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人关于图片侵权的“五避免”“三不怕”“三尽量”

2022-11-10 19:40:00
自媒体小编关于图片侵权的“五避免”、“三不怕”、“三尽量”

编辑 | 玄袂

图片侵权,近几年已成为悬在自媒体编辑头顶上的一柄“达摩克利斯之剑”,稍有不慎,一纸诉状袭来,动辄就是上万元的高额索赔。

本文中,小编结合一些既往判例与自身经历,总结出“五避免”、“三不怕”、“三尽量”,希望能为其他自媒体从业者提供一定参考。

01

五避免

1、避免在文章配图使用含有名人肖像的剧照、截图及二次创作图片

演艺明星们在影视剧和综艺中贡献了许多精彩表演,将这些瞬间截图下来作为配图能让文章更具有可读性,但同时,侵权被诉风险也极高。

知名演员葛优葛大爷就是代表,他在《我爱我家》中贡献了“葛优躺”名场面,那张瘫倒沙发、双眼涣散的图片广为传播,也因此催生出无数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粗略统计,葛优对“葛优躺”表情包提起的诉讼多达数百起,其主张无一例外得到法院支持,平均每案判赔额在4000元以上。

有人疑问:我在文章配图中使用的是纪春生的角色照片,又不是奔着葛优本人,即使告我侵权也应该是电视剧的权利人来告吧?

这句话对了一半,剧方当然有权起诉,在某些场景下,剧方为打击他人利用剧照等素材牟利也会发起诉讼,此前,在《亲爱的,热爱的》热播期间,某淘宝店未经许可将服装剧照用在商品图片中,被法院认定侵害了剧方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将此行为换在公众号商品推广类图文中,也是同理。

关于角色剧照与演员本人肖像的关系,北京互联网法院在(2019)京0491民初8307号判决中认为:剧照涉及影视作品中表演者扮演的剧中人物,当一般社会公众将表演形象与表演者本人真实的相貌特征联系在一起时,表演形象亦为肖像的一部分,影视作品相关的著作权与肖像权并不冲突。

2、避免在文章配图中使用动漫形象的表情包

在微信即时社交场景中,我们可以用到精彩多样的动漫形象表情包,这种使用是受到微信官方和表情包权利人鼓励的,多数表情包可免费使用,但这不代表,我们可以在微信公众号和头条号、搜狐号、百家号等自媒体平台的图文中使用,特别是基于商业目的的使用。

这一类的图片侵权案件并不鲜见,如“长草颜团子”等知名表情包都发起过侵权诉讼,由于独创性更高,判赔额高于一般摄影作品侵权类案件,超过1000元,甚至以“魔改”张学友乌蝇哥、崔成国、拳击手等人物肖像为创作手段的蘑菇头表情包,也开始发起大规模图片侵权诉讼,据了解,蘑菇头权利人已购得崔成国、拳击手等人的肖像使用权,这也是其维权的底气所在。

3、避免转载图片版权情况不明的他人公众号文章

很多时候,公众号小编为了节省时间,更倾向转载他人发表的文章,特别是大号的爆款文章,殊不知,这种情况会让侵权风险更大、更不可控。

在一些案例中,被告抗辩意见是:被控侵权文章是我们转载自XXX公众号,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毫无疑问这类意见不会被采纳,据小编观察,大多数公众号侵权案件都是转载他人文章而导致的侵权,究其原因,无非是侥幸心理:大号用这些图片,说明肯定是有授权的,使用起来应该没问题。

但不管转载来源是否得到了授权,都不影响转载者未经授权的事实和侵权的状态。

4、避免使用“公共图片库”的图片

当下,市面上存在不少免费的图库,微信公众平台在编辑后台也开通了“公共图片库”,但这些公共图片库并不代表没有风险。

以公众号公共图片库为例,其使用条款中提及:如涉及到免费的第三方图库……你应当自行核查是否存在侵犯他人权益或未经授权的内容,并联系权利方取得授权,对此你应当充分的知悉并同意。

其他免费图片库亦然,上传者未必是初始权利人,侵权风险依然存在。

5、避免使用商业主体的产品类图片

一些时候,公司会在配图中使用行业通用产品的图片,认为这些图片普通且常见,使用起来没有风险。

但是,这类产品图片也可能具有独创性而被法院认定为作品,如(2019)鄂01民初199号案中,某光学配件厂商在网站中使用同业竞争者的产品图片作为介绍,因两方图片从拍摄角度、整体外观上完全一致,被法院认定侵害著作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02

三不怕

公众号小编在收到所谓权利人发来的律师函时,完全不用被作品登记证书和高额判赔吓倒,更应沉着应对,积极调查,掌握主动权,避免付出远超过图片市场价值的高额赔偿以求息事宁人,或被伪权利人“敲竹杠”。

1、不怕作品登记证书

当图片权利人带着作品登记证书找过来时,不用惊慌,也不必尽信该证书。

因为,我国著作权登记制度采取自愿登记方式,著作权登记证书的功能主要表现在登记的公示效力上,作品登记机关在进行作品登记时,并未对作品的权属做实质性审查,对于作品属性、创作时间等事项,仅采取备案制度,均系“自愿登记”。

换言之,他得带着更有证明效力的证据,来证明是他创作了该作品、他于何时何地创作该作品。要是你能在网络上找到比这张图片更早发表或是权利归属于他人的证据,更能证明所谓权利人滥用诉讼权利,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推荐在各大图片库特别是国外图片库中积极检索,避免冒领“权利人”身份恶意维权的情况。

2、不怕高额判赔

图片侵权案中,原告主张的赔偿额动辄上万,看似唬人,实则不符合市场规律。

除了获奖摄影作品、插画等独创性较高的作品,多数摄影作品侵权的案子判赔额在1000元以下,不同地区法院判赔额有差异,但基本都在千元以内。

所以即使和解,也应该坚守赔偿金额的底线,索赔过高的话完全可以进入诉讼程序,等待司法机关做出判决。

3、不怕“落案底”

有一份被判图片侵权的判决,会成为企业的“污点”吗?

当然不是,诚然,如果发生图片侵权的情形,必然有审核不言、版权意识不够的原因,但也只企业繁复的民事行为当中的一些疏漏,不用过度恐惧。

尽力做好举证,服从法院的判决,积极赔偿挽救过失即可。实际上,诸多大公司、官媒都有过数量不等的图片侵权案件,平常心视之即可。

03

三尽量

1、尽量使用自己拍摄、制作、绘制的图片

这是最能避免侵权风险的做法,相对来说也成本最大,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平常使用图片的场景,注意积累素材,或是花费一定成本制作可复用的类型化图片,提高图片使用率。

除此之外,如有充足预算,可以去大型版权图片平台购买图片素材,或对接著作权人获得使用授权,在文章中注意标明作者及来源。

2、尽量不直接使用从网络上搜索得到的图片

无论是搜索引擎,还是各大免费图片库,从中获取的原图,如前文所提,直接使用都会有风险。

比较“取巧”的方法,是通过免费公开图片库获取原图,然后通过PS或在线图片编辑网站进行修改,如裁剪、添加文字、调整饱和度、多图拼接等手段,这么做的考虑,是可以一定程度上摆脱图片平台的图片追踪。当然,这种做法并不推荐,自制最佳。

3、尽量定时自查风险,及时处置

作为自媒体编辑,应定时自查图片侵权风险,如遇到侵权可能性较高的图文,可以及时做删除处理,避免对权利人的损害进一步扩大。

实践中,图文发表时间到图片权利人发现—取证的时间间隔往往很久,时隔一年甚至四五年的情况都很常见,及时自查删除,可以有效避免侵权被诉情况。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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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为“混淆”的一种表现形式,相较于传统的正向混淆,反向混淆虽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但其更多的是一般性。在适用反向混淆理论时,应当坚守比例原则的基本宗旨,结合个案具体分析,合理确定注册商标的保护强度。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保护注册商标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稳定市场竞争秩序,维持商标反向混淆原告、被告及社会公众的利益平衡。

    2022-11-09 20:4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