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5省份扩至16省份!附通知及工作指引→
来源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深化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知办函运字〔2025〕1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各地方有关中心:
为深入贯彻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加强信用监管的决策部署,规范商标代理行业秩序,2024年,我局在5个省份开展了商标代理信用评价试点管理工作。在总结前期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优化调整了相关评价指标及规则。为稳妥有序推进全面实施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现决定在更大范围开展新一轮试点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省份
北京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四川省、宁夏回族自治区。
二、试点任务
根据《指引》,对试点省份的商标代理机构(含分支机构)及其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
三、时间安排
2025年4月至2026年3月,试点为期1年。商标代理信用信息自2025年4月1日起开始采集,2025年9月1日对外公布评价计分信息。
四、有关要求
(一)扎实组织试点工作。试点省份知识产权局要高度重视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将信用监管作为加强行业管理、提升监管效能、优化竞争环境的重要抓手,周密组织、广泛动员,层层抓好落实。要强化政策联动和业务指导,做好工作保障和信息化支撑,对市县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进行专门培训和跟进指导,及时总结经验、收集问题并研究反馈,共同推动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二)及时归集各类信息。试点省份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有关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打通企业登记、机构备案、处罚监管、自律惩戒等信息归集渠道,通过知识产权代理管理系统相关模块(https://ggfw-dljg.cnipa.gov.cn/poam/)及时填报辖区内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采集和更新全面、准确、及时。建立跨区域信息推送机制,商标代理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的信息,以及分支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由业务开展地或者分支机构所在地采集,归集到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三)做好评价结果公示。试点省份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商标业务受理窗口、政务服务大厅等,公示信用评价结果,并广泛宣传;要按照《指引》规定,及时对有关异议申请和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和反馈。
(四)深入开展结果运用。试点省份县级以上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根据《指引》规定,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机制作用,建立商标代理信用评价工作与日常监管、政策支持、评优奖励等联动机制,基于信用评价结果,开展分类服务和监管。要结合《专利商标代理服务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推广实施工作,向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商标代理服务的单位、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示范单位、大型国企、上市公司等开展宣传普及活动,将信用评价信息作为选用和考核商标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切实让守信机构处处受益、失信机构处处受限。
附件
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指引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5年3月19日
附件
商标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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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布鲁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