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乔丹”非彼乔丹——谈“乔丹”案的一点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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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孟 迎 深圳市精英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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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10个与“乔丹”有关的商标争议行政诉讼再审申请案。对于该系列案,笔者认为是Michael Jordan的一场荣誉之诉,一个表明态度和立场的诉讼。
当商品经济发照到一定高度,姓名权不仅仅局限于人身权属性,已具有财产权属性的特征。“乔丹”案中,我们姑且不论乔丹是否为全名,也不讨论乔丹是否为唯一的中文翻译,但就我和我周围的人而言,看到“乔丹”二字,还是会联想到打篮球的那个乔丹,我觉得像我和我周围的人一样的公众应该不算少数。不可否认,乔丹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经影响到中国的绝大多数相关公众。但是,也不能忽略一个事实,乔丹并非打篮球那个Michael Jordan本人给自己起的中文名称,而是中国球迷和媒体的一厢情愿,但这个中文名称用的多了,用的久了,就不再是个简简单单的中文名称了,当乔丹中文和Michael Jordan本人的影响力知名度结合,其所具有的经济价值,想必绝非是几个简单的数字拼凑就能概括的。我无从知晓Michael Jordan本人是否有确认或者在中国公开的媒体场合说过他叫中文乔丹,我了解到的是,他都自称Michael Jordan,所以在Michael Jordan本人的意识里,乔丹中文和Michael Jordan是否能产生唯一对应关系,还是要打个大大的问号的。
《商标法》在先权利中的姓名权就目前而言,还是一项人身属性较强的私权,这种私权必然是经本人认可以及确认的一项权利,与本人无关的第三人肯定为Michael Jordan衍生不出姓名权。在目前中国商标法律制度的框架下,姓名人身权是一项法定的权利是毫无疑问的,而姓名财产权,我们顶多称其为一项权益,权利和权益还是有很大的差别的。
说到这里,就不得不谈谈资本原始阶段大多数企业的诟病,十有八九的企业只注重财富的迅速积累,往往寻找通往财富积累的最便捷途径,这就造就了一批的山寨企业,等这些企业做大做强了,走的快一点的,可能就转型和洗脱了,慢一点的,也随着社会公众品牌意识的增加,正在逐渐被淘汰。
我们不能否认这些傍名牌现象的存在,但也要承认现有法律制度给了他们这种傍名牌的可能。法律的滞后性和程序严格性,使得其对任何事物都不能做出面面俱到的评价,在打擦边球这个事情面前,法律似乎会显得有心无力。这个时候,道德评价的作用就会显现,法律做不了的事儿,就要交给道德评价,当社会对诸如傍名牌这种打擦边球的事物反感或排斥的时候,这些在道德和法律夹缝中发展的企业的自律性会自然加强。而我们看到,在一些案子中,一些律师会举例社会中大量存在明显傍名牌嫌疑的的企业商号,明显傍名牌嫌疑的商标,以此来说明自身的合法性,从律师竭尽全力为当事人服务角度而言,这当然没有任何问题,但是当全社会都对这种叫什么名字的企业,叫什么名字的商标熟视无睹并坦然接受的时候,这恐怕不是一个不太好的信号。因此,只有全社会的意识加强了,对某些诸如傍名牌等打擦边球的行为不再待见了,当这些行为不再被社会大众认同并对其负面评价的时候,这样的事儿应该就没多少生存空间了。
回归到“乔丹”案,笔者认为,无论结果如何,应该都不会影响福建乔丹公司继续使用“乔丹”商标,也不会影响Michael Jordan本人在中国的影响力和知名度,最高法选择在知识产权日,通过如此强大的合议庭组成并直播庭审,可能也是想告诉公众,此“乔丹”非彼乔丹。既然共存这么久了,让其有区别地继续共存,或许是当下最好也是最无奈的选择。(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与供职单位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