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标准版权争议的“冰与火”:从司法判例到政策回应
作者 | 布鲁斯
在数字化浪潮席卷各行各业的今天,标准文本的传播与使用已成为推动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的重要一环。然而,围绕国家标准——尤其是推荐性国家标准——的版权争议却如同暗流涌动,在知识产权保护与公共知识传播的夹缝中引发了一系列值得深思的法律与社会问题。从司法实践中的侵权案件到学界热议的版权边界,从企业的实际需求到政策制定者的平衡考量,这场关于“标准版权”的讨论远比表面看起来要复杂得多。
最近,市场监管总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057号建议《关于推动推荐性国家标准传播使用的建议》的答复,为这场持续发酵的讨论提供了最新的官方注解,也让我们有机会重新审视这场争议背后的深层次矛盾。
一纸判决掀起的波澜:从“食品伙伴网”案看标准版权争议
时间回溯到2024年,一起看似普通的著作权侵权案的宣判在知识产权圈引发了不小的震动。烟台某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在其运营的“食品伙伴网”上收录了942项推荐性国家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被中国质量标准出版传媒有限公司(中国标准出版社)于2023年起诉侵犯著作权。原告主张按照千字225元的标准计算,经济损失高达780万余元。
而法院最终认定,这些推荐性国家标准“在制定过程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形成的相关文字、表格、数据等成果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15万元。这一判决也引起了人们关于“推荐性国家标准是否应受著作权保护”的广泛讨论。
扫码进入知产宝查阅该案二审判决书
案号:(2024)鲁民终457号
这起案件在司法层面再次明确了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作品属性——尽管它们是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制定并发布,但在法院看来,这些标准文本的独创性足以使其获得著作权法的庇护。值得注意的是,法院特别区分了强制性国家标准与推荐性国家标准的不同法律地位,指出后者属于“自愿采用的技术性规范,不具有法规性质”。这种区分至关重要,因为在著作权法理论中,具有法规性质的文件通常被排除在版权保护范围之外,而推荐性国家标准则因其“非强制性”而保留了获得版权保护的空间。
案件背后折射出的矛盾极具代表性:一方面,标准作为技术规范,其广泛传播与使用本应有利于产业进步和公共利益;另一方面,标准的制定确实凝结了大量专业智慧与劳动投入,完全否定其版权属性又似乎有失公允。这种两难境地不仅存在于法律理论层面,更直接影响了标准使用者的日常实践——企业、研究机构乃至普通公众在获取和使用标准时,常常陷入“这是否构成侵权”的困惑中。
版权争议的深层逻辑:公共利益与私权保护的拉锯战
深入观察这场关于标准版权的争论,我们会发现其核心是公共利益与知识产权私权保护之间的经典张力。
支持标准版权保护的一方强调,标准制定是一项耗时耗力且技术含量高的工作。以《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方法》为例,这类标准的研制需要跨部门协作和大量专业技术投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参与。若无版权保护,标准制定机构将缺乏持续投入的动力,最终影响标准质量与产业发展。
甚至有观点认为,不仅是推荐性国家标准,强制性国家标准也应当受版权保护。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张南曾在论文中提出应将强制性国家标准也应该纳入版权保护,理由之一是目前世界上两个最有影响力的国际组织ISO和IEC都认为其标准受版权保护,将强制性国家标准排除在版权保护客体之外不利于我国开展标准国际谈判。
然而,反对者则从知识传播与公共福祉角度提出质疑:既然标准(尤其是国家标准)的制定动用了公共资源,其成果理应回归社会共享。这种观点在学术界得到了一定呼应,如知识产权出版社原编审王润贵在《版权理论与实务》2025年第5期发表的文章《也谈国家标准的著作权及专有出版权问题》中指出:
“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分工管理有关行业的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其制定、发布的具有行政性质的国家标准(包括强制性国家标准和推荐性国家标准)不应享有著作权,其无权作为国家标准的著作权人与出版者订立出版合同,授予出版者专有出版权;图书出版者也不能通过与不适格的著作权主体订立出版合同,对不适格的著作权客体享有所谓专有出版权。”
王润贵《也谈国家标准的著作权及专有出版权问题》
文章认为: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分工管理有关行业的国务院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作为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使用国家财政预算经费制定、发布国家标准的行为是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行为,其行为目的是为行政相对人设定遵守国家标准的行政义务,而非为自己取得民事权利;其制定、发布的国家标准,无论强制性国家标准还是推荐性国家标准,均属于《著作权法》第5条规定的行政性文件,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王润贵《也谈国家标准的著作权及专有出版权问题》
这种理论争议反映在实践中,就表现为标准使用者与版权持有者之间的持续博弈。
光明网评论员在2024年8月针对上述案件发表的评论文章《免费下载国家标准有侵权风险?这不正常》中也提到一种观点,即,虽然国外的一些标准也享有版权保护,并且使用和下载同样并非完全免费,但在参考这些国外经验的同时,不能忽视另一层现实背景,即我们的国标——无论是强制性的,还是推荐性的,都是以政府机构名义发布的,其本身就带有公共性。
值得注意的是,国际实践在这一问题上也呈现出多样性。目前,大部分国家规定本国国家标准受版权保护,但可获取程度上有差异。有些接近完全开放,免费给公众获取,如英国,除非涉及国家安全的内容;有些则是有限开放,通过特许授权等方式平衡版权保护与传播需求。
中国目前的路径似乎更倾向于后者——在承认标准版权的前提下,通过政策调整扩大公开范围。正如市场监管总局在答复中所述:“标准具有版权,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依法享有标准版权”,但同时也承诺“推动免费向社会公开推荐性标准文本”。
这种平衡尝试在操作层面仍存在可以改进的空间。而以“食品伙伴网”案为代表的类案司法裁判及社会关注,或许也促使了针对推荐性国家标准文本公开力度的进一步加大。“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此前对非采标的推荐性标准仅支持在线查阅,2025年2月开始支持4万余项国家标准的免费下载,对使用者而言可谓便利不少。
虽然该系统目前已包括2.9万余项推荐性国家标准,不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态环境国家标准、工程建设国家标准等仍未被纳入这一系统。其中,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需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数据检索平台获取,生态环境国家标准需在生态环境部网站获取,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则暂未提供在线获取方式。虽然大部分国家标准文本的获取已经不是问题,但标准文本的分散也给使用者获取平添了一份繁冗。
政策回应与制度调适:市场监管总局的“三步走”策略
面对这一复杂局面,市场监管总局在最新的人大建议答复中展现出了一套相对系统的应对策略,可以概括为“扩大开放、完善制度、强化保护”的“三步走”方案。
市场监管总局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4057号建议的答复(来源: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在开放层面,正如上文所述,2025年2月,市场监管总局已开通未采用国际标准的国家标准免费下载服务,“国家标准全文公开系统”向社会提供3万余项国家标准的在线阅读和免费下载服务。这一举措直接回应了社会对标准获取便利性的诉求,数据显示,自2月以来,国家标准在线浏览量新增近1133万次、下载量新增近355万次,反映出市场对标准资源的旺盛需求。
更具突破性的是制度层面的调整信号。答复明确指出,《标准出版管理办法》《标准网络出版发行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随着标准公开和推广形势的变化,适用性需要进行充分评估”。2025年1月,市场监管总局已组织专家对这些标准版权政策文件的修订工作开展评估。这表明决策者已经意识到,传统的标准版权管理模式难以适应数字化时代的传播需求,制度革新势在必行。
尤为值得注意的是答复中透露的政策取向变化——未来修订将着眼于“进一步规范标准发表权、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的行使”。这种表述暗示了一种可能性:新版政策可能不会简单否定标准版权,而是通过对各项具体权利类型的精细划分与限制,在保护创作者权益与促进标准传播之间寻找新的平衡点。
在保护层面,答复延续了强化执法的基调,强调将“依法打击侵犯国家标准版权的违法行为”。这种“双管齐下”的策略——一方面扩大合法获取渠道,另一方面打击非法传播——在实践中被证明是有效的综合治理方案。它既回应中国标准出版社等权利人的维权诉求,也旨在通过进一步完善官方公开平台减少市场主体“被迫侵权”的可能性。
未竟的议题:标准版权改革的未来之路
尽管市场监管总局的答复展现了积极的政策取向,但深入分析会发现,仍有一些关键问题有待进一步厘清和解决。
标准版权归属问题首当其冲。现行体制下,国家标准版权归属于“标准的批准发布主体”,即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等机构。但这种安排与标准制定的实际过程存在一定脱节——标准内容往往由技术委员会、行业专家乃至社会公众共同贡献,他们的权益如何在版权框架下得到体现?随着《公平竞争审查条例》的实施,国家标准起草中的公平竞争审查已成为强制要求,这是否会影响版权归属的认定?这些问题都需要在未来政策修订中予以明确。
授权机制的创新同样迫在眉睫。现行《标准网络出版发行管理规定(试行)》授权中国标准出版社为标准网络出版发行单位,形成了事实上的专有许可。这种单一授权模式在数字化时代是否仍然合理?能否引入更多竞争性授权渠道?市场监管总局透露的政策评估可能涉及这些敏感但关键的问题。
此外,特殊类型标准的版权处理也需要特别考量。以《人工智能生成合成内容标识办法》及其配套标准为例,这类新兴领域标准往往需要快速迭代和广泛采用,过于严格的版权限制可能阻碍产业创新。同样,涉及公共安全、健康等领域的标准,即使属于推荐性范畴,其传播需求也不同于一般技术标准。未来的版权政策是否需要建立分类管理机制,值得深入探讨。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标准版权争议实质上是知识产权制度适应数字经济转型的一个缩影。正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所体现的,当代法律面临的核心挑战是如何“统筹活力和秩序、效率和公平”。标准版权政策的调整同样需要把握这种平衡——过强的保护可能抑制标准传播与技术扩散,过弱的保护又可能损害标准质量与创新投入。
结语:在保护与共享之间寻找动态平衡
透过这场关于国家标准版权的争议,我们不难发现其背后折射的是知识经济时代的一个根本性难题:如何既保护智力创造的热情,又促进社会福祉的提升?市场监管总局的最新答复展现了一种务实而进取的政策取向——不是简单地选边站队,而是通过制度创新在二者之间寻找动态平衡。
这种平衡的艺术体现在多个层面:在法律层面,承认标准版权但限制其权利行使;在实践层面,扩大官方公开渠道同时打击侵权行为;在制度层面,保留专有出版权但评估其适用性。这种“既……又……”的逻辑看似矛盾,实则反映了复杂社会问题治理的成熟思路。
从更长远看,标准版权争议的解决或许需要超越单纯的著作权法视角,将其置于国家创新体系和知识治理的大框架下考量。正如《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所强调的,知识产权保护需要“全链条、全过程、全要素”的系统思维。标准作为一种特殊的知识产品,其版权制度设计同样需要这样的多维视角。
随着《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法规修订工作的推进,以及《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等专项政策的评估更新,我们有理由期待一个更加平衡、高效的国家标准版权生态系统的形成。在这个系统中,创作者的智慧得到尊重,使用者的需求得到满足,公共利益的价值得到彰显——这或许才是这场版权争议最值得期待的结果。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Pixabay 编辑 | 布鲁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