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 | 知识产权行政案件中的程序问题(一)发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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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泰 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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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今天开始,沉寂已久的泰坦会重新回到我们的视野,并为大家继续讲述知识产权行政诉讼中的那些事儿。这个系列开始前,泰坦告诉小编,他很头疼,因为上一个系列的效果只是持续了半年,然后当事人在立案时又开始了缺这少那的状态。尽管如此,在接下来的这个系列,他还会继续致力于行政诉讼中的细节展示,因为哪怕只有一小部分读者看后能减少些麻烦、增加些效率,写下去就值当。ps:文末附有泰坦上一系列文章的链接。
前言“我建议,以后书记员也要分级管理,设置四等十二级,刚入职的新手只能从四级书记员做起,慢慢的升三级、二级、一级,然后是高级书记员,大书记员,最后,像我这样各方面都比较出色的,才能当首席大书记员!”—《梦游记》©2007
这是参加工作第一年单位的联欢会时一个相声的节选,是的,我演的,相声,而且是男逗女捧。好啦这不是重点,重点在于这段话的内容。从一个案件的历程来看,如果以这个案件的审理是否成功为评价标准,书记员未必是一个决定着很多可加分项的角色,但绝对是一个决定着众多可减分项的关键角色。这就像一个用木板箍起来的木桶,能装多少水并不决定于最长的那块木板,而在于最短的那块木板。我必须说明的是,对于很多书记员,包括对于很多目前分担着书记员工作的法官助理来说,上面的话对他们很不公平,因为这很容易让一些不了解一线情况的人进一步误解、轻视他们和他们的工作,了解真实情况的人才知道,他们是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铺路石:有路时,大踏步的前进时没有人会关注脚下,没有路时,才想起那句名言,要想富,先修路。
这个系列的内容大部分就是讲这些铺路石的,希望你看后能起到三个说明作用:第一,铺路石的工作是整个知识产权、乃至整个司法审判体系的基础,很重要;第二,铺路石的工作很有技术含量,不是谁都能干得好的;第三,我们向铺路石投入的资源严重不足,从重视程度到薪酬待遇,急需改善。
记得我们这一批大学生刚被院里分配到各庭,内勤带着我在楼道里转了一圈后,我很快就领到了我作为书记员承办的第一批案件,其中有两件是由刚从外单位交流到庭里的大哥承办的,对于案件的流程与我一样懵懂无知的东北大哥拿着卷问我:兄弟,这案子该咋办啊?还在别人办公桌上暂住的我挠了挠头说:可说的啊,咋办呀?
后来,号称庭里四朵金花之一的小辣椒站了出来,教会了我如何发应诉,顺便也让我给她新收的案件发了应诉,“练练手”……再后来,经历了完整的书记员培训,自己在摸索中又吸收了其他老书记们各具特色的土法和妙招,总结了如下首席大书记员送达应诉手续细则。
首先是发什么。
发应诉,实际上是案件立案后向各当事人送达应诉材料的简称,就是告诉各方当事人有这个案子,赶紧准备材料参加诉讼,以后这个案子的事跟谁联系。发放的材料如下(流水账,嫌啰嗦的可以跳过本段,直接看下一段):向原告发的受理通知书或向被告发的应诉通知书再或者向第三人发的第三人参诉通知书,目的是告诉你,法院这里有案子,是需要作为原告/被告/第三人参加诉讼;当事人须知,告诉你承办法官和书记员是谁、通信地址联系电话是多少,你参加诉讼的权利义务有什么;举证通知书,告诉你这个案件的举证期限是什么时间;如果你是被告或者第三人,再把原告立案时的起诉状和证据发给你,你好针对原告的起诉答辩。
别管是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还是第三人参诉通知书,都是盖着法院印章的,这是有别于当前横行的诈骗电话的重要识别依据之一,诈骗不会给你发盖着法院印章的书面文件。立案登记制之后,受理通知书在立案窗口就发给原告了,所以有些业务庭就不再给原告发了。至于这些通知书,有的是完全打印后去盖院章,有的是事先制作模板盖好章,把案号、当事人名字、日期的地方空着,拿到案子之后把这些信息手填上去。打印好再盖章固然美观大方,可是事情多了的情况下一趟趟跑办公室盖章是个很不现实的事,毕竟法院只有一个印章,盖章需要在办公室有人值班的时候才能去,而且全院都用这一个章,经常要排队,在老东家时由于在分舵办公,盖章还得坐班车去总舵,很麻烦。所以更多的人采用的是打印空白模板先盖好章,然后手填,由此带来的烦恼则是有些同志的书法过于难以识别……
举证期给多久呢?被告的举证通知书是不用发的,因为行政案件被告的举证期是法律直接规定的,以前是十天,现在是十五天,关键是原告和第三人的举证期怎么确定。这个举证期如果不指定是肯定不行的,那样所有的当事人都会当庭提交证据,上演各种诉讼突袭,如果对方当事人坚持要答辩期可能就还得开二次庭。行政诉讼程序的制定者就根本没想着让原告和第三人举证,因为传统行政案件的举证责任都在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但是,知识产权行政诉讼最大的特点就在于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实际上是一个行政裁判,是亚司法的行为,基于这一个行政裁判的结果,频繁出现当事人在下一个程序中提交新的证据的情况。必须要说明的是,行政案件中指定举证期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指定的期限长短也没有标准。是的,作为一个裁判者,哪怕是作为主管程序性事务的书记员,你也要习惯在没有现成规则的情况下解决问题。毕竟,诉讼程序中各种各样的情形层出不穷,哪可能事事都有现成的规定早就把如何处置规定好了呢,否则还要法院干嘛,只要法条查阅员不就行了吗。我的方式是,给各方当事人的举证期限都一样,被告是十五天,原告和第三人也都给大概十五天。为什么是大概呢,因为要人性一些,赶上春节或十一长假之类的日子就多给个几天呗。
其次是发到哪。
法院送达应诉手续不可能逐一的送货上门,是要依靠最具有公信力的EMS邮寄。不好意思,我们也想让中通、圆通、申通等大和尚们雨露均沾,可是谁让EMS能盖邮戳呢,而且相对于其他大和尚,EMS在签收要求方面真是规范得让人觉得刻板,也只有这种教条主义者才能胜任司法送达这样对当事人权利义务影响重大的工作,当然,香油钱也比别的大和尚贵好多。哎,快递大哥别不高兴啊!您把今天的邮件拿上再走啊……
接着说邮寄,寄到哪个地址呢?被告的地址好办,北四环西路九号银谷大厦和西城区茶马南街一号这两个地址不能说得像中国好声音时期的加多宝凉茶那么溜,你就不是一个称职的知产行政案件书记员。原告的地址也好办,立案的时候签了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可别小看这个地址确认书,按照民诉法解释(行政诉讼法说本法没规定的直接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经签署,不仅在一审程序中有效,二审程序、再审程序,甚至执行程序都有效!知道为什么立案必须要代理人来一趟法院了吧,知道为什么代理人资格要限制了吧,签个地址确认书都会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造成那么大的影响,不找个对当事人能负得起责任的人来立案能行吗!
回到主题,第三人的应诉发到哪?知道为什么立案的时候要第三人的工商登记查询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了吧,那上面有第三人公司的登记地址。知道为什么立案的时候要第三人的身份证号码了吧,用第三人的姓名和身份证号码,法院可以通过和公安联网的系统查到户籍地址。是的,在中国,企业注册地和经营地不一致的情况时有发生,时常有按照注册地址邮寄起诉材料被退回的情形,查无此单位。这时就需要再找第三人的地址然后二次有机,怎么找呢?比如打114查查第三人公司有没有登记电话号码,注意非京籍的企业要打区号+114哦,没有登记的话上网看看这个公司有没有网站、网站上有没有电话,然后给这个公司打电话问一下地址。记住,打电话时不需要转公司老总,直接和前台小妹聊就行了,不要上来就表明身份,否则对方听说是法院的就不太可能给你通信地址了,而且可能会骂你一句死骗子然后挂机(顺便说一下,诈骗电话冒充公检法都是用语音电话,等你脑子一迷糊按个0才由骗子亲自跟你聊,不会上来就人工来电的,因为骗子也没那多人手)。你最好上来先核实一下公司的名字,客气的问一下是某某有限公司吗,然后含蓄的说我要给您公司寄一份材料,核实一下地址是不是某某路某某号,等到地址已经记下来了,再亮底牌和对方说明我是法院的,有一个案子你们被起诉了,别害怕不是当被告是当第三人,不是第三者!是第三人!要记得查收法院的应诉邮件啊、要及时交给公司领导或者负责诉讼的部门啊,然后挂断电话任由对方的前台小妹在风中凌乱。
彩蛋:到法院打官司,法院不能包邮吗?
法院邮寄送达的费用该谁出?有些地方是要求当事人自己出的,据说前一阵还有外地的物价局认定法院这样做是乱收费,这个认定是对还是不对我不评论,我只想说,邮寄送达在司法实践中这么常见的诉讼行为,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中却没有提及它的费用由谁负担,这本身就很值得深思。好吧,如果想司法为民,就请给予必要的财政支持,否则既不能收当事人的钱又不给法院单独的财政保障,法院就只好不采取邮寄送达了,叫当事人来取,由此造成效率和效果双输的局面。不能用法院的办公经费负担吗?我们来算算账,首先,为了有邮戳证明邮寄流程的时间节点,以及投递规范的因素,我们只能选择EMS。一个案子如果有三方当事人,发应诉要寄出三封邮件,证据交换和送达传票又要寄出三封邮件,送达裁判文书双要寄出三封邮件,交换上诉状和答辩状叒寄出三封邮件,也就是说至少要12个邮件,一个邮件的成本至少要22块钱,其中邮单和邮皮各1元,本市的邮件邮费是20元,一个案子12个邮件就是264元。这仅是理论的最低额,实践中寄给外地当事人的邮件邮费是40元,知产的案子证据多经常出现超重的还要再加钱,赶上个认驰的案子证据从清朝道光年间开始交起的邮费就海了去了,平均每个案子的邮费四五百元是很正常的。本公司今年案件很可能破万,算下来邮费就是四五百万。仅此一项就是四五百万,你觉得法院的办公经费负担得起吗?这里我不禁要做个回顾,在上一个系列提到知识产权行政诉讼的诉讼费是100元时,一些外国当事人在得知中国知产行政案件诉讼费只有大约十一二美元(当时人民币比较值钱)时的反映:“Ten dollars? Ten dollars!! Oh my God!!”
知产行政案件立案环节的常见问题(一):起诉状篇知产行政案件立案环节的常见问题(二):起诉期限知产行政案件立案环节的常见问题(三):主体资质、代理人、诉讼费及其他知产行政案件立案环节的常见问题(四):预登记的办理知产行政案件立案环节的常见问题(五):公证认证手续的补交知产行政案件立案环节的常见问题(六):涉外主体的公证认证手续之一知产行政案件立案环节的常见问题(七):涉外主体的公证认证手续之二知产行政案件立案环节的常见问题(八):涉外主体的公证认证手续之三知产行政案件立案环节的常见问题(九):涉外主体的公证认证手续之四知产行政案件立案环节的常见问题(十)——案由和回顾(内附泰坦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