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们”,请别躺在自己的权利上睡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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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灰兔的七月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商标的申请注册及使用并非是一劳永逸的,而需要商标权人投入一定的时间、精力,去用心经营和维护,否则,商标专用权可能就像煮熟的鸭子一般飞走。
长期做皮具生意的黄先生,于2003年7月15日申请注册了“HAAGENDESS”商标,这枚商标于2006年4月14日被获准注册,指定使用在第25类领带等商品上。时间飞逝,转眼到了2014年6月,一个偶然的机会,黄先生发现自己的这枚“HAAGENDESS”商标竟然在半年前已经被商标局撤销注册了。
黄先生忙从外地赶到北京,到商标局一问究竟。原来,美国一家食品公司对涉案的“HAAGENDESS”商标以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提出撤销申请,商标局审理后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撤销决定。撤销决定下发给黄先生后,却被退信了。商标局遂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
得知上述情况后,黄先生急忙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复审委员会却以复审申请的提出已超过法定期限为由,对黄先生的复审申请作出了不予受理的通知。
黄先生不服,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黄先生表示,自己的超期申请是由于商标局通知地址错误,而非自己怠于行使权利。虽然商标局于2013年11月6日作出关于 “HAAGENDESS”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予以撤销的决定,但是自己在知悉后15日内即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复审申请。另外,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自己的复审申请行为也有违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制度的设立宗旨。
其实,黄先生注册及使用复审商标“HAAGENDESS”已经近十年时间,且有证据证明复审商标在商标局规定证据期间内进行了商业使用。据此,黄先生认为商标评审委员会应裁定维持复审商标有效。
作为被告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却表示,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下发给黄先生后,又于2013年12月19日被退回至商标局,在这种情况下商标局采用了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公告时间为2014年1月7日。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文件通过公告送达方式送达,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据此,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于2014年2月6日被视为送达黄先生。而按照相关规定,黄先生作为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撤销复审的申请时限应为收到撤销决定后15日内,故涉案撤销决定的复审申请提起日截止日期为2014年2月21日。但黄先生于2014年7月14日才提出复审申请,远超过复审申请的截止日期,故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了对涉案复审申请不予受理的通知。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因涉案复审申请超期不予受理的通知。
该案中,双方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黄先生对复审商标提出的撤销复审申请是否合法。
首先,第一个问题是,公告送达是否合法?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商标局的各种文件可以通过邮寄、直接递交、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当事人。通过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注册商标需要变更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提出变更申请。《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人变更其名义、地址、代理人、文件接收人或者删减指定的商品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
该案中,商标局通过邮寄的方式向黄先生送达撤销决定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邮寄的地址确系经黄先生确认的预留在商标局的地址。黄先生在其通讯地址发生变更后,应当向商标局办理变更手续,但其并未及时予以办理。黄先生怠于履行变更义务而产生的不利后果,理应由黄先生承担。因此,在商标局的挂号信以“迁移新址不明”为由被退回后,商标局将撤销决定以公告方式送达,符合法律规定。
第二个问题是,黄先生如果对商标局决定不服,救济程序的启动时间如何计算?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的规定,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该文件视为送达当事人。根据《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商标局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本案中,商标局于2014年1月7日以公告方式向黄先生送达了撤销决定,黄先生收到该撤销决定的时间应视为自上述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2014年2月6日。因此,黄先生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复审申请的截止日期应为2014年2月21日。而黄先生在本案中提出复审申请的时间却为2014年7月14日,远远超过上述截止日期。商标评审委员会据此作出不予受理的通知,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最后一个问题,也是最重要的问题,黄先生还有什么方式补救?
虽然黄先生对于“HAAGENDESS”商标的商标专用权已经丧失,但并不表示其不可以再使用该商标,在现有的经营规模和范围内,黄先生仍然可以继续使用,以“在先使用”为由,一定程度上可以抗辩在后续可能产生的商标民事侵权指控。
西方有句法律谚语: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通过此案,笔者更想告诉“黄先生们”的是,及时履行商标法上规定的地址变更义务,珍惜自己答辩、应诉等相关权利,积极采用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手段,才能及时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另外,公告送达是法律规定的文件送达方式之一,和其他送达方式一样,是为被送达人知悉、参与相关行政行为的法定途径,并会对被送达人产生预期的法律后果。商标行政程序的设立,须兼顾社会公共资源的合理分配与个人权利的平衡。公告送达方式的确立,不仅在于充分保障被送达人的权利,客观上也节约了行政机关因无休止寻找被送达人所需付出的大量社会资源及时间成本,有利于商标权利状态趋于稳定,进而维护已有的社会经济秩序。因此,请别躺在自己的权利上睡大觉,否则到手的权利也有可能会溜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