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周一谈 | 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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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刘梦玲 张 迁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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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当事人甚至专业律师经常申请“专家证人”出庭作证,法庭有时也把这些“专家证人”视为证人到庭作证。然而,我国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中并没有“专家证人”的称谓,在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仅仅规定了“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概念。因此,当事人甚至专业律师往往把“有专门知识的人”等同于“专家证人”,从而向法庭提出了并不准确的申请。本文的目的系简单梳理诉讼中所谓“专家证人”和有专门知识的人之间的关系。
2002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首次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说明专业性问题,该条款规定:“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的,有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有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2012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延续了这一精神,该条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专业问题提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三条则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规定。该解释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在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代表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或者对案件事实所涉及的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就专业问题提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经法庭准许,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询问,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就案件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对质。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根据这些条文,我们可以看出,有专门知识的人并非专家证人,也不具有证人的诉讼地位,其系协助当事人对专业问题进行陈述的人,其在法庭上的陈述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具体而言,有专门知识的人在法庭上的作用有四:第一,就案件相关的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第二,对鉴定意见进行质证;第三,接受当事人和法庭的询问;第四,与对方当事人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对质。其虽然作为“专家”可以说明专业性问题,但受一方当事人单方委托,地位并不中立,不是法官的“专业助手”,因此,学理上常常把有专门知识的人称为专家辅助人。
专家证人是英美法系的概念。顾名思义,专家证人首先应该是“专家”,即对案件的专业性问题有一定了解认识的人;其次是“证人”,即专家证人和普通证人具有同等的诉讼地位,可以就案件的证据和事实发表意见,这些意见经过质证后,可以成为被采信的证据,但是专家证人不能就其他事实认定问题和法律适用问题发表意见或看法。
专家证人和专家辅助人有一定的相同点。一方面,二者都是“专家”,即对案件专门问题有一定认识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实践中,二者对专家设置的门槛并不高。另一方面,二者都有一定的倾向性。虽然英美法系规定专家证人应该向法庭负责(如《英国民事诉讼规则》35.3条规定:“(1)专家的职责是就其专业知识范围内的事项为法庭提供帮助;(2)这种职责优先于对聘请他或向他支付报酬的人的责任”),但是不论是专家证人,还是专家辅助人,都是由当事人一方申请出庭作证并承担出庭费用。尤其是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其陈述直接被认定为当事人陈述。因此,二者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倾向于自己雇主的利益。
专家证人和专家辅助人也有较大区别。首先,在法律地位上二者完全不同。“专家证人”是证人的一种。与大陆法系相比,英美法系中的证人范畴更加宽泛。专家证人与其他证人相比,享有同等的程序性权利与承担程序性义务,其在作证前同样也要经过宣誓,作证时也应遵循同样的交叉询问规则。而专家辅助人不是证人。在我国,证人的范畴相对较窄,其与专家辅助人不同,特指除了当事人以外,了解案件情况,并向司法机关陈述亲身感知事实的第三人,因此专家辅助人并不属于证人的范畴。其次,在意见性质上二者并不一致。专家证人属于证人,其意见属于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七条,证人只能就亲身感知的事实进行客观陈述,即“体验性”陈述,不能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即表达意见证言。而专家辅助人提出的恰恰就是专业问题的意见,因此,专家辅助人的意见并不是证人证言,不能成为证据,而是视为当事人的陈述。最后,在设立目的上二者亦存在区别。专家证人的设立目的在于辅助法官解决诉讼中专业领域的问题。而专家辅助人系鉴定人制度的补充。我国已设立专门的鉴定人来辅助审判者对专业问题做出决定。专家辅助人的设立目的是有效地制约鉴定人,防止鉴定人过度介入诉讼而成为实际的事实审理者。
总而言之,我国诉讼法所规定的“有专门知识的人”系专家辅助人而非专家证人,系当事人一方的诉讼辅助人而非法官的专业助手。法律从业人员应当厘清“有专门知识的人”的概念,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正确行使其诉讼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