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王祖蓝cos葫芦娃事件,剖析Cosplay与著作权间的关系
关于Cosplay、动漫角色与表演权间综合关系的探讨。
作者 | 屈文静 广东维邦律师事务所
编辑 | 郑正
法律具有可预见性。著作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具有对世效力,其权利范围应当十分明确,这样公众才能合理预期法律后果,以决定自己的行为。此即著作权法定原则。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十三项具体财产权利以及“其他权利”的兜底权利。因著作权法定原则的影响,兜底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侵害了何种具体权利,是法院审理的要素之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明确:“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一般审查原告主张保护的权利是著作权还是邻接权,并要明确具体权项”。当事人指控的行为能否落入具体权项的控制范围,直接影响侵权是否成立。如当事人选择的具体权项不准确,则有可能被法院直接驳回诉讼请求。目前,法院对Cosplay行为侵害的权利类型主要有三种意见: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商家生产、制作Cosplay 服装、道具,如再现了动漫角色形象的独创性表达,则可能会构成复制权侵权。但生产、制作Cosplay服装、道具是否侵权,与Cosplay行为是否侵权没有必然联系,生产、制作Cosplay服装、道具与Cosplay明显是两个行为。在《百变大咖秀》节目中,王祖蓝、谢娜以道具、化妆的形式装扮“葫芦娃”和“蛇精”,道具、化妆以及人体的组合,形成对动漫角色的再现,动漫角色被固定在有形载体-人的身体之上,复制行为体现在服装、道具与化妆的过程及整体效果。[6]Cosplay侵害复制权,在于行为人的装扮构成对动漫角色的再现。
展览权是指公开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的权利。在原创公司与群光公司案中,群光公司员工扮演角色形象,在现场展示动漫角色形象,其行为已落入展览权的控制范围。在该案中,法院明确不构成对表演权的侵害[7]。而在部分案件中,法院认为Cosplay行为侵害了表演权。《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对表演权对应的客体没有限制,但“表演权不可能适用到一切作品上,如不能适用于地图作品、雕塑艺术品等等”[8]。如果动漫角色不是表演权的客体,表演权自然无法控制Cosplay行为,Cosplay行为也不会侵害表演权。反之,Cosplay行为则有可能侵害表演权。
二、表演权、表演与动漫角色
我国《著作权法》立法深受国际条约的影响,表演权的规定源自《伯尔尼公约》[9]。《伯尔尼公约》规定了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可以成为表演权的客体,同时明确戏剧作品、文学作品有朗诵权。根据我国的相关立法释义,“表演”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的行为,表演是再创造的过程,是富有艺术创造性地表现作品,表演权的具体适用范围较为广泛,适用于音乐、戏剧、文学等作品,但不适用于电影作品[10]。根据该释义内容,演奏、上演、朗诵都是表演行为,乐曲、剧本、诗词均是表演的客体,同时明确了表演是艺术创造行为。“演”在汉语中的含义,表明表演应当具有创造性[11]。结合国际条约、学者著述,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演应当是一种艺术活动[12]。
根据上述总结,著作权法意义的表演应具有创造性与艺术性,被表演作品需具有可表演性。某些类型的作品本质上可能是无法进行现场表演的,因而事实上无所谓表演权[13]。而动漫角色的形象是固定的,无法再行表演出创造性和艺术性,故其不能成为表演权的客体。
三、著作财产权分类、权利边界与Cosplay
《著作权法》规定的十几项具体权利都控制不同的行为,每项权利都有自己的边界。展览系通过机械的、静态的、不改变作品表现形式的陈列等方式向公众提示作品的行为,而表演系通过表情、动作、声音等手段改变作品再现手段,动态地向公众提示作品的行为[17]。展览权与表演权的不同,体现在是否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这种界分与前述有形/无形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分类一脉相承。动漫角色直接被人们的视觉所感知,Cosplay未改变动漫角色的表现形式,Cosplay不应受表演权控制。《著作权法》规定的放映权,可控制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作品的行为。放映权的客体均是属于被视觉欣赏的作品,不可以被“表演”[18]。如果美术作品可以被表演,通过设备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对美术作品的表演则侵害表演权,这与放映权控制的行为发生重叠,这样会使放映权丧失存在的价值。[19]从放映权的权利边界角度,动漫角色仍无法被表演,通过设备向公众传送动漫角色行为,应受到放映权控制。
四、动漫角色的“动态”与表演权
动漫角色的“动态”特征,不能说明动漫角色可以进行表演,因为这种“动态”尚无法成为再进行艺术创造的空间,所谓的表演仍是同质再现作品。相反,动漫角色的“动态”特征进一步表明,无论扮演者怎样表演,均不会超出动漫角色的形象。因此,扮演者演出活灵活现的动漫角色,其也不会侵害表演权。如果扮演者是按照剧本表演,则其可能侵害了剧本对应的表演权,但此时其表演的内容已超出了动漫角色的范畴,亦超出了本文对Cosplay行为的界定。
结合表演权的立法解释、权利体系、动漫角色的特点,可以确定的是,动漫角色可以成为展览权、放映权等权利对应的客体,但其无法成为表演权的客体。Cosplay行为不可能构成对“表演权”的侵害。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编辑 | 郑正
近日,关于王祖蓝Cosplay“葫芦娃”的相关报道,登上了微博热搜。很多网友对Cosplay侵权不是很理解,“穿什么衣服也管吗?” 对于Cosplay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已有颇多讨论[1]。著作权是一种法定权利,行为人未经权利人的许可而实施了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又无合理使用、法定许可等法定的免责事由,则会构成侵权。Cosplay亦不例外,Cosplay行为可能会侵害动漫角色的著作权。事实上,王祖蓝在湖南卫视《百变大咖秀》节目中装扮“葫芦娃”,在数年前已被法院认定为侵权。然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Cosplay侵害何种著作财产权存在不同认识,对于是否侵害表演权有着不同意见。对此,我们有必要对相关问题予以梳理与探讨,厘清其中的法律问题,进而统一认识与裁判。
法律具有可预见性。著作权作为一种法定权利,具有对世效力,其权利范围应当十分明确,这样公众才能合理预期法律后果,以决定自己的行为。此即著作权法定原则。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十三项具体财产权利以及“其他权利”的兜底权利。因著作权法定原则的影响,兜底条款在司法实践中极少适用。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侵害了何种具体权利,是法院审理的要素之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侵害著作权案件审理指南》明确:“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一般审查原告主张保护的权利是著作权还是邻接权,并要明确具体权项”。当事人指控的行为能否落入具体权项的控制范围,直接影响侵权是否成立。如当事人选择的具体权项不准确,则有可能被法院直接驳回诉讼请求。目前,法院对Cosplay行为侵害的权利类型主要有三种意见:
复制权是指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商家生产、制作Cosplay 服装、道具,如再现了动漫角色形象的独创性表达,则可能会构成复制权侵权。但生产、制作Cosplay服装、道具是否侵权,与Cosplay行为是否侵权没有必然联系,生产、制作Cosplay服装、道具与Cosplay明显是两个行为。在《百变大咖秀》节目中,王祖蓝、谢娜以道具、化妆的形式装扮“葫芦娃”和“蛇精”,道具、化妆以及人体的组合,形成对动漫角色的再现,动漫角色被固定在有形载体-人的身体之上,复制行为体现在服装、道具与化妆的过程及整体效果。[6]Cosplay侵害复制权,在于行为人的装扮构成对动漫角色的再现。
展览权是指公开展出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和复制件的权利。在原创公司与群光公司案中,群光公司员工扮演角色形象,在现场展示动漫角色形象,其行为已落入展览权的控制范围。在该案中,法院明确不构成对表演权的侵害[7]。而在部分案件中,法院认为Cosplay行为侵害了表演权。《著作权法》及相关规定对表演权对应的客体没有限制,但“表演权不可能适用到一切作品上,如不能适用于地图作品、雕塑艺术品等等”[8]。如果动漫角色不是表演权的客体,表演权自然无法控制Cosplay行为,Cosplay行为也不会侵害表演权。反之,Cosplay行为则有可能侵害表演权。
二、表演权、表演与动漫角色
我国《著作权法》立法深受国际条约的影响,表演权的规定源自《伯尔尼公约》[9]。《伯尔尼公约》规定了戏剧作品、音乐戏剧作品、音乐作品可以成为表演权的客体,同时明确戏剧作品、文学作品有朗诵权。根据我国的相关立法释义,“表演”指演奏乐曲、上演剧本、朗诵诗词等直接或借助技术设备以声音、表情、动作公开再现作品的行为,表演是再创造的过程,是富有艺术创造性地表现作品,表演权的具体适用范围较为广泛,适用于音乐、戏剧、文学等作品,但不适用于电影作品[10]。根据该释义内容,演奏、上演、朗诵都是表演行为,乐曲、剧本、诗词均是表演的客体,同时明确了表演是艺术创造行为。“演”在汉语中的含义,表明表演应当具有创造性[11]。结合国际条约、学者著述,著作权法所保护的表演应当是一种艺术活动[12]。
根据上述总结,著作权法意义的表演应具有创造性与艺术性,被表演作品需具有可表演性。某些类型的作品本质上可能是无法进行现场表演的,因而事实上无所谓表演权[13]。而动漫角色的形象是固定的,无法再行表演出创造性和艺术性,故其不能成为表演权的客体。
三、著作财产权分类、权利边界与Cosplay
《著作权法》规定的十几项具体权利都控制不同的行为,每项权利都有自己的边界。展览系通过机械的、静态的、不改变作品表现形式的陈列等方式向公众提示作品的行为,而表演系通过表情、动作、声音等手段改变作品再现手段,动态地向公众提示作品的行为[17]。展览权与表演权的不同,体现在是否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这种界分与前述有形/无形方式使用作品的权利分类一脉相承。动漫角色直接被人们的视觉所感知,Cosplay未改变动漫角色的表现形式,Cosplay不应受表演权控制。《著作权法》规定的放映权,可控制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作品的行为。放映权的客体均是属于被视觉欣赏的作品,不可以被“表演”[18]。如果美术作品可以被表演,通过设备向公众传播被记录下来的对美术作品的表演则侵害表演权,这与放映权控制的行为发生重叠,这样会使放映权丧失存在的价值。[19]从放映权的权利边界角度,动漫角色仍无法被表演,通过设备向公众传送动漫角色行为,应受到放映权控制。
四、动漫角色的“动态”与表演权
动漫角色的“动态”特征,不能说明动漫角色可以进行表演,因为这种“动态”尚无法成为再进行艺术创造的空间,所谓的表演仍是同质再现作品。相反,动漫角色的“动态”特征进一步表明,无论扮演者怎样表演,均不会超出动漫角色的形象。因此,扮演者演出活灵活现的动漫角色,其也不会侵害表演权。如果扮演者是按照剧本表演,则其可能侵害了剧本对应的表演权,但此时其表演的内容已超出了动漫角色的范畴,亦超出了本文对Cosplay行为的界定。
结合表演权的立法解释、权利体系、动漫角色的特点,可以确定的是,动漫角色可以成为展览权、放映权等权利对应的客体,但其无法成为表演权的客体。Cosplay行为不可能构成对“表演权”的侵害。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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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陈鲁宁、周富毅:《Cosplay 真人模仿秀暗藏版权隐患》,《中国知识产权报》,2014年8月22日第10版;袁博:《从“COSPLAY”谈人体上的版权》, 知识产权那点事,2018-04-12,https://mp.weixin.qq.com/s/86nPuuVrA_Xl2U6-KeI5rQ。
- 徐振东:《青少年COSPLAY风潮与日韩动漫关系浅析——COSPLAY心理分析》,《影视评论》,2009年第4期,第7页;袁博:《从“COSPLAY”谈人体上的版权》, 知识产权那点事,2018-04-12,https://mp.weixin.qq.com/s/86nPuuVrA_Xl2U6-KeI5rQ,2020年2月4日访问;廖新:《试论动漫Cosplay行为的著作权法律规制——行为性质、合理使用问题及侵权法律风险》,广和律师,https://mp.weixin.qq.com/s/9e0fNYYJPHDc8fQ7ilRtFQ,2020年2月4日访问。对于Cosplay的对象,有意见认为还包括自我原创的造型装扮、原创小说中人物,见钟远波:《中国动漫Cosplay发展研究》,《艺术理论》,2007年第10期,第16页;十夜:《COSPLAY的秘密》,中国青年出版社,2012年版,第36页。
-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长中民五初字第375号民事判决书。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5)金婺知初字第142号民事判决书。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武知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
- 人的身体可以成为著作权的载体[ 王迁:《著作权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164页。],如将图案印在身体之上。Cosplay的不同之处在于,人体是动漫角色的一部分,并非仅仅是动漫角色形象的载体,但这不影响侵权的成立。如果某人长得就与动漫角色一样,自然不会构成侵权,因为其不存在任何行为,
-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武知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
- 郑成思:《版权法(上)》,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3页。
- 王迁:《论网络环境中表演权的适用——兼评
- 胡康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54页、157页、51页。董涛:《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释义》,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5页。1991年版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对“表演”作了类似的规定,但在之后的修订中删除。
- 熊文聪:《论著作权法中的“表演”与“表演者”》,《法商研究》,2016年第6期,第181页 。
- 陈锦川:《著作权审判:原理解读与实务指导》,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66页。
- 崔国斌:《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426页;何怀文:《中国著作权法:判例综述与规范解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年版,第204页。
- 关于著作财产权的类型化,可见陈绍玲:《中国著作权体系化的构建方法》,《法律方法》,2015年第2期 ;王文敏:《著作财产权的类型化及其运用》,《法律方法》,2017年第1期。
- 韦之:《著作权法原理》,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21-22页。
- 费安玲:《著作权权利体系之研究-以原始性利益人为主线的理论探讨》,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72页。
- 李扬:《著作权法基本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版,第199页。
- 崔国斌:《著作权法:原理与案例》,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380页。
- 有关机械表演与放映权的相关的论述,见王迁:《论网络环境中表演权的适用——兼评
- 李扬:《著作权法基本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19年版,第199页。
-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浙民终590号民事判决书。又如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鄂民三终字第23号民事判决书:“迪迦奥特曼”的外部形象特征和性格内涵构成了一个完整的角色形象作品。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