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故宫娃娃”事件谈谈动漫、游戏作品的侵权比对

袁博   2018-03-27 09:40:05
即使两部作品整体上差异很大,但只要局部雷同,而且这局部本身单独构成作品,那么同样不影响侵权的成立

作者 | 袁博 同济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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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1815字,阅读约需4分钟)

据报道,近期故宫文创新推出“俏格格娃娃”,这款娃娃根据中国人的传统五官印象(乌发杏眼,宽额小嘴)设计,选择了清代服饰,并在网上销售。娃娃一经面世就受到众多网友的好评,但就在此时,有网友指出,该款娃娃身体部分(左下图)与国外某品牌娃娃的身体(右下图)相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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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快,故宫淘宝在其网上店铺发布说明,表示“即刻停售此款娃娃”。说明指出,“此款故宫宝贝娃娃,头部外观为故宫设计师原创手绘,历时三年开模打样后才磨合成功,市面上不可能有同款。”而“娃娃身体部分为合作工厂提供的其享有知识产权的结构通用身体模型,权利人授权我们使用该身体模型。但今天产品上市后,接到很多热心朋友的意见,认为此款娃娃身体部分跟国外某品牌娃娃身体相似。有鉴于此,我们即刻停售此款娃娃。已经售卖出去的娃娃一律退款召回。”


那么,如果不考虑其他因素,单纯比对两图中的娃娃身体部分,是否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呢?以下具体分析。


版权设计有“通用身体结构”一说吗?


首先,版权设计(动漫类)并没有什么“结构通用身体模型”之类的说法,而只有是否构成作品以及作品保护是否到期的说法。所谓的“通用”的说法,商标领域中倒是存在,意思是在某一范围内约定俗成,被普遍使用的某一种类商品(服务)的名称,例如“福尔马林”是甲醛水溶液的通用名称,不得注册为商标。


因此,对于版权设计,只存在是否构成作品,以及该作品的保护是否到期的问题。因而,笔者认为:第一,右图所示的人体结构并未进入公有领域,能够体现一定的设计个性化和造型独创性,如果没有相反事实和证据,有很大概率可以被判定为构成作品(构成作品并不像很多人想的那么复杂,仅仅只要有点个性化因素即可,因此很多简单的商业LOGO在一些案件中也被认可为作品);第二,如果右图所示娃娃的身体造型设计创作在先、在市场上销售在先、并且保护未过期,则根据“接触加实质性相似”规则,倘若两图中的娃娃构成实质性相似,就可能涉及到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问题。


那么,两图中的娃娃造型是否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呢?


动漫人物版权的侵权比对方法


一种观点认为:两图中的娃娃整体造型并不相似,因为差异显而易见:一个有头,而且头部非常生动鲜明;一个无头。因此,并不构成“实质性相似”。


笔者并不认同这种观点,因为对于动漫人物的著作权侵权比对,既要从整体上比对,又要从部分上进行比对。例如,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作品是一幅“武松打虎”的油画,而被告涉嫌抄袭了其中的“老虎”形象,将其画入自己的商业宣传画“龙腾虎跃”(包含一只老虎和一条金龙)中。显然,从整体上观察,被诉侵权作品和权利人的作品是有明显不同的,但是,这种高明的“变化”,也可能涉嫌侵犯著作权。原因在于,对于著作权而言,是否构成侵权,并不特别关注侵权人是否从整体上进行抄袭,即使只是抄袭了原作的一部分甚至一个片段,只要被擅自使用的一个部分或者片段本身也具有足够的独创性可以独立构成作品,同样不妨碍著作权侵权的成立。


如果认同了上述观点,回到娃娃比对,就会明白,尽管右图中的娃娃没有头部,但如果身体设计本身也构成作品,就不妨碍左图娃娃设计与其在身体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尽管是“局部相似”而非“整体相似”,一旦右图中娃娃身体设计的著作权在先成立,并不会因为左图娃娃在整体上是否存在差别而改变结论。


版权侵权比对中的“部分”与“整体”的关系


如果认同了上述结论,就不难解决很多类似的著作权问题,例如,关于游戏画面的版权保护问题。在涉及网络游戏作品的侵权比对中,权利人为了证明被告作品侵权,经常会在举证时出示双方的游戏界面截图和部分游戏视频,证明二者构成相似。对此,被告经常会提出的抗辩理由之一就是:对于游戏而言,游戏画面千变万化,原告列出的截图或是随机选取的视频,相比整体游戏而言简直是九牛一毛,根本无法说明双方游戏构成整体相同或近似。


笔者认为这种抗辩是不成立的。前文已经说明,即使两部作品整体上差异很大,但只要局部雷同,而且这局部本身单独构成作品,那么同样不影响侵权的成立。对于这一点,在著名的“琼瑶诉于正案”中已经有所体现。在该案中,原被告相似的情节,在被告作品整体中其实只占一小部分,正如原告方所主张的那样, “如果说《宫锁连城》是一缸水的话,那么《梅花烙》就仿佛是一桶水,被被告整个倒了进去”,尽管“一缸水”中只有“一桶水”构成相似,但同样不影响侵权成立。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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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博
    特邀作者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法官,北京大学知识产权专业硕士,2010年进入法院系统工作。自2011年至今,共计在各类核心刊物、专业报纸上发表知识产权论文、评论、随笔六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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