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 第八章

2018-08-07 11:42:59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 第八章

第八章 法律责任的确定 

8.1【停止侵害的例外】 

8.2【过错原则】

8.3【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8.4【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及适用顺序】 

8.5【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8.6【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8.7【举证妨碍】 

8.8【裁量确定赔偿数额】 

8.9【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 

8.10【恶意侵权】

8.11【合理开支】 

8.12【合理开支的证明】 

8.13【赔偿合理开支】 

8.14【律师费】 

8.15【赔礼道歉的适用条件】 

8.16【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 

8.17【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 

第八章  法律责任的确定

8.1【停止侵害的例外】

如果被告停止被诉侵权行为可能有悖公序良俗,或者违反比例原则的,可以不判令停止侵害,宜根据案件情况从高确定赔偿数额或者判令被告支付相应的对价。

 

8.2【过错原则】

被告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以被告存在过错为前提。

 

8.3【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确定赔偿数额应当以能够弥补权利人因侵权而受到的损失为原则,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告仅侵害著作人身权的,一般不判令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8.4【赔偿数额的确定方法及适用顺序】

确定损害赔偿数额应当遵循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法定赔偿的顺序。


无法精确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时,可以根据在案证据裁量确定赔偿数额,该数额可以高于法定赔偿最高额。


无法精确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也无法以合理方法裁量确定赔偿数额的,应适用法定赔偿确定数额。

 

8.5【权利人的实际损失】

计算“权利人的实际损失”可以依据如下方法:


(1)侵权行为使权利人实际减少的正常情况下可以获得的利润,但权利人能够举证证明其获得更高利润的除外;

(2)侵权行为直接导致权利人的许可使用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难以正常履行,从而产生的预期利润损失;

(3)参照国家有关稿酬规定计算实际损失;

(4)合理的许可使用费;

(5)权利人因侵权行为导致复制品销售减少的数量乘以单位利润之积;

(6)侵权复制品销售数量乘以权利人销售复制品单位利润之积;

(7)其他方法。

 

8.6【侵权人的违法所得】

通常依据侵权人因侵权行为获得的利润计算“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若在案证据证明侵权人存在明显侵权恶意、侵权后果严重的,可以直接依据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营业收入计算其违法所得。

 

8.7【举证妨碍】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但权利人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提供了初步证据,而在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主要由侵权人掌握的情况下,可以责令侵权人提供与侵权行为相关的账簿、资料;侵权人不提供或者提供虚假的账簿、资料的,可以根据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认定侵权所得的数额。

 

8.8【裁量确定赔偿数额】

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均无法精确计算赔偿数额,裁量确定赔偿数额时,除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外,还可以考虑如下因素:


(1)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市场价格、发行量、所在行业正常利润率;

(2)侵权商品的市场价格、销售数量、所在行业正常利润率以及作品对商品售价的贡献率;

(3)原告主张权利的作品类型、所在行业的经营主体盈利模式,如互联网流量、点击率、广告收入等对损害赔偿的影响;

(4)其他因素。

 

8.9【法定赔偿的考量因素】

确定“法定赔偿”数额,一般考虑如下因素:


(1)作品的类型、作品知名度和市场价值、权利人的知名度、作品的独创性程度等;

(2)被告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时间、范围、后果等;

(3)其他因素。

 

8.10【恶意侵权】

适用法定赔偿时,被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法定赔偿额限度内支持原告的赔偿请求或者从高确定赔偿数额:


(1)以同样的方式针对同一作品多次侵权;

(2)明知经营行为涉及大量侵权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仍实施、放任或者鼓励侵权行为;

(3)其他情形。

 

8.11【合理开支】

合理开支包括:

(1)律师费;

(2)公证费及其他调查取证费;

(3)审计费;

(4)差旅费;

(5)诉讼材料印制费;

(6)原告为制止侵权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

 

8.12【合理开支的证明】

原告请求赔偿合理开支的,应当提交合同、票据等相应证据。经审查能够确定相关支出已经实际发生且具有合理性和必要性的,原告虽未能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也可以纳入赔偿范围。

 

8.13【赔偿合理开支】

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该项内容应在损失赔偿数额之外单独列出。


适用法定赔偿方法确定赔偿数额的,被告应当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开支,不计入法定赔偿数额之内。

 

8.14【律师费】

确定律师费的支持数额,可以考虑实际支付的律师费数额、委托代理合同相关约定、案件专业性及难易程度、律师工作量、裁判结果等因素。


被告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根据赔偿请求被支持的情况酌情确定计入合理开支的律师费数额。


被告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可以根据原告诉讼请求被支持的情况酌情确定计入合理开支的律师费数额。

 

8.15【赔礼道歉的适用条件】

侵害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的,可以判令被告承担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确定赔礼道歉方式、范围,应当考虑著作人身权受侵害的方式、程度等因素,并应当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的影响范围相适应。


侵权行为情节轻微的,可以判令被告书面道歉;被告在诉讼中已主动道歉并记录在案的,可以不再判令其赔礼道歉。

 

8.16【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原则】

侵害著作人身权或者表演者人身权,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且适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仍不足以抚慰的,可以判令被告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主张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8.17【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的确定】

被告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可以根据原告遭受精神损害的程度、被告侵权的主观过错、侵权方式、侵权情节、影响范围等因素综合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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