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戏外挂侵犯他人著作权吗?

2015-11-23 17: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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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袁 博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近日,美国暴雪公司展开针对游戏外挂的维权攻坚战,涉及魔兽世界、暗黑破坏神3、暴风英雄三款网游外挂。暴雪将James Enright及其团队诉至美国加州联邦法院声称,外挂破坏了游戏的完整性,侵犯了游戏版权。暴雪称,被告通过外挂已经赚取了数百万美元的利润,暴雪要求法庭下令,强制被告人停止出售其软件,并赔偿高达数千万美元的经济损失。①那么,什么是游戏外挂,游戏外挂侵犯他人著作权吗?

一、外挂的种类和性质:附属型与独立型

外挂一词系从英文“PLUG-IN”直译而来,指一种通过协助游戏玩家自动产生游戏动作、修改游戏网络数据包以及修改游戏内存数据等方式实现官方版本所不能实现的某种功能的外辅程序。常见的外挂通过以下手段影响正常的游戏程序:修改玩家个人电脑硬盘中安装的客户端程序的源代码;修改玩家个人电脑内存中正在运行的客户端程序的源代码;在服务器与玩家个人电脑之间数据传送过程中,截取从客户端发给服务器端的数据,或截取服务器端对客户端数据作出的响应,并直接修改这些数据;伪造客户端数据,发送给服务器。②例如某游戏外挂中的免蜡功能,能够实现在游戏没有点蜡的情况下让玩家看清周围的事物,具体实现方法是外挂将客户端发送给服务器端的数据包拦截后,根据需要修改其内容产生符合游戏通讯格式的新的数据包,伪装后再发送给服务器并得到服务器认可。③

外挂根据是否独立运行可以分为附属型外挂和独立型外挂。前者属于实务中常见的外挂程序,表现为无法独立运行,必须依附于客户端从而截获客户端发送给服务器的数据并作出一定修改,从而导致这些数据与游戏程序逻辑上本来应当发生的数据结果不符。独立型外挂则可以在不安装游戏客户端的情况下独立运行,直接通过模拟算法产生于客户端类似的数据包经过格式伪装后发送给服务器端,实现了与用户操作客户端同样的效果。

二、附属型外挂的性质分析:一般不侵犯他人游戏著作权

(一)不能独立运行的“附属型外挂”一般不侵犯主软件的复制权

对于不能独立运行的“附属型外挂”而言,由于其并未复制主软件的主要部分,因此不能独立运行从而代替主软件,反而必须以主软件的实际运行为前提。当软件序运行后,通过给主软件发送程序化的命令(例如比人工操作更有效率的批量化命令)从而得出结果,或者通过改变主软件在运行中的中间数据从而实现电脑用户预想的效果。④

对于不能独立运行而必须依靠主软件运行的“附属型外挂”而言,由于其在运行过程可能调用的仅仅是主软件程序的内存函数或复制内存地址、服务器数据等,但这些数据并不等于程序,这种复制仅仅涉及了源代码中的少数内容,并且这些内容并不能构成相对完整的作品,因此难以断言侵犯了主软件的复制权。

(二)不能独立运行的“附属型外挂”一般不侵犯主软件的修改权

第一,从“附属型外挂”的运行机理可知,“附属型外挂”仅仅是对主软件功能的某种加强和优化,相应地,其目的不是为了改变软件受版权保护的“代码化指令序列”,而是改变其结果呈现方式或者修改其运行过程中的中间数据。而对于软件运行中的单纯数据,既不是“计算机程序”,也不能作为作品类型受到著作权法保护。更为重要的是,一旦“附属型外挂”关闭,而主软件重新启动时,由于没有“附属型外挂”的影响,主软件的运行又会与最初状态无异,换言之,“附属型外挂”只能在主软件和自己同时运行时发挥“临时修改”(只改动中间数据)的作用,一旦主软件重新启动并单独运行,其运算方式、运算结果不会有任何改变。

第二,用户有权对自己合法持有的软件进行修改。《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6规定,软件的合法复制品所有人为了把该软件用于实际的计算机应用环境或者改进其功能、性能而进行必要的修改因此,为了改进主软件的功能或效率,用户有权通过使用“附属型外挂”的方式而改进其功能、性能。

第三,向用户提供“附属型外挂”的行为不构成“引诱侵权”。有论者质疑:尽管用户有权用“附属型外挂”在运行中修改其合法持有的主软件程序,但是《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6还规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该软件著作权人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修改后的软件。那么,向第三方提供附属型外挂,是否就不允许了呢?事实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第16条禁止的是“修改后的软件”,而附属型外挂充其量只是一个“修改工具”,如前文所言,附属型外挂本身并不包含主软件的主要文件,因此并非“修改后的主软件”,而只是在运行过程中修改主软件程序临时性数据或功能的工具,因此同样不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而使用“附属型外挂”如前文所言并不构成侵权,因此向用户提供“附属型外挂”的行为同样并不构成“引诱侵权”。

三、独立型外挂的性质分析:侵犯他人游戏著作权

由于独立型外挂不需要游客客户端即可独立运行,换言之,这种外挂已经可以完全取代游戏客户端并生产能够欺骗服务器的数据包(如游戏金币数值),其独立运行而非附加运行的特点也决定了这种外挂必须大量复制、利用游戏客观端的程序文件而不仅仅是调用客户端的内存函数或者内存地址。因此,如果这种外挂复制的程序文件构成了自成体系的部分,就不再仅仅是对原有游戏的修改,而是踏入了游戏作品复制权的领地,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行为。⑤例如,张三利用其掌握的计算机专业技术,破译了某游戏客户端和服务器间的通讯协议,大量复制官方客户端中的游戏对话文件、基础数据文件、地图文件、登陆文件等关键文件,从而制作完成了涉案外挂,并在内容上与客户端构成了实质相似,就构成了对他人游戏复制权、修改权的侵犯;如果在外挂制作完成后,被告人将其复制成多份并用于非法牟利,就可能构成刑法上的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

(本文内容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注 释:

① IvesDuran:《暴雪再战,游戏外挂还能挂多久》,载“知产力”微信公众号。

② 于志刚、陈强:《关于网络游戏中“外挂”行为的刑法思考》,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9年第1期。

③ 石金平、游涛:《论网络游戏外挂的刑法规制》,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10期。

④ 例如,某一游戏主程序要求用户通过不停的点击鼠标砍某棵树而得到积分,而相应的“附属型外挂”就可以模拟用户的鼠标点击,从而向游戏主程序发送相关的数据,从而实现同样的角色升级效果。

⑤ 王晨恺、秦天宁、瞿勇:《制作发行网络游戏外挂行为的刑法适用》,载《政治与法律》2009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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