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案说法 | 杭州中院傅枫雅:后台加密数据受商业秘密保护
作者 | 傅枫雅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 | 又青
案号
(2021)浙8601民初609号
(2021)浙01民终11274号
裁判要旨
数据的商业秘密司法保护以权利人证明存在具体确定的商业秘密客体为前提,并须符合秘密性、保密性、商业价值等构成要件。员工在任职期间违反保密约定使用秘密数据,属于来源正当但使用不正当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员工离职后违规获取、使用秘密数据,属于来源、使用均不正当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案情简介
杭州某科技公司经营有直播平台,其通过签约主播与用户开展娱乐互动,用户充值获得直播平台虚拟货币后可以向主播打赏,打赏环节设置中奖程序,用户有机会从奖池中随机获得其打赏数额的一定倍数返还作为奖励。通过登陆公司权限账号,可以查看后台礼物打赏中奖实时数据。
汪某曾为该公司员工且签订了保密协议,在其离职前后登陆权限账号查看后台实时数据,并通过分析实时数据推算中奖率高低,择机刷奖获利200余万元。
该公司主张,其礼物打赏中奖的后台实时数据以及基于该数据推算所得的中奖概率为其经营信息,汪某上述行为涉嫌侵犯其商业秘密,要求赔偿390万元。
杭州铁路运输法院一审认为,杭州某科技公司主张的经营信息具备秘密性、保密性、商业价值,依法应作为商业秘密进行保护。汪某通过登录该公司的系统实质接触并使用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主观上具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权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故判决汪某赔偿300万元。一审宣判后,汪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杭州某科技公司主张的后台数据根据用户打赏行为实时产生、实时变动,须在后台登录相应权限账号方能查看,杭州某科技公司对其采取签订保密协议等一系列措施进行保护,该数据具有还原打赏场景、归纳中奖规律的现实价值,还具备预测用户行为、审视经营策略的深层潜在价值。汪某违反保密义务,利用所查看的实时数据,推算中奖可能性的高低,伺机刷礼获得高额奖金,在其离职后仍然违规获取他人账号继续实施刷奖获利,其行为降低了其他用户正常打赏中奖的可能性,破坏后台礼物打赏中奖实时数据的真实性,干扰了杭州某科技公司的经营决策,损害该公司本因由该商业秘密所形成的竞争优势。遂二审判决驳回了汪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评析
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有别于一般不正当竞争侵权的行为规制模式,应遵循权利侵犯的判定思路。首先以权利人证明存在具体确定的商业秘密客体为保护前提,其次权利人须证明其商业秘密符合秘密性、保密性、商业价值等构成要件。
数据具有无形、流动的固有属性以及可以反复利用的价值属性,其表现形态和呈现方式复杂多变,使得数据客体的具体确定见仁见智。实践中,权利人直接以一定方式存储于固定介质、计算机系统或电子存储平台的静态或动态数据作为权利客体,可以认定符合具体确定的基本要求。然而,权利人若主张该数据经组合、运算等方式利用后所形成的成果数据作为权利客体,则超出了该数据的保护范围,且数据利用方式的本质可能系蕴含于其背后的算法秘密,故不宜将利用数据形成的成果数据认定为独立的商业秘密客体。尤其是对数据利用的评价属于侵权认定范畴,以数据构成商业秘密为前提要件,不能与权利客体的确定混为一谈。
该案中,杭州某科技公司主张的中奖概率系运用一定算法使用系统后台数据计算得出,其保护基础实质系后台数据和算法本身,并非具体确定的独立客体,不宜与后台数据并列作为一种独立的经营信息进行保护。
构成商业秘密的企业数据须符合秘密性、保密性、商业价值等要件。一般情况下,权利人能够提供数据制作、收集过程及相关领域公知信息等证据,说明其所主张信息与公知信息的区别点、进步点等,采取签订保密协议、制定保密规章制度、加密数据查看权限等措施,即可认定符合秘密性和保密性要件。该案中,杭州某科技公司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并设置数据查看权限,其后台数据符合秘密性、保密性要件。
商业价值是商业秘密因不为公众所知悉而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数据于企业而言是重要的经营信息,具备还原经营过程、开发数据产品和服务的直接现实价值,也具备分析运营效果、审视经营策略的深层潜在价值。该案涉及的直播平台后台数据,反映了不同时刻的交互场景,可用于分析运营效果、用户画像,提升用户流量和粘性,获得经营收益和竞争优势,具有商业价值。
END
(本文来源:2022年11月4日,知识产权报,经作者授权转载,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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