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知院十大竞争垄断典型案例,这23位代理律师胜诉!
来源 | 知产宝
案例一:某协会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初1527号
原告:某新媒体公司
被告:某协会
【胜诉方代理律师】
王 珂 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
裁判文书
长按识别二维码,
查看知产宝(2018)京73民初1527号案裁判文书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 时建中教授:
本案明确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反垄断法》上的经营者,从涉案领域的特殊性出发作出了与先前判决一致的相关市场界定,并基于集体管理组织的唯一性和重要性而认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以竞争损害为标准对被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进行了合理性分析,将被许可方的违约行为和失信情况认定为拒绝交易的正当理由,将基于双方自愿而订立且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合同义务排除认定为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本案的争议问题既包括著作权法问题,也包括反垄断法问题,与我国法院之前同类案件的判决思路一脉相承,为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认定提供给了较为完整和清晰的分析方法。
案例二:某通信公司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671号
原告:某通信公司
被告:某投资公司、某系统公司、某系统公司北京分公司
【胜诉方代理律师】
吴 鹏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程 诚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薛 熠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方建伟 北京市中伦(上海)律师事务所
殷 跃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张 鹏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裁判文书
长按识别二维码,
查看知产宝(2017)京73民初1671号案裁判文书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 时建中教授
本案提出了招投标案件中不必界定商品市场和地域市场,并超越商品与地域因素界定了招投标案件中的独特相关市场,即“招投标事件”;打破了需求替代分析与供给替代分析之间的界限及适用次序,创设了以“中标”结果认定投标人是否具有支配地位的全新方法;明确了限定交易和拒绝交易的核心判断要件,即限定交易违法的前提是行为人必须具有限定交易的能力,拒绝交易违法的核心标准是拒绝行为直接导致了竞争损害且被拒绝方没有替代性选择。本案判决在相关市场界定、支配地位认定和垄断行为识别上都进行了大胆尝试和创新,提出了较多的全新主张,就一些之前未曾遇到的问题,给出了独特的解决方案。
案例三:某石油公司被诉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7)京73民初1788号
原告:某油井服务公司
被告:某石油公司、某国际公司
【胜诉方代理律师】
赵琳琳 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
秦 英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焦 姗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裁判文书
长按识别二维码,
查看知产宝(2017)京73民初1788号案裁判文书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 刘继峰教授
形式上,垄断行为大都以合同方式实施,如何确立行为的法律属性,并技术性剥离合同法和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是本案的重点和难点。本案建立在合同本身有效性及终止的基础上,这是合同自治的体现,也是签订合同时双方合同自由。案件的结论准确把握了合同自由的不可随意剥夺,合同自治中的风险和矛盾只能由合同法来解决,不能随意转致适用反垄断法。从反垄断法的角度看,为法律所保护的是竞争,不是单个竞争者或交易人的利益。构成违法的前提是对市场竞争的实质性损害或危害消费者利益,而不仅仅是针对交易人的损害。案件结论把握住了反垄断法的本质。
案例四:“直播浏览器”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终29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信息技术公司、某体育文化发展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国际网络公司
【胜诉方代理律师】
朱晓宇 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刘广慧 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裁判文书
长按识别二维码,
查看知产宝(2019)京73民终2989号案裁判文书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 孟雁北教授
任何具有创新性的竞争行为都应当充分尊重其他市场主体的付出,不得不合理地借用他人的竞争优势。不正当竞争行为是否成立需要从多视角进行论证,如涉案直播浏览器是否获得体育赛事节目权利人授权、是否与体育赛事直播行业的惯常做法相悖、是否损害权利人的交易机会和可得利益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行为规制法,当涉案“直播浏览器”商业模式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时,该商业模式也当然失去了存在的合法性基础,反不正当竞争法也通过本案为创新的商业模式或经营方式的发展提供了规范和指引。
案例五:分时段出租视频网站VIP账号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终326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网络科技公司、某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艺科技公司
【胜诉方代理律师】
严 飞 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
徐如丹 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
裁判文书
长按识别二维码,
查看知产宝(2019)京73民终3263号案裁判文书
专家点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黄勇教授
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被称为“互联网专条”,第四项兜底性规定引发了不少的讨论。本案即是司法层面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四项适用的探讨。法院从四个方面着重论证了被诉行为的不正当性,最终以不当夺取交易机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利益和长期视角下网络视频市场的发展秩序为落脚点,确认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折射出司法对此类案件的深入思考,也给今后我国互联网企业的商业模式构建与竞争合规提供了参考。
案例六:“边录边播”“一键分享”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终4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虎科技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艺科技公司
【胜诉方代理律师】
李雪松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赵海宇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裁判文书
长按识别二维码,
查看知产宝(2021)京73民终496号案裁判文书
专家点评
中国政法大学 刘继峰教授
本案的处理过程和结论重申了如下观念:第一,技术中立原则不仅仅立足于技术本身。技术是一种生产力,可以提升产品质量、消费者福利等,但如果技术服务于帮助他人从事违法行为,其中立性被打破;第二,技术本身是产品,在运用中也是竞争工具,若技术运用的后果直接弱化他人的竞争优势,这种技术工具本身及其运用均违背诚信原则。第三,面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的兜底条款如何协调是立法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适用中具体条款优于一般条款。第四,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时竞争关系应作广义理解。
案例七:“省钱招”插件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1)京73民终10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网聘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人才服务公司、某咨询公司
【胜诉方代理律师】
李 静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裁判文书
长按识别二维码,
查看知产宝(2021)京73民终1092号案裁判文书
专家点评
清华大学 张晨颖教授
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是数字经济时代竞争法所面临的重要时代课题。本案判决澄清了互联网环境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的三个重要问题,一是明确了平台竞争关系的认定标准,提出竞争的本质是对交易对象的争夺。无论商业模式是否相同,只要具有相同的用户群体并在经营中争夺与相同用户的交易机会,均存在竞争关系。二是明确平台“搭便车行为”减少了市场的激励、损害了创新,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三是明确经营者宣传信息在损害赔偿中证明中的推定作用。在无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当承担基于宣传所产生的事实推定后果,相关宣传可以作为计算损害的依据。该案对引导市场主体守法经营,营造风清气正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具有建设性意义。
案例八:擅自抓取微博后台数据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73民终378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软件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某网络技术公司
【胜诉方代理律师】
吴 凡 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
吴子芳 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
裁判文书
长按识别二维码,
查看知产宝(2019)京73民终3789号案裁判文书
专家点评
清华大学 张晨颖教授
数据抓取行为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关键在于抓取数据的性质和抓取数据的方法是否正当。平台的数据可分为公开数据和设置访问权限的非公开数据。对于平台的公开数据,基于互联互通的精神平台经营者应当允许其他经营者搜集、利用此类数据。但是对于已经设置访问权限的非公开数据,经营者在没有获得许可的情况下,通过技术手段抓取和存储的行为本质上利用了技术手段破坏或者绕开平台所设置的访问权限,此种行为不具有正当性。本案的判决进一步明确了数据抓取行为的正当性边界,完善了平台经济和数字领域竞争法的适用规则,进一步推动平台竞争治理的法治化。
案例九:“西四包子铺”不正当竞争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73民终350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某阁餐饮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居餐饮公司
【胜诉方代理律师】
卢 敏 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义彪 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裁判文书
长按识别二维码,
查看知产宝(2020)京73民终3501号案裁判文书
专家点评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黄勇教授
本案涉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视野下“西四包子铺”字号的使用权问题。二审法院通过认定被上诉人与“西四包子铺”的传承关系和历史渊源,一方面明确“虽然华天集团较长时间内未继续实体经营该字号,但该老字号所享有的相关权益并不因此而当然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另一方面通过上诉人公司招牌上标有“记忆中的北京味道”字样认定其实施混淆行为的主观意图,最终确认上诉人构成不正当竞争。本案背后是公私合营、体制改革等复杂历史原因导致经营中断的知名老字号如何保护其商号的问题,具有相当的典型性。
案例十:高尔夫经营者侵害客户名单商业秘密案
【基本信息】
案号:(2018)京73民终6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某体育文化公司、某文化发展公司、某旅游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体育投资公司、金某、徐某、姚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某、王某
【胜诉方代理律师】
陈同瑜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吴 博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裁判文书
长按识别二维码,
查看知产宝(2018)京73民终686号案裁判文书
专家点评
中国人民大学 孟雁北教授
商业秘密涉及经营者利益和公共利益两个方面,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过低,可能会限制自由竞争或阻碍技术发展;认定标准过高,又无法对经营者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故商业秘密是否成立是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难点。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可综合考量研究开发成本、实施商业秘密的可得利益、可保持竞争优势的时间等因素。本案审理思路清晰,对如何认定构成商业秘密的经营信息、使用或披露行为以及确定损害赔偿额等进行了深入分析论证,对认定侵犯经营信息商业秘密行为具有示范作用。
欲获取十大案例全部Word版判决,
可长按识别下方二维码免费获取
???
数据画像
本文中,知产宝以数据画像功能对十大典型案件的代理机构和判赔额进行了画像。具体如下:
1. 十大典型案例“胜诉方”的代理律师共计23位,来自以下12家律所,9家位于北京。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
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
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
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亿达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重光律师事务所
北京唯入律师事务所
辽宁油海律师事务所
反不正当竞争案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二审法院,审判结果均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7件案例的判决金额,最低为1万元,最高为799万元,分布区间如下图。
通过知产宝数据库的角色分析功能板块,还能看见更完整的律所、律师数据画像,以某律师事务所为例(不含分所):在可视化图表下,该机构代理的案件类型、案件数量、常去的法院一目了然,还能看到主要服务的当事人等。
进一步对其整体案件进行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其代理案件数量在近几年一直保持相对稳定。
其代理案件量主要集中在北京及其他东部沿海地区,中西部相对较少。
对该机构的服务客户进行梳理,可以发现,其服务客户国别涵盖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德国等主要发达国家。
【数据说明】以上数据来源于知产宝裁判文书数据库(www.iphouse.cn)“角色导航”个性画像功能,仅供参考,欢迎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