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

2021-03-11 10:03:07
  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不断有代表委员建议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包括6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内的33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合署名,要求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作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6号议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第2907号建议也呼吁尽快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市场监管总局作出答复,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


  近几年的全国两会,不断有代表委员建议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包括6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内的33名全国人大代表联合署名,要求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作为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第46号议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全国人大代表第2907号建议也呼吁尽快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市场监管总局作出答复,将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结合中国知识产权工作实际,借鉴国际立法经验,对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中的重难点问题,进一步加强研究和论证工作。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907号建议提出,商业秘密作为企业创新、市场竞争的战略性资源,在创新成果保护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从完善知识产权法体系、优化投资营商环境、防范国外经济间谍出发,我国有必要加强商业秘密立法。当前,专门立法已成为加强商业秘密保护的国际潮流,应尽快制定一部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
  建议提出,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三条将商业秘密与发明、作品、商业标志等并列,明确了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和在我国民事立法体系中的定位。但由于商业秘密与专利、商标、著作权等传统知识产权客体在权利产生方式、客体范围、保护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不同,现行知识产权专门立法集中于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商业秘密保护则散见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刑法等不同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缺乏体系性构造。对于在市场竞争中擅自获取、使用、披露商业秘密的行为,我国主要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条款加以制止,并未延伸监管至通过侵害商业秘密所生产产品的销售、出口与进口等流通环节,且缺乏商业秘密独立立法具有的周延性、有序性和逻辑自洽性,没有形成系统化的市场行为规制法律体系。目前,无论是从推动国内创新发展,还是促进国际贸易投资而言,都要求尽快加强完善商业秘密立法。
  一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高度重视商业秘密保护工作,不断加强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建设。2017年、2019年,我国两次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法律制度均作了修改完善。与此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打击侵犯商业秘密不正当竞争行为。2018年以来,市场监管总局连续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重点领域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明确要求重点查处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依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与此同时,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企业商业秘密保护的指导和帮扶力度。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关于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执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的通知》,进一步明确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培训,指导企业正确认知商业秘密范围,增强企业商业秘密自我保护意识,建立完善企业保密协议等商业秘密内部管理制度。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迅速行动,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地开展对企业商业秘密的保护指导和帮扶工作。
  针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2907号建议,市场监管总局答复,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发展中,由于各国(地区)的立法体制、文化背景不同,商业秘密保护的模式也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普通法(判例法)保护模式,主要盛行于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美国为代表;二是民法保护模式,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通过民法关于侵权和合同方面的成文法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如法国、意大利等;三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主要基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商业道德等考量,如德国、日本、中国等;四是专门法保护模式。
  市场监管总局答复,目前我国已建立了较为完备的商业秘密保护民事、行政、刑事法律体系。民法典、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均对商业秘密保护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2019年4月修订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又进一步完善,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在现阶段,是否制定单独的商业秘密保护法,需要立法部门统筹考虑。

□本报记者 王国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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