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 | 九件判赔1元的知识产权案件

2022-05-31 17:45:00
​1元,我只要你赔我1元!

编辑 | 玄袂

打知识产权官司,有人算的是“经济账”,为此不仅要证明对方侵权,还穷尽人力算损失、算侵权获利、证明恶意,最大化争取判赔数额。

有人算的是“意气账”、“公理账”,求的是干脆利落的赢,争的是一口不平之气,为此不仅不在乎判赔高低,还将赔偿额刻意压到1元钱,甚至连维权开支都不顾完全自己承担。

本文,小编在知产宝裁判文书数据库检索整理了9件索赔1元(经济损失)并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件,分享给各位读者。

目  录

1、罗永浩诉新东方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2、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北农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姓名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3、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诉刘泽岱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

4、星辉海外有限公司诉广州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力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5、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诉厦门欧兰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6、冯某贵诉宋某明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7、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冈本株式会社等虚假宣传纠纷一案

8、上海飞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9、中山市暴风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商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1、罗永浩诉新东方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事实:

2001年至2006年,罗永浩曾在其英语授课期间发表过有关拉斯维加斯赌场的口述作品,相关文字内容约3千字;迅程公司的酷学网(www.koolearn.com、www.tol24.com)"KOO学资讯·东方笑谈"栏目中,以MP3格式载有罗永浩"维加斯赌场"的录音并命名为"LasVegas的离婚通道",录音长度为9分14秒,公众可登录该网站进行播放和下载。

原告主张:

1、立即停止使用我的关于拉斯维加斯赌场的口述作品,删除酷学网中涉及上述口述作品的信息;

2、在酷学网首页刊登致歉信,向我公开致歉,时长不少于三个月;

3、赔偿我经济损失1元 并承担我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停止侵权,向原告罗永浩赔偿经济损失一元(二审维持)。

2、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北农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姓名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事实:

袁隆平院士通过与袁隆平公司签署《袁隆平品牌权许可使用协议》,约定袁隆平院士许可袁隆平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独占使用其姓名权,许可的内容包括“袁隆平”“隆平”及相应的中英文名称,甚至袁隆平院士自己不得使用其姓名用于企业名称、商号字号及其它经营性活动,也不得再许可任何第三人使用其姓名用于经营性活动。

被告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袁隆平院士的题字。

原告主张:

1.判令湖北农华公司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带有“袁隆平”姓名包装的产品;

2.判令湖北农华公司赔偿袁隆平公司经济损失1元(人民币,下同);

3.判令湖北农华公司承担袁隆平公司因维权而支出的公证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12451元;

4.判令湖北农华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庭审中,袁隆平公司明确放弃了原诉讼请求中有关湖北农华公司商标侵权及装潢包装侵权的主张,请求湖北农华公司停止侵犯其对“袁隆平”姓名的商业独占使用权益以及主张湖北农华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变更其诉讼请求第三项合理支出的数额为17094.3元。

判决结果:

1、撤销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鄂01民初2169号民事判决;

2、湖北农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包装带有“袁隆平”姓名的涉案产品;

3、湖北农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元;

4、湖北农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2000元;

5、驳回袁隆平农业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央视动画有限公司诉刘泽岱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案

基本事实

2013年1月4日,刘泽岱(乙方)与央视动画公司(甲方)签订《委托制作协议》,该协议约定: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在其制作的《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的过程中委托乙方进行该片的“大头儿子”、“小头爸爸”、“围裙妈妈”三个人物美术造型制作,设计费用总计10000元。

至2013年7月30日期间,刘泽岱两次退回央视动画公司支付的10000元委托费用,并向央视动画公司发出《终止合同通知函》。

原告主张 

1、刘泽岱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央视动画公司因刘泽岱违约造成的经济损失1元;

2、刘泽岱承担诉讼费。

判决结果

1、刘泽岱赔偿央视动画公司经济损失一元;

2、驳回刘泽岱的全部反诉请求。(二审维持)

4、星辉海外有限公司诉广州正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李力持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事实

星辉公司持有电影《喜剧之王》的版权,2018年,被告备案了被控侵权电视剧《喜剧之王2018》,并在宣传中误导消费者以为《喜剧之王2018》与《喜剧之王》之间存在延续性及关联性。

原告主张 

1.正凯公司和李力持分别在《法制日报》、《中国青年报》、盒饭LIVE和新浪微博网站的首页显著位置连续六十日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公开赔礼道歉的声明,并在上述媒体连续六十日刊登《喜剧之王》与《喜剧之王2018》之间、以及周星驰先生与《喜剧之王2018》之间不存在任何关联性的声明,清除影响以正视听;

2.正凯公司和李力持连带赔偿星辉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

3.正凯公司和李力持连带赔偿星辉公司支付的维权支出共计港币26773元及人民币182941.72元。

判决结果

1、正凯公司、李力持(LEE,LikChee)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在各自新浪微博首页的显著位置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声明,以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导致的不良影响(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定,刊登字体不得小于网页正文字体,逾期不执行,一审法院将在一家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公布判决主要内容,相关费用由正凯公司、李力持(LEE,LikChee)负担);

2、正凯公司、李力持(LEE,LikChee)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星辉公司(THESTAROVERSEASLIMITED)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

3、正凯公司、李力持(LEE,LikChee)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星辉公司(THESTAROVERSEASLIMITED)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20000元;

4、驳回星辉公司

(THESTAROVERSEASLIMITED)的其他诉讼请求。

5、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诉厦门欧兰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基本事实

欧兰客公司侵犯了乔丹体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欧兰客公司未经乔丹体育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与乔丹体育公司“乔丹”注册商标相同的“乔丹”商标销售侵权商品,侵害了乔丹体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欧兰客公司将乔丹体育公司已累积很高商誉的“乔丹”品牌作为耐克的子品牌使用,势将贬损、削弱、淡化乔丹体育公司的“乔丹”品牌的市场识别度,其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主张 

1.请求判令欧兰客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乔丹体育公司第3148047号、第3148049号“乔丹”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在宣传、销售非乔丹体育公司生产、销售的运动鞋、服装商品时使用乔丹体育公司的第3148047号、第3148049号“乔丹”商标;

2.请求判令欧兰客公司在其淘宝店铺(云腾官方旗舰店)发布向乔丹体育公司的致歉声明(致歉声明内容以法院核准为准),致歉声明需要在其淘宝店铺(云腾官方旗舰店)发布至少30日,并赔偿乔丹体育公司经济损失1元;

3.请求判令欧兰客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判决结果

1、厦门欧兰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犯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第3148047号、第3148049号“乔丹”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立即停止在宣传、销售非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运动鞋、服装商品时使用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第3148047号、第3148049号“乔丹”商标。

2、厦门欧兰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在其淘宝店铺(云腾官方旗舰店)连续发布向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的致歉声明不少于30日(致歉声明以双方在庭审中共同确认的内容为准)。

3、厦门欧兰客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元。 

6、冯某贵诉宋某明著作权权属纠纷案

基本事实

原告与被告相识多年。在被告写的小说《峥嵘旋风岭》中,引用原告创作的诗歌《黑色雕塑》,但未在小说中标明作者和出处。

原告主张 

1、依法判决被告宋建明侵害原告著作权;

2、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元。 

判决结果

1、被告宋建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冯龙贵著作权的行为; 

2、被告宋建明向原告冯龙贵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元(已当庭履行完毕)。 

7、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诉冈本株式会社等虚假宣传纠纷案

基本事实

被告冈本株式会社冈本避孕套曾在2012年1月31日被吉尼斯世界纪录认证为“薄度纪录保持者”。2013年12月2日,原告奥妮避孕套获吉尼斯世界纪录认证为新的“薄度纪录保持者”。至此,被告冈本株式会社曾经保持的薄度纪录已被原告打破,被告冈本株式会社无权再宣称其为“薄度纪录保持者”。被告在2013年12月2日之后销售带“薄度纪录保持者”标识的橡胶避孕套,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

原告主张 

1.四被告停止不正当竞争;

2.四被告停止销售带“薄度纪录保持者”标识的橡胶避孕套;

3.被告万生堂公司删除其在“淘宝网官方专售店”中“薄度纪录保持者”标识的橡胶避孕套的销售信息;

4.被告冈本株式会社、万生堂公司收回其销售给“京东冈本自营旗舰店”的带“薄度纪录保持者”标识的橡胶避孕套;

5.被告冈本株式会社、万生堂公司在被告万生堂公司的官方网站、“淘宝网官方专售店”、“京东冈本自营旗舰店”以及被告宝芝林公司东川店的显著位置刊登道歉声明,以澄清事实及消除影响;

6.四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元,合理费用2000元,共计2001元。

判决结果

1、被告冈本株式会社、深圳市万生堂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市宝芝林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川店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即停止销售带有“薄度纪录保持者”标识的冈本避孕套。

2、被告冈本株式会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元。

3、驳回广州大明联合橡胶制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8、上海飞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事实

飞熊公司于2016年举办第二届飞熊杯剪辑大赛,向参赛者提供《幻城童话》素材集制作短片,《幻城童话》素材集的著作权归飞熊公司所有。白兴武使用了飞熊公司提供的《幻城童话》素材集中的相关素材制作了视频《上海温度》。后飞熊公司发现,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未经许可于2019年4月10日晚间21:30播出的《新闻1+1》“人类首发黑洞照片,价值何在?”节目(以下简称涉案节目)中,使用了《上海温度》中的13秒内容,该13秒内容均来源于《幻城童话》素材集中的14段视频素材内容(以下简称涉案素材),后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在央视网中提供了涉案节目。

原告主张 

1.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在《人民日报》法制版连续三十日刊登声明,向飞熊公司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赔偿飞熊公司涉案素材使用费1元及合理开支1万元。

判决结果

1、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中央广播电视总台赔偿原告上海飞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

2、驳回原告上海飞熊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9、中山市暴风科技有限公司诉中山市商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

基本事实

原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山商房网”原创发布了《中山谁最高?利和高度将被刷新解密中山高楼全档案》等文章,后被告运营的微信公众号未经许可“最潮中山”抄袭了涉案文章。

原告主张

被告暴风公司在其公众号上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元。

判决结果

被告公司在其运营公众号上刊登致歉声明,赔偿原告赔偿经济损失1元。(二审维持,该案为2015年度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50件典型案例之一)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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