需要司法机关、版权管理机关、权利人、图片使用人和网络服务平台等各方主体的共同努力和协作,从图片的创作、管理、许可、传播、争议解决等各个环节入手,共同推进图片版权保护和治理的法治化进程。
在交易市场内,图片权利人可对自身作品进行权利公示,并公开针对不同使用行为和方式的许可条件;版权登记机构、公证机构以及其他存证机构可以利用先进技术手段提供版权登记或存证、侵权取证等法律服务;市场管理者应采用版权过滤和比对等技术,对存在权利冲突或权属存疑的图片采取初步筛选、暂缓上架销售等措施,避免交易相对方受损;图片使用人应当转变观念,尊重他人的劳动创造,牢固树立“先付费,后使用”的理念,充分利用线上版权交易市场获取图片资源的使用许可。如果发生争议,争议双方可以通过平台调解或者法院派驻的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在线解纷;需要诉讼的,可以利用法院设在站内的端口直接提交立案申请。
虽然通过诉讼可以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但以司法定价代替市场定价,会导致司法定价与市场正常交易价格脱节,亦会进一步扰乱图片版权市场的秩序。
让图片版权交易回归市场,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才是行业“长虹”秘诀。制止诉讼牟利,打击不正当“维权”,才能促进图片版权治理新格局的形成,才能推动文化创作产业的繁荣发展。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