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鸣 | 我看猎豹诉APUS案:诉讼作为竞争手段的合理边界

2015-06-30 18: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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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余凯 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在互联网行业竞争日益加剧的时代里,互联网企业选择走进法庭短兵相接也日益频繁。国内视频网站之间激烈的版权战争仍在继续,腾讯、阿里、网易之间的网络音乐版权诉讼接踵而来,可谓是打得不亦热闹乎。近日,猎豹移动公司宣布在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方法院对APUS公司(北京麒麟合盛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侵权诉讼,一时间也引起了各方注意。


这场诉讼中,首先引起我们关注的不是其中涉及的案件事实,而是猎豹移动作为一家中国公司选择在美国对另一家国内公司提起诉讼。借用猎豹移动CEO傅盛的话说“不同的是,今天我们已经有能力把官司打到美国”。接下来,诉争双方就诉讼文件是否被送达被告的问题产生了重大的争议,不明人士在美国街头突袭试图向APUS的CEO递送不明包裹的剧情更是抢眼。


双方频频出招,你来我往,各执一词,一场开局就不寻常的侵权纠纷注定要沿着沸沸扬扬的趋势走下去。作为一个法律人,笔者围观了这幕大剧精彩的开局,对后续剧情会如何发展自觉无力臆测,倒是对于在这个开局中隐约显现的一个法律问题有话要说,那就是将诉讼作为竞争手段加以使用的合理边界在哪里


在日益激烈的商业竞争中,企业对于诉讼的认识渐渐发生了变化,企业不再仅仅将诉讼看做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手段,而将之看待成一种重要的竞争手段。对于这样的变化,一方面,我们应该肯定其具有积极的意义,体现了企业在运用法律上的观念进步,从消极的防御转变为积极主动的运用法律。但是,另一方面,我们应该怀着审慎的态度思考这种变化可能产生的问题。一旦默许可以将诉讼作为竞争手段不加限制的使用,其后果可能是我们难以预料的。因此我们应该认真思索将诉讼作为竞争手段加以合理使用的边界在哪里。


思考这个问题,我们可以尝试先回顾一下诉讼的价值目标,依照通说,正义(权利保护)和秩序(维护秩序)是诉讼最为主要的两个价值目标。


首先是正义,通俗一点说,就是“把各人应得的东西归予各人”,这是诉讼最根本的价值目的。由于社会上各类主体存在强与弱、善与恶等等之分,因此,人与人交往过程中违背公平的现象会时有发生,出于对受到不公平对待者的权利保护,赋予其足够的通过诉讼保护利益的权能,达到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目的。


其次是秩序,具体而言是指社会秩序。在社会中存在着难以计数的各类纠纷,诉讼制度的产生就是为了能够有效的解决这些纠纷,恢复社会秩序的有序化。立法者通过合法的途径,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诉讼制度,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能据此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最终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维护稳定的社会秩序。反过来说,如果通过诉讼不仅不能定纷止争,反而使得原有的社会秩序被破坏,这就违背了诉讼的价值目标。


在明确了正义和秩序两大诉讼的价值目标后,对于将诉讼作为竞争手段加以使用的合理边界后,我们就可以给出答案了,这个边界就是正义和秩序。使用诉讼手段进行竞争超过了正义和秩序的边界,对于这样的使用就应该将其定义为不合理的或者是恶意的诉讼。


我们回到案件中进行分析。


随着更多的信息不断地被公开,我们了解了更多关于猎豹与APUS的恩怨纠葛,事情也不再是APUS单方通过提示用户猎豹存在安全风险对其进行“商业诋毁”这么简单。


在此前,猎豹就采用类似的手段引导用户卸载APUS的软件产品,APUS的后续行为按其自身的说法是对猎豹发难的反击。然而这一切的背后,实际上是双方在海外市场上的商业竞争。


通过有关的报道我们知道,APUS专注于海外市场开拓,在创立不到一年的时间里累积用户量超过1.5亿,每月活跃用户过亿,一年内完成了两轮共过亿美元的融资。猎豹移动则成立于2010年,2015 年一季度的财报显示,一季度猎豹的移动用户新增4800万,至4.43亿。不难看出APUS的增速足以让直接的竞争者猎豹侧目,然而虽然如此,由于海外市场的空间巨大,双方都还具有依靠产品以及服务进行拓展的广阔空间。


对于本案中猎豹与APUS的是非之争,在更多的有效证据公开前,笔者无从判断。但笔者个人以为,一方率先发出争议提示,然后选择对方在美国进行投资人会议时实施起诉,同时,在起诉信息出现不久后,“APUS Launcher因起诉被下架”的舆论也在社会出现,在这起诉讼背后可能也有着清晰的商战思路。


笔者认为,企业运用诉讼手段,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及合理的市场竞争秩序本无可厚非,但如果诉讼偏离了诉讼制度所追求的的秩序和正义的价值目标,突破了公平正义的边界,其对于诉讼手段的运用可能损害的是整个社会的利益,也就背离了诉讼制度设立的初衷。


当然,对于诉讼作为竞争手段加以使用的合理边界需要在实践中对于正义和秩序的概念做出更加明确的定义,也就是需要明确滥用诉权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问题,对这一问题的探讨,还需要后续专门的研究、分析和探讨。


笔者并无意评判这起案件的是非,因为猎豹已然选择了美国加州北区联邦地方法院对此作出判断。笔者结合这起案例的探讨也是希望企业在商场里拼杀博弈之时,对法律的正义和秩序价值也心存一分尊重和敬畏,能够更多的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做好产品和服务上,那时自然会取得与其产品和服务质量相匹配的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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