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星侵权案频发 “划算”的肖像权主张是否合理?

2022-10-10 16:20:00
​又一波明星诉企业侵权案来袭。

编辑 | 又青

综合媒体及企业查询APP消息,近日,又有一众明星诉企业侵权,从最近的“王一博诉网店侵权”“赵丽颖诉医美机构”“苏炳添再诉新东方”“大衣哥侵权案新进展”到更早些时日的“李易峰与浪莎纠纷”“周杰伦六诉痘博士”等,明星侵权案一直是大众关注的焦点,本文将盘点几起近期热点案件。

整体来看,这些案件的结果或趋势大多为明星方胜诉,理由为侵犯肖像权、姓名权。一方面,企业未经授权的“碰瓷”确实较为常见;另一方面,明星更在意个人口碑,公开诉讼一般都有着十足的把握。

但是,相比于名人高额的代言费,赔偿金往往少了十倍百倍,企业十分愿意为了节约百万以上的价格铤而走险,明星则面临着虽胜诉却依然不堪其扰的境地,如此看来,以“划算”的肖像权主张赔偿是否合理?

Vol .1

王一博对侵权网店申请限制消费

近日,王一博与杭州沅阮服饰有限公司相关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原告王一博诉称,被告未经许可,在涉案网店销售的13款商品页面中使用王一博照片进行商品宣传推广,侵犯其肖像权。

被告沅阮公司辩称,涉案网店由于未能盈利,现已处于注销阶段,且公司目前经营困难,请求法院酌情确定判赔金额。

经法院审理认定,涉案店铺销售的13款服装商品名称中使用了“王一博同款”字样,同时销售页面使用了王一博照片进行宣传推广。

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其肖像,营利目的明显,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最终,法院判决沅阮公司向王一博书面致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

Vol .2

医美机构侵权赵丽颖拒不赔偿成老赖

综合媒体及裁判文书网消息,近日,多份赵丽颖维权的判决文书被公开。

据统计,多家医疗美容相关企业未经赵丽颖授权,擅自使用其肖像及姓名,用于商业活动。经判决,这些企业合计要向赵丽颖赔偿98万元。

其中,河北一公司因拒不履行赔偿成了“老赖”。

相关文书显示,河北贞蕙韩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新增一则限制消费令,申请人为赵丽颖。同时该公司还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河北贞蕙韩医疗美容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赵丽颖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展会的宣传海报及产品购物袋上使用了赵丽颖的肖像及姓名,侵害了赵丽颖的肖像权、姓名权,被判向赵丽颖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8万元。

Vol .3

苏炳添再诉新东方 同日另有4场官司

10月8日,苏炳添再次起诉了新东方的关联公司,引起网络热议。

该案案由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将于10月27日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庭。而在该案开庭的同一天,包括新东方的关联公司在内,苏炳添要打5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的官司。

这已是两个月内苏炳添两次起诉新东方子公司。

此前,因涉嫌网络侵权,南京鼓楼新东方进修学校被苏炳添起诉。据悉,南京鼓楼新东方进修学校成立于2002年,法定代表人为俞敏洪。8月24日,新东方相关负责人向媒体表示,此事不便回应。

此前,苏炳添曾起诉得物侵权。对此得物官方微博回应表示,向苏炳添致歉,会联系沟通相应的补偿。

Vol .4

杨洋宋茜高圆圆诉更美侵权终审获赔

近日,更美所属公司北京完美创意科技有限公司与宋茜、杨洋、高园园(高圆圆)多则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文书公开。

文书显示,北京完美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分别发布的文章使用了宋茜、杨洋、高圆圆等多张肖像以吸引相关公众关注、阅读,一审分别被判赔偿原告3万元至6万元不等。

完美公司认为其发表的属于资讯类文章,涉及图片来源网络,主观上没有商业宣传、推广目的,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

但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判决驳回完美公司上诉。

结语 ✦

 Conclusion 

对于明星侵权现象频发问题,中国广告协会广告代言人委员会秘书长张志鹏曾表示:“有一些品牌不怕被告侵权,(比起高昂的代言费)赔一点钱也就赔了。”

而侵权的公司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拒绝赔偿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例如上文中宁被列为老赖,也不赔钱的医美机构。更有甚者,连公开道歉都消极回避。还有相当一部分小公司,“蹭了热度就跑”,到了赔偿的地步,即便“有心也无银”。

若企业想签下当前大热的明星,相比于天价代言费,几千元至几十万元的肖像权侵权费似乎更“划算”一些。若是赔了钱企业还能维持,就可以借着明星再博一次热度,尤其在许多拿了少部分版权却扩大范围使用、版权过期仍然使用等案例中,孰是孰非,消费者很难辨别清楚。

因此,总体而言,侵权明星这件事依旧有利可图,若始终以侵犯肖像权来判定,没有高额的惩罚性赔偿,类似的侵权案在短期内也将周而复始,一波接着一波。

(图片来源丨知产力又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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