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专利无效中硕博士论文公开时间的确定

2024-07-27 10:00:00
硕博士论文作为一种不同于书籍、期刊等的特殊出版物,在专利无效中如何确定其公开时间往往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笔者基于若干专利无效实际案例,简要论述我国专利无效中硕博士论文公开时间的确定规则。

图片

作者 | 贺伊博  北京允天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布鲁斯

摘要:硕博士论文作为一种不同于书籍、期刊等的特殊出版物,在专利无效中如何确定其公开时间往往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笔者基于若干专利无效实际案例,简要论述我国专利无效中硕博士论文公开时间的确定规则。

关键词:专利无效、硕博士论文、公开时间

由于硕博士论文记载的技术信息详细,其已成为专利无效中请求人主张的主要现有技术类型。并且随着互联网的发展,除大学图书馆的纸质收录外,越来越多的网络数据库,例如CNKI和HAL网站等也收录并公开硕博士论文。根据我国《专利审查指南(2023)》的相关规定[1],现有技术公开方式包括出版物公开、使用公开和以其他形式公开三种。其中出版物可以是纸质出版物、视听资料,也可以是存在于互联网或者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等。硕博士论文作为兼具纸质出版物和互联网或者其他在线数据库中的资料二者特性的证据形式,同样也分别适用于纸质出版物和互联网公开时间的确定规则。

虽然《专利审查指南(2023)》详细的规定了如何确定纸质出版物和互联网公开时间的规则,但在专利无效中,在涉及硕博士论文时如何具体适用相关规则往往会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笔者基于若干专利无效实际案例,简要论述我国专利无效中硕博士论文公开时间的确定规则。

一、新/旧专利法导致的有关国外硕博士论文公开时间的差异

在涉及发明名称为“使用切变波的成像方法和装置”的发明专利无效案[2],请求人主张的对比文件1为巴黎第七大学的博士论文,并提交了相关公证书以证明,可以通过访问巴黎第七大学的图书馆网站、oatd.org网站和baidu.com网站检索并获得该对比文件。请求人还提供了法国官方公报上关于第三阶段教育的部门规章,并主张依据所刊登的相关规定,博士论文答辩为公开活动,因此该论文的答辩活动使得对比文件1处于公众能够获知的状态。

但是,合议组认为,由于涉案专利的优先权日为1999年03月15日,其适用于1992年的专利法。而1992年专利法所规定的现有技术指申请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其现有技术并不包含在国外使用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形式。因此,无论对比文件1所涉及的博士论文答辩活动是否为公开活动,其在国外论文答辩的活动并不导致其技术内容通过公开使用或其它方式为国内公众所知。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涉及的博士论文答辩活动并不能导致其技术内容于论文答辩日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除此之外,合议组还认为,对于博士论文类证据本身而言,其与书籍、期刊等证据不同。书籍、期刊类公开出版物证据的出版印刷通常是以公开传播为目的,因此通常其出版印刷日即可认定其已经处于公众能够获得的公开状态。而博士论文的印刷通常并不以公开传播为目的,其并非正式的公开出版物,因此博士论文不能简单的视为与书籍、期刊等同的公开出版物。其公开时间应以博士论文处于公众可获得状态时的具体时间,例如收藏在图书馆公众可以查阅的时间、上载到网站予以发布的时间、提交给期刊等载体上公开出版的时间等为准。

二、硕博士论文作为纸质出版物的公开时间

在涉及发明名称为“一种无线局域网移动设备安全接入及数据保密通信的方法”的发明专利无效案[3],请求人主张的附件19为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的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并提交了相关公证书,以证明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的图书馆办理图书查阅登记手续后,可通过具体的索引卡找到相应的书柜,在书柜中查阅附件19的论文、并取得复印件。公证书具体记载了图书借阅者是在“硕士博士论文2002年”书柜中通过索引卡“分类号11,索取号100794”找到20015352号书柜,并查阅得到附件19的论文,其中100794号索引卡上标注有“出版日期:2002.1”的字样。

对此,合议组认为,在附件19论文的首页上标注有“提交论文日期2002年1月”,在该论文的扉页“关于论文使用授权的说明”部分中记载“本人完全了解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有关保留和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即:学校优选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允许查阅和借阅论文;学校可以公布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可以允许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复制手段保存论文”以及作者本人和导师的签字日期“2002.1.14”。由此可见,根据西安电子科技大学有关保留和使用学位论文的规定,该论文作者于2002年01月14日将论文授权给西安电子科技大学使用,学校有权保留送交论文的复印件,并允许查阅和借阅论文或复制保存论文。同时,结合公证书对保全证据的过程所取得的照片可见,该论文作者于2002年01月将附件19的论文提交到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并由学校保留并允许查阅论文。鉴于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属于国内知名度较高的综合性大学,且无证据表明学校的管理者和请求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因此在无相反证据或合理理由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合议组认为附件19可于2002年01月31日在西安电子科技大学的图书馆中查阅和借阅得到论文,故附件19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与上述案例类似,在涉及发明名称为“基于GPS的驾驶考试系统”的发明专利无效案[4],请求人主张的对比文件1为聊城大学的硕士学位论文,其复印件封面显示该论文提交日为2010年04月,并具有一方章,其中示出“G643.8/7/2010/93 251983612”。并提交了相关公证以证明通过进入聊城大学网站能够查询到与对比文件1相关的公开时间等信息,以及提交了聊城大学图书馆出具的声明以证明对比文件1处于公众可查阅状态。

合议组首先考察了在对比文件1论文授权部分明确写明“本人授权聊城大学将学位论文的全部或部分内容编入有关数据库进行检索,可以采用影印、缩印或其他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由此可见,论文作者具有将论文公开的明确意思表示,且学位论文的公开是获得学位的前置条件。而论文提交、答辩后提交学校保管,均属于对论文内容进行公开的行为。

除此之外,合议组还认为,对比文件1第2页上盖有索取号为“G643.8/7/2010/93 251983612”的方形章,而索取号是图书馆赋予每一种入馆图书或论文的唯一号码。这种号码具有一定结构并带有特定的意义,经其可以准确地确定馆藏图书或论文在书架上的排列位置,是读者查找图书或论文非常必要的代码信息。因而上述索取号中的“2010”应为对比文件1入馆后被赋予索取号并上架的时间,其最迟应在2010年12月31日能够被公众所查阅,这一点也可进一步由相关公证和声明得到佐证。具体为,公证书的第5页显示的关于对比文件1的信息栏中,“出版项”栏所对应内容“聊城:聊城大学,2010”内的“2010”表示对比文件1在2010年公开出版。在聊城大学的声明中,其明确声明对比文件1自2010年07月01日起处于公众可查阅状态。综上,对比文件1最迟应在2010年12月31日能够被公众所查阅,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三、硕博士论文在网络数据库的公开时间

在涉及发明名称为“统一通信主动 SIP 呼叫方法及系统”的发明专利无效案[5],请求人提交的证据1为一篇硕士学位论文,并在意见陈述中声称该论文来源于“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信息科技辑,第11期,正文第5章”。其可通过进入中国知网(CNKI)的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进行主题检索,搜索到该论文的题名、作者、来源和发表时间,以及论文的来源数据库。点击论文题名进入该论文节点文献页面,显示网络出版投稿人和网络出版年期为2009年11期。进而主张证据1的公开日期为2009年11月15日。

合议组认为,鉴于CNKI是国内知名的知识资源互联网共享的平台,其中收录了期刊杂志、硕博士论文、图书等,该网站的管理机制以及网站的运营模式比较规范和可靠。关于公开时间,请求人主张证据1的公开日2009年11月15日,是从检索数据库中标记的公开日期。鉴于CNKI给出的网络出版年期是2009年11期,该时间远远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合议组认为在专利权人没有提交反证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可以认定证据1的公开日期(2009年11月)早于本专利的申请日,因此证据1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与上述案例类似,在涉及发明名称为“预应力高强混凝土方桩及其制造方法和成型模具”的发明专利无效案[6],请求人提交的附件5为一篇博士论文,并提供了在CNKI数据库的检索并获得该论文的过程。搜索结果列表显示附件5的发表时间为2007年03月01日。由于专利权人未提供反证,因此合议组认可其公开性,认定其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四、推定硕博士论文的公开时间

在涉及发明名称为“用于降低时域解码器中的量化噪声的装置和方法”的发明专利无效案[7],请求人提交的证据4为一篇博士论文,主张其首页注明有“2010年12月”字样,因此推定2010年12月31日作为其公开时间。

合议组认为,该博士论文的首页下方注有2010年12月字样。即使考虑论文完成时间与其发表时间会有一定间隔,鉴于本专利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04日,而该证据首页标注的时间与本专利优先权日相距较远,基于盖度盖然性推定该论文在本专利优先权日之前公开,认定其构成涉案专利的现有技术。

五、小  结

首先,《专利法》在2008年修正时,方才规定现有技术的范围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因此针对申请日/优先权日为2009年9月30日之前的专利,如果证据为国外的硕博士论文,仅通过主张论文因被公开答辩而被公众所知悉很难满足专利无效中对证据公开性的要求。

其次,对于国内的硕博士论文,以及基于2008年及以后修正的专利法所提起的专利无效涉及的国外的硕博士论文,可以通过主张公开答辩的时间作为论文的最早公开时间。但需要注意的是,可能受限于论文的保密要求以及答辩范围,还需进一步提供其他证据来证明具体的论文答辩形式和时间。

再次,可以基于图书馆的借阅信息和CNKI等网络数据库记载的公开时间来确定硕博士论文的公开时间。但由于CNKI等网络数据库存在数据上传的一定延时,因此优先以中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或中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中记载的网络出版年期来确定具体的公开时间。

最后,硕博士论文的公开时间一般以论文具体的入馆上架时间、出版物的出版时间或上传到网站予以发布的时间为准。虽然论文首页的时间一般代表论文完成时间或答辩时间,但当其与专利申请日/优先权日相距甚远时,也可主张推定首页标注时间即为公开时间。

注释

[1] 《专利审查指南(2023)》,第二部分第三章2.1.2公开方式,国家知识产权局;

[2] 第3367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3] 第3150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4] 第2699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5] 第5393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6] 第18192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7] 第56437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Pixabay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评论区

    下一篇

    本文通过对金融科技领域的监管沙盒案例进行研究,以期更好地理解监管沙盒的性质和运行模式,并进一步展望未来监管沙盒在AI领域的应用模式。

    2024-07-25 17: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