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6特辑 | 江苏法院2024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及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发布
来源 | 江苏高院
2025年4月2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通报2024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并发布2024年江苏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江苏高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汤茂仁、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吕娜出席发布会,新闻办公室主任孙烁犇主持发布会。
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2024年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2024年,江苏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发挥保护知识产权、保护创新、激励创新的审判职能,持续深化最严格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建设科技强国、知识产权强国,优化营商环境提供有力司法服务保障。
2024年,全省法院共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7445件,同比减少3.98%,其中民事案件36416件,刑事案件982件,行政案件47件;审结32097件,同比减少5.19%,其中民事案件31251件,刑事案件817件,行政案件29件。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32302件,同比减少6.38%,其中民事案件31418件,刑事案件851件,行政案件33件。新收一审案件29989件,其中民事案件29299件,刑事案件666件,行政案件24件。新收二审案件1971件,申请再审案件168件,再审案件23件。
一、坚持服务大局,
以更高站位助推高质量发展
深刻把握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对司法保护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紧紧围绕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找准司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着力点和结合点。聚焦“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的要求,省法院出台服务加快打造发展新质生产力重要阵地12条司法措施,无锡、盐城、镇江、泰州等地法院先后发布相关意见及行动方案,为护航高质量发展、新质生产力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一是依法严惩侵权行为。实施“严保护”,针对创新程度高的发明创造、知名程度高的商业标识、独创程度高的作品,依法给予较强的保护力度、较宽的保护范围、较高的赔偿数额。积极适用惩罚性赔偿,全省法院在83件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或考虑惩罚性因素确定赔偿数额,最高判赔金额达1.2亿元,有效遏制严重侵权行为。审结涉唯一国产甘精胰岛素注射液“长秀霖”驰名商标被侵权及包装装潢不正当竞争案,对故意仿冒、情节严重的侵权者适用惩罚性赔偿,判决其赔偿权利人损失6000万元,有力保障公众生命健康,助力我国医药产业振兴。强化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严厉打击链条式、产业化以及涉民生知识产权犯罪,新收一审知识产权刑事案件666件。推动“快保护”,依法积极适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防止权利人受到难以弥补损失或重要证据灭失。在一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中,苏州中院收到申请后48小时内即作出诉前停止侵害技术秘密的行为保全裁定,有效保护权利人核心技术秘密不被泄露和违法使用。无锡中院基于被诉侵权产品即将流入市场的紧急情况,及时作出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立即停止制造、销售相关侵权产品的行为保全裁定。南京中院出台《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保全工作指引》,为实施证据保全提供可操作性细则,给予权利人高效的司法救济。
二是加强重点领域科技成果保护。加强对人工智能、集成电路、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新兴产业高新技术和原始创新成果的保护,确保保护力度和创新程度成正比,全年新收一审技术类纠纷3555件,其中专利权属及侵权纠纷1786件。常熟法院审结全省首例、全国第二例“AI文生图”案,判决受到广泛关注。苏州中院审结涉影像传输信号处理方法及装置发明专利侵权案,以“信号类型占比法”确定专利对实现产品利润的技术贡献率,判决侵权人赔偿600余万元,助力我国影像显示信号检测技术行业快速发展。着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在一起涉标准必要专利纠纷中,南京中院促成原被告双方就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170件半导体存储专利达成一揽子实施许可方案,该案入选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典型案例及江苏法院2024年度十大典型案例。
三是助推数字经济发展。全省法院新收一审涉互联网平台知识产权纠纷8941件,该类纠纷涉及音视频、直播、电商、社交、游戏等不同类型互联网平台,涉及游戏代练、竞价排名、数据搬家、网络测评“有踩有捧”等多种新型侵权行为的认定。与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出台《数据知识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试行)》,规范我省数据知识产权登记与产权归属行为,推动数据流转、使用与产业化。与省检察院、南京理工大学共建“数智化知识产权创新实验室”,共同推动数字化、智能化前沿技术在现代化产业体系中的应用。扬州中院出台保障数字经济发展十条措施,与行政机关签署备忘录,推动数据产权界定及资源利用。推进数据资源专门审判组织建设,分别在南京、苏州、无锡地区设立数据资源法庭。审结“数据搬家”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认定被告利用技术手段非法爬取淘宝、天猫平台1.6亿余条商品数据并复制至其他电商平台经营牟利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责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500万元,并支持行政机关对其行政处罚,强有力保护电商平台基础数据资源权益和产业健康发展。
四是促进文化繁荣和创新发展。全省法院新收一审著作权纠纷16321件,占新收一审民事案件55.7%。加大对独创性程度高的作品的保护力度,促进优秀文艺作品传播、文化繁荣与产业创新发展。加强规则引领,审结多起涉影视平台与热门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侵权纠纷,判决侵权短视频平台承担高额赔偿,推动影视平台等经营者尊重版权、公平竞争、诚信经营。严厉打击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无锡市新吴区法院审结国内涉案金额最大的“盗链”刑事案件,涉及8万余部影视作品、非法所得近4亿,判决主犯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万元,以最严法治保护版权,护航产业发展。探索确立裁判规则,推动新型文化业态发展。南京市秦淮区法院审结涉某新版游戏商业秘密纠纷案,认定擅自剧透未公开的新版游戏测试内容侵害企业经营秘密。加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知识产权保护,审结涉宋锦、梳篦、汉服、苏绣、紫砂壶、大运河船舶模型等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案件,推动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加强传统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开展专题调研,出台加强中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十五条司法措施。南京法院和市中医院联合设立“中医药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基地”,持续为中医药保护和产业发展提供精准服务与指导。
五是服务乡村振兴。加强对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以及涉生产资料知识产权的保护,严厉打击涉农侵权行为。南京中院在“澳甜糯75”玉米植物新品种侵权案中,认定不能如实证明种子来源的行为人构成侵权,对于打击非法分装、掩饰侵权的行为具有指导意义,该案入选人民法院种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第四批典型案例。睢宁法院在一起涉农药制假、销假刑事案件中,对伪造仿冒农药商标标识的制造者、销售者判处实刑、科以高额罚金,并适用从业禁止令,全力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安全与农业生产有序开展。射阳法院在审理涉“射阳大米”商标案中,加大对源头侵权的打击,适用惩罚性赔偿严厉打击故意、重复侵权的生产者,对虽无合法来源但过错不大的销售者,探索让其进购或代销正牌商品方式代替经济赔偿,实现惩教结合,创造性地促进了地方特色产业发展。
二、优化营商环境,
以更高标准服务统一大市场建设
坚持依法平等保护市场主体知识产权和科技创新者合法权益,全力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为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和良好创新生态提供服务保障。
一是强化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工作。严厉打击仿冒商业标识类“傍名牌”“搭便车”行为,新收商标权纠纷8444件,垄断及不正当竞争纠纷746件。审结涉“施耐德”商标被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依法认定被告与案外人签订协议,获取授权使用与涉案驰名商标近似标识的行为攀附了涉案商标的商誉,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变更字号、赔偿损失、消除影响,该案入选最高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依法规制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苏州中院审结涉网络测评“有踩有捧”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认定借助测评方对互联网经营的某类商品、店铺或者服务给出虚假评价和建议,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为网络测评行为定规则、划边界,获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及《人民法院报》专题报道。泰州中院审结涉“小爱同学”语音指令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在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知名智能语音唤醒词近似的词语构成侵权,维护了人工智能产品在革新发展与产业化过程中的公平竞争秩序。严厉打击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行为。南京中院审结全国首例反垄断公益诉讼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依法制止瓶装液化气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是平等保护中外当事人知识产权。准确适用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立法,确保中外当事人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审结涉“BURBERRY”商标被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针对被告境外注册空壳公司、境内抢注并使用侵权商标、全方位大规模摹仿国际知名品牌的行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损失600万元。英国驻上海总领事馆致函省外事办,盛赞江苏法院知识产权保护和优化营商环境的决心和力度。扬州中院一揽子实质性化解涉“费列罗”商标被侵权案,权利人致感谢信,表示该案处理结果让其“对中国市场更有信心”。
三是保障创新人员合法权益。坚持人才是第一资源,通过裁判依法确认发明人在科技成果中的创造性贡献,妥当处理企业商业秘密保护与员工跳槽之间的关系,保障创新人员依法获得知识产权、报酬、奖励、择业等权利,实现对发明人和企业创新的双向激励,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创新环境,推动创新链人才链和产业链深度融合。苏州中院在涉重症医学领域科技成果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中,依法确认对发明创造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两位研发人员发明人身份,有效维护研发人员合法权益、激发其创新热情,被最高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官微刊载。
四是推进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不诚信诉讼行为的甄别和规制。南京市玄武区法院在两起著作权纠纷中,对冒用他人摄影作品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以此提起诉讼的行为处以10万元罚款,有力惩治了假借维权之名牟利的不法“维权者”。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法院、宿迁市宿城区法院先后将在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嫌诈骗、虚假诉讼等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探索建立联合惩戒机制。盐城中院向市场监管部门发送司法建议书,推动对严重侵权行为进行失信惩戒。省法院发布江苏法院第二批推进知识产权诚信体系建设典型案例,有力引导权利人依法诚信诉讼、理性维权,营造诚实守信、向上向善的社会风尚。
三、助推社会治理,
以更实举措推动矛盾源头化解
做实“抓前端、治未病”,结合审判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推动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
一是广泛开展走访调研。省法院召开科创企业座谈会,在全省法院开展“百企行”活动,走访200余家“小巨人”“瞪羚”“专精特新”企业,就企业在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中遇到的问题等开展深度交流,认真倾听企业需求和建议,帮助指导企业加强知识产权管理、提升知识产权战略布局与保护能力。南通中院专题发布《网络直播营销行业法律风险防范指引》,为直播营销平台、运营者、营销人员及相关服务机构等提供风险防范指引。淮安中院、泰州中院、宿迁中院开展专项行动,印发指导意见或制发指引手册,为企业提供系统全面、精准深入司法服务保障。
二是积极发送司法建议。建立司法建议“风险预警、跟踪反馈、行业治理”闭环机制,推动裁判向源头治理延伸。全省法院发送涉知识产权司法建议36个,同比增长44%。省法院在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审结后,就涉案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恶意抢注、囤积注册商标的行为向省知识产权局发送司法建议,惩治违法代理行为,规范代理机构经营。泰州中院在审理涉楼盘名称系列案件过程中,挖掘房地产企业“傍名牌”“仿洋名”背后的症结,及时建议加强对楼盘名称命名、更名规范管理,市住建局高度重视并回函,将进一步健全住宅与楼盘命名、更名流程,加强名称合法性审查。宿迁中院向洋河酒厂建议加强对白酒包材管理、堵塞漏洞,并持续跟踪回访,确保建议落地落实。
三是有效推动纠纷多元化解。苏州中院“苏知最和合”知识产权多元解纷工作经验入选第三批国家知识产权强国建设典型案例。持续推进行政调解司法确认工作,全省共司法确认92件行政调解协议,同比增长46.03%。昆山法院与市监局联合印发工作细则,启动国家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规范化建设试点,推动行政调解司法确认机制落地见效。联合省委宣传部深化版权纠纷在线诉调对接工作,确定19个调解组织、81个调解员并组织在线培训,合力化解版权纠纷。强化人民调解。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与市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构建诉调对接“三互三同”工作法,获评国家知识产权办公室、最高法院办公厅联合评选的2023年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调解典型经验做法。加强特色产业纠纷多元化解。宿迁中院加强与酒业协会沟通,指导其开展酒类商标预审工作,及时评估经营者拟使用的标识是否存在侵权风险,有效化解潜在的酒类商标纠纷。
四是大力营造知识产权保护氛围。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宣传周期间,省法院连续二十年发布《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江苏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及十大典型案例,连续六年同步发布中英文版;组织典型案件公开开庭,省级机关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代表近70人参加新闻发布、观摩庭审;最高法院官微通过视频集中宣传展示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知识产权保护近五年取得的突出成绩;《人民法院报》《江苏法治报》头版头条专题报道江苏法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发展新质生产力的工作举措。扬州中院、宿迁中院等走进校园开展普法宣讲与公开庭审,引导学生树立尊重创新创造、尊重知识产权的理念。
四、健全体制机制,
以更大力度深化改革创新
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机制,积极推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体系和保护能力现代化。
一是健全完善对下监督指导机制。开展专项调研,推动知识产权案件集中管辖、专业化建设、“三合一”审判工作等进一步深化推进。加强批量维权案件的统筹管理以及非正常维权行为的综合治理,推动权利人依法理性维权,规制滥用权利、恶意诉讼、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加强业务指导。有效发挥“法答网”“人民法院案例库”作用,各级法院共提出问题857个,作出答复835条,撰写并向人民法院案例库报送67件案例,有效提升指导的及时性和针对性,明确和统一类案裁判理念、思路和标准。开展发改案件评查和审判运行态势分析,下发评查报告和分析报告。开展条线培训,全省知识产权审判条线法官、法官助理200余人参训,以专家授课、专题研讨等方式提升审判能力。
二是探索适用符合知识产权特点和规律的审理机制。健全完善提级管辖机制,对疑难复杂案件、新类型案件、重大社会影响案件、具有法律适用指导意义案件等210件案件提级审理,充分发挥上级法院裁判示范指导作用。持续推进案件繁简分流。积极回应权利人及时救济诉求,进一步推动在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知识产权案件中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全省法院适用小额诉讼机制审理知识产权案件6543件,同比增长126.95%。开展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深化推进的专题调研,相关成果发表在《人民司法》期刊。探索开展知识产权公益诉讼,镇江中院与市检察院联合出台意见,探索以公益诉讼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工艺、老字号的严格保护与传承发展。
三是健全完善技术调查官工作机制。探索构建技术调查官“专业适配+全域调度”运行模式,着力解决技术事实查明堵点,全省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审理案件1299件,同比增长87.99%。南京中院持续完善聘用制专职技术调查官制度,完善管理考核工作意见及工作手册,进一步规范技术调查操作流程和激励约束机制。淮安中院依托南京都市圈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盟,探索跨域使用南京中院技术调查官协助审理涉医药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为技术调查官跨域调派、共享人才资源积累经验。苏州中院联合国家知识产权局审协江苏中心汇编出版《技术调查官助力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苏州路径》一书,总结提炼技术调查官成功经验,持续扩大技术事实查明“苏州模式”影响力。无锡中院、徐州中院启动实施兼职技术调查官模式,四家知识产权法庭技术调查官制度实施全覆盖。
四是强化实施协同保护机制。深化长三角区域司法协作。常态化开展长三角区域司法保护工作与业务交流活动,努力推动区域裁判思路和执法标准的统一。南通通州湾江海联动开发示范区法院与奉贤法院、亳州中院、柯桥法院签署长三角集群产业协同保护协议,进一步建立健全跨域立案、多元解纷、数字协作等工作机制。南京都市圈、淮海经济区知识产权协作保护联盟充分发挥作用,召开会议研究完善协作机制,发布典型案例,资源优势互补,积极提升区域司法保护效能。加强执法司法协同。省法院举办公检法机关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办理工作座谈会,无锡中院与市监局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作联动备忘录,共同提升商业秘密执法司法保护水平。泰州中院与市委网信办、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签订《“e剑护企”知识产权保护共建协议》,建立及时高效的涉企互联网知识产权有害信息和侵权行为联动处理工作机制,提升互联网知识产权治理能力,净化网络空间。连云港法院与市知识产权局、司法局等单位共同建立物流企业数据知识产权协同保护机制,积极探索数据知识产权保护路径与工作举措。
五、提升司法能力,
以更强担当打造高素质审判队伍
一体融合推进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职业道德素质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并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法官队伍”。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镇江中院民三庭等2个集体被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知识产权局评选为“全国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成绩突出集体”,省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连续五年被国家版权局评为打击侵权盗版有功单位。
一是始终坚持政治引领。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凝心铸魂,为推动发展新质生产力、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以及建设知识产权强国提供坚强法治保障。扎实开展党纪学习教育,将纪律教育与作风建设、业务建设一体推进,强化廉洁司法意识与职业道德操守,筑牢“思想防线”,守好“纪律红线”。
二是持续锤炼专业能力。强化精品意识,审结一批在全国有影响力的典型案例。11件案例入选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等全国性典型案例。1篇裁判文书、1场庭审获评全国“百优文书”“百优庭审”。开展专题研讨调研。与省人大法工委、省司法厅等共同完成促进新质生产力发展的法治保障研究课题;围绕加强知识产权法治保障推动技术创新、产业创新、制度创新主题举办省法学会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年会,组织知识产权立法、执法、司法部门以及高校、律师代表深入研讨、建言献策;以“涉开源软件知识产权问题”为主题召开专题研讨会,进一步厘清涉开源软件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思路,推动软件产业健康发展。
三是积极参加国际交流。省法院资深法官汤茂仁赴美参加国际商标协会年会,围绕中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发表主题演讲并回答中外代表提问,产生广泛国际影响。国际商标协会来信称,“彰显了中国法官专业、经验、自信,积极的司法保护大国形象,以及中国致力于构建完善的知识产权保护执法体系,积极参与全球知识产权治理的坚定决心。”史蕾法官应邀参加第四届中国-新加坡大讲坛,积极介绍了新时代中国法院特别是江苏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面的创新实践。
2024年江苏法院
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十件知识产权典型案例
目 录
1.促推半导体存储标准必要专利“一揽子”实施许可
——江某电子香港公司、深圳江某电子公司与星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2.缺乏侵权实物比对时被诉技术方案的认定
——某测公司与海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3.对医药用途发明创造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为发明人
——郭某、周某与开某公司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
4.恶意诉讼阻碍科创企业上市被判赔偿
——金某公司与灵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5.实际控制人被认定与公司共同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金某种业公司与地某公司、赵某、赵某宝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6.擅自发布热门游戏新版测试内容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上海某科技公司与陈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7.恶意仿冒他人药品驰名商标被判高额赔偿
——甘某药业与东某药业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8.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智能语音指令相似“唤醒词”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科技公司与黄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9.有偿提供搬家软件“盗图抄店”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
——淘某公司、天某公司与某枫公司、某陶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某枫公司、某陶公司与镇江市监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
10.以“盗链”方式非法传播视听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应予重罚
——被告人张某、孙某侵犯著作权案
案例1
促推半导体存储标准必要专利
"一揽子"实施许可
——江某电子香港公司、深圳江某电子公司与星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江某电子香港公司、深圳江某电子公司(以下简称两江某公司)及星某公司均是半导体存储领域集研发、制造和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其中,两江某公司系专利号为200480018*.*、200680051*.*发明专利权人,该两项专利涉及存储器接口技术,是生产主流存储卡的标准必要专利,被广泛应用在智能手机、智能音箱、平板电脑等设备上。两江某公司认为星某公司在其产品中实施了涉案专利,却拒绝按照公平、合理、无歧视(FRAND)原则进行许可谈判,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星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本案并非传统的专利侵权纠纷,涉案专利属于标准必要专利,原则上专利权人无权禁止他人实施标准必要专利,但实施人应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许可使用费。考虑到权利人的主要诉求是要求星某公司支付实施涉案专利的许可使用费,实现专利的市场价值,而星某公司亦有实施专利技术的现实需要。法院多次组织庭前会议,帮助双方厘清涉案基础技术事实,并积极推动双方在符合FRAND原则的框架下进行磋商,最终促成双方就包括涉案专利在内的171件半导体存储专利达成“一揽子”许可实施方案。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对当事人的和解协议予以确认,后双方主动履行了调解义务。
【典型意义】
半导体产业作为新质生产力的核心领域,是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国家安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产业。本案审理中,法院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激励高质量创新、助推成果高质量转化的作用,依法主动开展调解,不仅成功化解了涉案专利侵权纠纷,还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将本案未涉及的相关专利许可使用费纳入调解内容,最终促成我国企业间首次就主流存储卡标准必要专利达成许可协议,“一揽子”实质化解纠纷。本案的处理有力推动技术要素的高效流通配置与成果转化,有利于推动半导体行业创新发展,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鲜明态度和决心。
案例2
缺乏侵权实物比对时被诉
技术方案的认定
——某测公司与海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测公司是名称为“一种V-BY-ONE信号处理方法及装置”的专利权人。其认为海某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制造、销售与其专利技术方案相同的产品,严重侵蚀其市场份额。海某公司的两款信号检测系统设备,使用与涉案专利相同的信号处理方法,也具有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模块结构,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某测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海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000万元。因被诉侵权技术属于TOB(面向企业客户)专用设备领域,产品一对一定制,故某测公司未在市场上购买到可供取证的实体产品。海某公司认为某测公司没有提交被诉侵权产品实物进行技术检测,所有技术比对意见是单方面猜测,且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具有涉案专利的技术特征,不构成侵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实物并非是固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唯一方式。某测公司通过多种途径固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括以公证取证方式对被诉侵权产品进行现场检测、拍摄图片和视频,提交了被诉侵权产品的操作手册、质量体系文件规格书,以及海某公司就本案所涉相同型号产品申请的专利文件,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确定完整的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达到了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进行比对的程度。经全面审查在案证据,详细对比分析并排除其他可能情形,在海某公司仅作消极抗辩而未举证证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不同于涉案专利的基础上,法院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具备某测公司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关于赔偿数额。本案中,专利技术方案包含产品装置的技术方案及实施方法的技术方案,虽然直接指向的产品仅仅是整套信号检测系统中的一部分,但专利技术对整套信号检测系统的市场需求起到了实质性作用,同时专利部件与其他部件协同作用,软硬件相互连接,共同实现图像检测的技术功能。因此,应当以全部市场价值作为赔偿计算基础,而非按照最小可销售专利实施单元的单价进行计算。考虑到涉案专利技术是被诉侵权产品整套检测系统中集成的多种功能之一,法院以V-BY-ONE信号类型体现出的涉案专利技术及其价值占产品总检测信号类型的比重,确定涉案专利技术在实现专利产品利润中的贡献率,同时适用综合要素分析法,考虑涉案发明专利的创新程度、专利剩余期限等因素对上述基准贡献率进行校正,确定涉案专利技术在实现专利产品利润中的贡献率为55%,判决海某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赔偿某测公司损失6397706元以及维权合理开支268200元。
【典型意义】
新型显示产业是国家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本案涉及的显示检测技术是该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其专利保护亦直接影响面板制造、智能终端等下游产业的创新动能。本案审理中,法院灵活适用证据规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破解了TOB专用设备等特殊行业的举证难题,有效疏通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中的维权堵点;并合理量化涉案专利对产品利润的贡献率,精准确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有力激发新型显示产业上游研发活力。本案裁判保护了显示检测领域的关键技术,引导创新要素向新兴产业集聚,推动我国的新型显示产业发展。
案例3
对医药用途发明创造
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为发明人
——郭某、周某与开某公司发明创造发明人署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郭某与周某系苏州某医学科研院所的尖端人才。2020年初,两人着手研究某病毒感染疾病治疗方案。经过前期探索,两人发现可通过抑制雄激素通路来抑制病毒感染途径同时调控重症炎症的用药思路,并发表了初步研究成果。在得知开某公司生产的一种用于治疗乳腺癌和晚期前列腺癌的名为“普克鲁胺”AR抑制剂符合其研究要求后,两人与开某公司合作,并向开某公司分享其研究成果。各方未订立书面合作协议,但周某仍向开某公司提供大量临床数据。2020年7月7日,开某公司与案外某公司开展普克鲁胺治疗某病毒感染疾病的研究。其间,开某公司仍就AR抑制剂治疗某病毒感染疾病的受众群体问题向郭某、周某交流请教,双方还共同发表成果文章。2021年6月11日,开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涉案专利,2023年4月14日,涉案专利获得授权,发明人未包含郭某、周某。郭某、周某遂分别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某公司在涉案发明专利申请中将其列为发明人并向其赔礼道歉。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郭某、周某全流程参与了涉案专利的研发和试验,不仅是涉案技术方案的提出者,也是开某公司后续试验阶段的参与者和技术理论的指导者。涉案专利属于已知化合物新的医药用途发明,其核心并不在于已知化合物本身,而在于已知化合物的新医药用途的发现和应用。就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及创造性贡献而言,郭某、周某提出了涉案专利的技术构思、验证构思可行性的方案以及修改构思的方案等,在开某公司与两人开展技术合作之前,相关方案主要用于治疗乳腺癌和晚期前列腺癌,并无治疗某病毒感染疾病的相关技术方向,开某公司也未能举证证明其在与郭某、周某沟通、合作之前,已经发现、了解或者掌握普克鲁胺可用于某病毒感染者的治疗,或者曾经对治疗某病毒感染疾病的药物开展了研发活动,因此郭某、周某提出的发明构思是涉案专利发明创造的起点与关键所在。且开某公司未能证明涉案专利的实质性特点与郭某、周某的技术构思存在实质性差异。因此郭某、周某凭借其深厚的学术素养及敏锐的洞察力,在2020年初发现并提出普克鲁胺可以用于某病毒感染疾病治疗,并将其发现和科研成果与开某公司分享,参与了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的研发,作出了实质性贡献,是涉案专利的发明人。
【典型意义】
人才是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生产力跃升的基础支撑。本案系涉生物医药领域保障科技创新主体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明确了对发明构思的提出、具体技术方案的形成或实质性改进作出实质性贡献的人,应认定为发明人的裁判标准,充分体现了鼓励和尊重科技创新、维护科学家合法权益,弘扬科研诚信的鲜明态度,有利于激发科研人员内生动力,汇聚产学研创新创造合力。对于鼓励企业与科研人员合作共赢、有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4
恶意诉讼阻碍科创企业上市被判赔偿
——金某公司与灵某公司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
金某公司与灵某公司系同业竞争公司,主要从事专用设备制造。2022年12月底,北交所正式受理灵某公司上市申请。2023年1月,金某公司以灵某公司生产的成品罐侵犯其实用新型专利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灵某公司停止侵权、赔偿损失2300万元及律师费8万元等。灵某公司提起反诉称,金某公司明知其涉案专利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仍在未提供充分侵权证据材料的情况下,起诉灵某公司专利侵权并要求灵某公司赔偿损失2300万元,阻碍灵某公司上市进程,构成恶意诉讼,要求金某公司赔偿律师费40万元、损失200万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在金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之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其申请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初步结论为权利要求1-5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灵某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以本案诉讼为由申请北交所暂停公司上市审核。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灵某公司生产的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相关技术特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侵犯涉案专利权。对于金某公司是否构成恶意诉讼,法院认为,首先,金某公司明知涉案专利权评价报告的初步结论为全部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专利的权利基础并不稳定,且被控侵权产品明显缺少涉案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其次,金某公司起诉时隐瞒专利权评价报告,选择灵某公司上市审核关键期提起诉讼,并索赔2300万元以阻碍灵某公司上市进程,有违诚信原则,具有显而易见的恶意;最后,金某公司的起诉必然增加灵某公司的讼累,亦有可能使其丧失潜在交易机会,阻碍上市进程,有损灵某公司的合法权益。金某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并非正常维权,构成恶意诉讼。最终判决驳回金某公司的本诉请求,由金某公司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灵某公司合理开支4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知名科技企业上市审核过程中遭遇诉讼突袭与“专利狙击”获赔偿的典型案例。本案中,金某公司明知其权利缺乏正当基础,却以维权之名提起诉讼,以达到阻碍竞争对手上市的不正当目的,违反了诚信原则,浪费司法资源,构成滥用权利的恶意诉讼。本案裁判彰显了司法对恶意诉讼予以否定性评价的坚定态度,充分保护了科技创新企业的合法权益,有力传递了诚信诉讼的价值导向,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本案一审从立案到判决仅历时100天,从反诉立案到判决仅42天,灵某公司在一审胜诉后重启上市进程并最终成功上市,本案公正高效的审理体现了人民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快保护”,服务保障新质生产力发展的责任与担当。
案例5
实际控制人被认定与公司
共同侵害植物新品种权
——金某种业公司与地某公司、赵某、赵某宝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金某种业公司系“金粳818”水稻植物新品种独占实施许可的被许可人。2020年5月,地某公司因未经“金粳818”品种权人许可使用白皮袋不规范包装销售侵权种子,被判令停止侵权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赵某系地某公司的唯一股东、法定代表人。2021年1月以来,赵某在名称为“徐州地某农业种管收一体化服务群”的微信群聊中陆续发布种子供货信息、地某公司各销售区域负责人以及会计赵某宝联系电话等信息,并组织线下订货活动。2021年11月29日起,某农户与地某公司销售人员沟通购买种子事宜,销售人员向其发送了包括“金粳818”在内的产品推广信息和优惠政策详单。该农户确定购买种子后,向赵某宝账户支付相应款项。该农户收到种子后,于2022年5月18日、5月23日分别与赵某、地某公司销售人员沟通种子出芽率问题。赵某宝参与了种子扦样工作,并在扦样袋上签名确认。金某种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地某公司、赵某、赵某宝停止侵权并连带赔偿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审理过程中,经鉴定,被诉侵权种子与“金粳818”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地某公司在前案已被判决停止侵权后,再次通过微信群组织种子交易,实施侵权行为。地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唯一股东赵某利用微信群发布种子供货信息,并组织线下订货活动,在种子交易行为中起到了关键和核心组织作用;且在前案中,地某公司因销售白皮袋包装的“金粳818”种子已被判定侵权,赵某对此明知,仍利用其实际控制的地某公司对外销售被诉侵权种子,与地某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参与种子扦样工作的赵某宝未举证证明个人账户与公司账目之间的独立性,其利用个人账户收取本应由公司收取的交易款项,帮助地某公司、赵某逃避强制执行,与地某公司、赵某亦属于共同侵权。据此,判令地某公司、赵某、赵某宝停止侵权,地某公司、赵某赔偿金某种业公司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80万元。同时,综合考虑赵某宝在本案中的作用,确定其对其中的3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知识产权是促进种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是确保种子产业链安全的关键。本案系对公司实际控制人等共同侵害“金粳818”植物新品种权行为进行认定并予以严厉打击的典型案例。针对利用网络平台组织种子交易等隐蔽侵权方式,法院依法认定对于侵权行为的发生起到组织、决策作用的公司实际控制人及以个人账户收取公司侵权所得并直接参与侵权行为的其他人员与公司构成共同侵权,并基于其侵权情节和作用大小判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切实提高侵权代价。本案判决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加大种业创新成果保护力度,依法从严惩治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最大程度地激励种业创新的司法态度,切实维护了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6
擅自发布热门游戏新版测试内容
构成侵害商业秘密
——上海某科技公司与陈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游戏系由上海某科技公司运营、管理、维护的一款原创角色扮演游戏,一直在持续开发、更新。2023年4月6日,上海某科技公司关联公司与陈某签订《委托测试服务协议》,委托陈某进行新版游戏测试体验,并签订了协议。2023年7月,上海某科技公司在网络平台上发现有涉及该更新版本的游戏测试画面视频。经核实,相关视频所涉游戏测试账号归陈某所有。上海某科技公司认为陈某的行为侵害了其商业秘密,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其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50万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涉案游戏角色、场景、动作等体现了权利人在设计风格、审美选择、画面呈现效果的独特创意,需要游戏设计者付出宝贵的创意和劳动,也需要游戏经营者不懈的努力和投入,在定期更新版本已发展成为游戏市场一种特色经营模式的情况下,能够为权利人带来营业收入、增强竞争优势,符合商业秘密中“经营信息”的基本法律特征。涉案经营信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现实和潜在的商业价值,权利人亦对涉案信息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故涉案信息构成商业秘密。陈某实施了侵害上海某科技公司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被诉侵权视频已经删除,且涉案游戏4.0版本已发布,无需再判令陈某停止侵权,故判决陈某赔偿上海某科技公司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10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全国首例将未公开的游戏角色、场景等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案件。近年来,热门游戏上线前遭“剧透”现象频发多发,成为游戏行业一大痼疾,严重打击了创作者的热情,影响游戏行业的健康发展。本案判决从游戏测试版本内容体现了权利人的独特创意、权利人定期更新游戏版本已形成特色经营模式、游戏角色及场景等系权利人的核心资产等角度,将未公开的游戏测试版本内容纳入商业秘密范畴加以保护,对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参考,对打击游戏“剧透”,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7
恶意仿冒他人药品驰名商标
被判高额赔偿
——甘某药业与东某药业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甘某药业成立于1998年,在生物合成人胰岛素及其类似药物的开发、研制和生产方面处于国内外领先地位。该公司于2002年研制出首个国产第三代胰岛素注射液“长秀霖”胰岛素注射液,此后长达十多年,其“长秀霖”胰岛素注射液一直是中国市场上唯一的国产甘精胰岛素注射液,是第三代胰岛素市场份额前五品牌中唯一的国产品牌。东某药业曾作为甘某药业的股东,是生产中、西成药和生物药品的制药企业,主要生产第二代胰岛素产品。自甘某药业2005年开始使用并注册一系列“长秀霖”“速秀霖”“锐秀霖”商标之后,东某药业随后在相关商品类别上即注册“长舒霖”“速舒霖”“锐舒霖”商标。2020年2月,东某药业将“长舒霖”商标使用在甘精胰岛素注射液产品上,并使用与甘某药业近似的包装装潢向全国销售。2021年5月,生效行政判决认定甘某药业的“长秀霖”商标在东某药业的“长舒霖”商标申请之前已构成驰名商标,东某药业申请“长舒霖”商标具有恶意,对该商标予以无效。甘某药业认为东某药业的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东某药业停止侵权、赔偿损失9000万元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81万余元,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东某药业在相同药品上注册与甘某药业“长秀霖”驰名商标近似的“长舒霖”商标,属于恶意注册,并在相同药品上使用与“长秀霖”胰岛素注射液近似的商标、商品名称、包装装潢,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法院根据东某药业销售被控侵权药品的销售收入×被控侵权药品的营业利润率×涉案标识对被控侵权药品利润的贡献率计算侵权赔偿数额,并综合多种因素确定涉案标识对被控侵权药品利润的贡献率不超过20%。基于东某药业属于恶意侵权且情节严重,考量惩罚性赔偿因素,最终判决东某药业赔偿甘某药业损失6000万元、合理开支81万余元。
【典型意义】
医药领域创新成果直接关涉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本案系药品行业商标侵权赔偿额最高的典型案例。本案判决对药品领域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中的标识贡献率进行精细化裁量,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从药品领域的宏观发展趋势、消费者购买药品的微观视角、进入胰岛素行业的不同门槛、原研药和仿制药的技术区分以及药企本身的知名度等方面,合理确定标识贡献率,为同类案件裁判提供了有益参考;同时,基于所涉药品属于高警示、易混淆药物,侵权行为可能危害人身健康,在认定侵权人具有主观恶意且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下考虑惩罚性赔偿因素,加大规制力度。本案判决充分体现了严厉打击药品领域商标侵权行为,显著提高侵权成本,最严格保护知识产权的价值导向,对于充分发挥医药领域知名品牌凝聚创新和整合创新资源的品牌效应,维护公众生命健康和医药市场创新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8
擅自使用与他人知名智能语音指令
相似"唤醒词"构成不正当竞争
——某科技公司与黄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科技公司核定使用在笔记本电脑、可视电话等产品上的“小米”“”等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其小米品牌智能产品语音唤醒词“小爱同学”自2017年诞生以来,被内置在多款手机数码、生活电器产品中。黄某经营的淘宝网店销售多款名称为“小米智能马桶”的产品,该产品搭载“小爱小爱”智能语音唤醒词。某科技公司认为黄某未经许可在淘宝店铺名称、商品标题中使用“小米”二字,将“国货小米”突出宣传,销售含有“小米”“
”标识的马桶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将与某科技公司具有一定影响的“小爱同学”语音唤醒词相近似的“小爱小爱”作为被控侵权商品的智能语音唤醒词,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至法院,要求黄某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黄某在其开设的淘宝店铺名称、商品名称、商品图片多处突出使用“小米”“国货小米”“”标识,构成商标侵权。某科技公司及其关联公司自2017年起即将“小爱同学”语音指令内置于多款智能硬件中,以实现设备的唤醒和操作。经过多年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小爱同学”已成为小米旗下人工智能交互引擎的代名词,具有一定知名度。黄某在商品介绍中载明涉案马桶商品使用“小爱小爱”语音唤醒词,与“小爱同学”语音唤醒词构成近似,极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为被控侵权马桶商品属于某科技公司旗下智能硬件设备或与某科技公司存在某种关联,构成不正当竞争。综合涉案商标、语音唤醒词的知名度及涉案淘宝店铺销售情况,酌定黄某赔偿某科技公司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速发展,语音交互技术应用场景不断拓展,使用特定的唤醒词进行语音唤醒是目前人机交互时的主要唤醒方式之一。本案系涉及国内知名企业具有广泛影响力的商标及语音唤醒词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本案裁判将具有一定影响的人机交互语音指令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保护的合法权益范围,有力规制了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语音唤醒词的行为,充分保护了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品牌商誉,有利于引导市场主体在技术迭代中恪守诚信原则,推动以技术突破为核心的良性竞争,促进人工智能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为培育新质生产力、构建创新型数字经济注入法治动能。
案例9
有偿提供搬家软件"盗图抄店"
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
——淘某公司、天某公司与某枫公司、某陶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以及某枫公司、某陶公司与镇江市监局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案
【基本案情】
淘某公司、天某公司分别系淘宝、天猫电商平台的经营者。某枫公司、某陶公司设计开发并向其他电商平台商家有偿提供搬家软件,未经授权绕开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的验证机制和反爬措施,抓取海量商品数据并“搬运”至其他电商平台开设“无货源店铺”。“店铺”获得订单后,通过软件一键至淘宝、天猫平台“原商品”下单,由淘宝、天猫平台商家发货给最终消费者。淘某公司和天某公司认为某枫公司、某陶公司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遂向镇江市监局举报。镇江市监局对上述搬家软件源代码进行鉴定,发现涉案软件利用技术手段能够有针对性、自动高效地抓取淘宝、天猫平台数据,非法获取商品数据高达1.6亿余条,构成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故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对某枫公司、某陶公司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分别罚款53万元、12万元。淘某公司和天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某枫公司、某陶公司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2000万元。同时,某枫公司、某陶公司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商品数据是淘某公司、天某公司投入大量成本合法收集、加工而成的稀缺性数据资源,能为两公司带来经营收益和竞争优势,两公司对商品数据集合享有合法权益。某枫公司、某陶公司未经授权,提供搬家软件供用户抓取淘宝、天猫平台海量商品数据至其他电商平台开店,再利用淘宝、天猫平台完成订单,增加了淘某公司、天某公司的运营成本,直接削弱、分化了淘宝、天猫平台及平台商家应有的市场关注度,侵夺了其潜在的交易机会和利益,造成被其他电商平台实质性替代的后果,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的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综合商品数据的商业价值、侵权行为的性质、规模、持续时间、侵权人的主观恶意等因素,判令某枫公司、某陶公司等赔偿淘某公司、天某公司损失500万元。镇江市监局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某枫公司、某陶公司的行政诉请。
【典型意义】
数据资源是创造价值的新经济资源,是形成新质生产力的优质生产要素。本案系涉数据权益保护的民事和行政交叉的典型案例,行政案件系全国首例涉电商平台商品数据“一键搬家”行为的行政处罚案。审理中,法院积极探索大数据竞争保护司法规则,合理确定数据权益归属,准确理解和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互联网专条兜底条款,有效遏制了非法爬取海量数据的行为。两案判决对新类型网络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具有示范和参考意义,有力彰显了司法保护数据权益、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的鲜明导向。民行法律适用标准统一也有助于加强执法司法工作衔接,共同打造江苏数字经济“法治引擎”新高地。
案例10
以"盗链"方式非法传播视听作品
情节特别严重应予重罚
——被告人张某、孙某侵犯著作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长期从事网络视频运营业务。2017年底至2023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孙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先后开发运营“影视大全纯净版”“今日影视”等多款影视作品聚合APP。通过在网络上寻找热门视听作品视频文件下载后再上传至租用的云存储服务器,以及购买技术解析服务进行“盗链”的方式,在上述聚合APP中向公众提供相关视听作品的播放和下载服务。所谓“盗链”,即编写代码向著作权人网络平台发出请求使其误认为请求由真实用户发出,从而获取视听作品的真实播放地址,并去除网络平台广告,使得公众无需跳转至网络平台,即可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从涉案多款APP上获取视听作品。被告人张某、孙某等人采用“下载上传”方式传播视听作品共计11000余部,通过“盗链”方式传播视听作品共计72000余部,并通过在上述涉案多款APP内提供刊登收费广告的方式营利,获取广告费共计3.92亿余元。
【裁判内容】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具有网络视听作品运营经验,明知传播他人享有著作权的视听作品需获得授权,仍与孙某等共谋,通过“下载上传”及购买技术解析服务的“盗链”方式,未经许可直接在其开发的聚合APP上向公众提供83000余部著作权人的视听作品,并通过刊登收费广告方式获利3.92亿余元。被告人张某、孙某行为属于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作品,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应认定为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遂对被告人张某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万元,对被告人孙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国家版权局、公安部、文化和旅游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五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的案件,也是目前国内影视作品侵权盗版规模最大、非法获利金额最大的一起涉“盗链”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审理中,法院依法履行知识产权审判职责,严厉打击“盗链”行为,有力保护了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影视产业的经营秩序和正常发展,对影视产业创新发展,以及版权强国、文化强国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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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 布鲁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