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关联特征对区别特征认定的影响——2021年最高院知产法庭典型案例研讨

2023-09-07 08:00:00
创造性评价中,区别技术特征的准确认定直接影响创造性评判结论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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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孟杰雄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编辑 | 布鲁斯

创造性判断“三步法”中,第二步对区别技术特征的准确认定直接影响到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认定;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第三步中的技术启示的寻找确立了方向。因而,区别技术特征认定的准确性直接影响创造性评判结论的客观性。

区别技术特征是通过将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比较得来的,只有在充分理解发明和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准确认定区别技术特征,才能找到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做出的创新所在。

权利要求技术方案通常由多个技术特征构成,为避免在对比过程中割裂发明所做的贡献,应当通过准确把握发明构思,对技术方案中各技术特征间的关系进行准确认定。

下文中,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1年发布的典型案例,来剖析关联技术特征的认定及其对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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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基本案情

无效请求人:深圳光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峰公司)

专利权人: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卡西欧株式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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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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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专利号:201010293730.7

涉案专利名称:光源装置、投影装置及投影方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第345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维持201010293730.7号发明专利权有效。

一审法院:2019年10月14日作出(2018)京73行初2210号行政判决,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第34530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二审法院:2021年7月28日作出(2020)最高法知行终155号行政判决书,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2210号行政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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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阅二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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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京73行初2210号

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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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涉案专利的说明书,将彩色图像1帧的R、G、B的各原色图像进行投影的期间称为R场、G场、B场。如图2所示,相对于固定速度旋转的色轮24的1次旋转360°,R场、G场、及B场的时间比r∶g∶b在置换成色轮24的中心角度时成为173°∶14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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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比文件1(JP2007156270A)中,投影仪1的光源装置12具有光源2、反射器3和色盘4。光源2(相当于涉案专利的“光源”)为超高压水银灯,其产生的光包括可见光和紫外光。色盘4(相当于涉案专利的“色轮”)的荧光体层41包括红色R荧光体层43、绿色G荧光体层44、蓝色B荧光体层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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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颜色的荧光体层41在色盘上以色盘的圆心为基点成三个扇形布置,扇形占有色盘的角度大小依次为红色R荧光体层43的占有角度大于绿色G荧光体层44的占有角度绿色G荧光体层44的占有角度大于蓝色B荧光体层45的占有角度。由于驱动色盘的转速是一定的,因此三种颜色的荧光体层在色盘转一圈(即一帧)的时间长度内,其各自的发光时间长短依次为红色R荧光体层43、绿色G荧光体层44、蓝色B荧光体层45。

一审判决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了解,受激发而发出不同波段的光的荧光体发光效率不同,在荧光体本身品质相当的情况下,一般而言,红色荧光体发光效率低于绿色荧光体的发光效率,绿色荧光体发光效率低于蓝色荧光体的发光效率。因而,对比文件1实际上公开了“将发光效率较高的至少1种颜色的光源光的发光期间设定得比其他颜色的光源光的发光期间短”。

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区别技术特征仅在于权利要求1限定了:“将已把该发光期间设定得较短的颜色的光源光发生时的上述光源的驱动电力设定得比其他颜色的光源光发生时的上述光源的驱动电力大”(即,上述红色下划线标记出的特征)。

二审判决支持被诉决定中关于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其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还限定了:“光源控制部件,其控制上述光源和上述光源光发生部件的驱动定时,使得由上述光源光发生部件发生的多种颜色的光源光中,将发光效率较高的至少1种颜色的光源光的发光期间设定得比其他颜色的光源光的发光期间短(简称特征①),并且将已把该发光期间设定得较短的颜色的光源光发生时的上述光源的驱动电力设定得比其他颜色的光源光发生时的上述光源的驱动电力大(简称特征②)”(即,上述蓝色高亮显示的特征)。

在涉案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中,无效决定、二审判决与一审判决在涉案专利独立权要求1的创造性认定上的分歧,关键还是归因于他们在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上的分歧。

02

讨论:

特征①到底是因为其与特征②相关联才没被对比文件1公开?

还是特征①本身就没被对比文件1公开?

根据涉案专利说明书,红色荧光体和绿色荧光体的发光效率差,且红色荧光体的发光效率最差。这貌似印证了一审判决中认为的“公知常识”。

然而,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占有角度更大的红色荧光体层能相对提供更多的红光,从而来改善色彩平衡,由此解决了超高压水银灯发出的白光中红色分量不足的问题。

此外,尽管对比文件1的方案也公开了对色盘发出不同颜色光的发光时间进行调整,从而调整整个单位时间段内三种颜色的出光量,用于完善色彩的平衡性的技术手段,但是这种调整并未考虑不同颜色的荧光体层的发光效率存在差异。事实上,对比文件1根本没有述及荧光体层的发光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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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尽管涉案专利图2中和对比文件1图3中示出的各颜色荧光体层的布置方式很类似,但是两种技术方案进行荧光体层布置的原因却完全不同。

因此,一审判决将上述“公知常识”当作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篡改了对比文件1实际公开的内容。

其次,一审判决将特征①“将发光效率较高的至少1种颜色的光源光的发光期间设定得比其他颜色的光源光的发光期间短”转换为色轮在匀速转动的工作状态下,不同种荧光体覆盖面积不同导致其各自接受光源发出的光照射的时间不同。进而,一审判决实际比较的是不同种荧光体的覆盖面积,而忽略了特征①中关于荧光体的发光效率的限定。

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特征①本身就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

另一方面,涉案专利说明书记载了“当激发光照射荧光体的每单位面积的输出超过某一值时,荧光体会处于饱和状态。由此,存在荧光体的发光效率急剧恶化的情况。进而,当为使荧光体不饱和而照射低输出的激发光时,绝对光量会不足,相反地为了充分得到绝对光量而照射高输出的激发光时,荧光体的发光效率会下降”的技术问题。

涉案专利为解决该技术问题,在发明构思上考虑将光源和荧光体组合来共同提高各种颜色光的发光效率,在考虑避免荧光体饱和的同时,也保证绝对光量充足,使得图像尽可能明亮且颜色再现性高。在技术手段上权利要求1通过上述有关光源控制部件的特征①和特征②的协调配合、协同发挥作用,共同解决上述荧光体饱和及绝对光量不足的技术问题,产生图像尽可能明亮且颜色再现性高的关联技术效果,应作为一个或一组技术特征整体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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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涉案专利图3所示,尽管红色荧光体和绿色荧光体的发光效率差,且红色荧光体的发光效率最差,但是仅针对蓝色荧光体的B场,将其驱动电流Ib设置得更大,如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

相反,对比文件1的光源(超高压水银灯)功率不变,并未涉及各色光荧光体层的转换效率或各色光合光时所占比例来调整光源的发光功率。尽管对比文件1的方案也公开了对色盘发出不同颜色光的发光时间进行调整,从而调整整个单位时间段内三种颜色的出光量,用于完善色彩的平衡性的技术手段,但是这种调整并不是因为考虑到不同颜色的荧光体层的发光效率存在差异而进行的相应调整,并且也没有对不同颜色的光产生时的光源的驱动电力的大小同时进行调整。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构思不同,解决技术问题的相应技术手段也不同,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上述协调配合的技术特征。

综上,根据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不同种荧光体的发光期间与“发光效率”成反比,光源驱动电力与“发光效率”成正比。特征①和特征②之间具有关联配合关系,而非各自独立、互不相关的技术特征。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光源控制部件,其控制上述光源和上述光源光发生部件的驱动定时,使得由上述光源光发生部件发生的多种颜色的光源光中,将发光效率较高的至少1种颜色的光源光的发光期间设定得比其他颜色的光源光的发光期间短,并且将已把该发光期间设定得较短的颜色的光源光发生时的上述光源的驱动电力设定得比其他颜色的光源光发生时的上述光源的驱动电力大”。

03

思考

假设对比文件1公开了基于各颜色荧光体层的发光效率来布置各颜色荧光体层在色盘上的占有角度大小(即,特征①本身被对比文件1公开了),但光源功率仍然始终不变(即,并未公开特征②),那么,即使特征①和特征②是相互关联的技术特征,还能认为特征①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吗?

04

案例启示

创造性评价中,区别技术特征的准确认定直接影响创造性评判结论的客观性。首先,区别技术特征的认定,不仅要整体把握权利要求方案的发明构思,还需要弄清最接近现有技术的技术构思,在准确理解二者区别基础上去理解权利要求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改进到底在哪,避免机械地拆分技术特征进行对比。

其次,在对权利要求方案进行特征划分时,需要关注哪些技术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紧密联系、相互依存,如果这些技术特征通过该协同作用共同解决了同一技术问题、产生了关联技术效果,就应将这些关联特征划分在一起作为一个整体特征去与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比对。否则,仅着眼于单个技术特征的自身功能,将很容易忽视权利要求方案相对现有技术所带来的真正贡献。

最后,授权确权过程中,在判定技术特征关联性时,最重要的判断依据就是说明书中的能够体现出技术特征功能或作用的文字记载以及能够体现技术效果的实验数据或图表等内容。这就需要在撰写过程中立足于发明构思,写清这些技术特征之间对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所实现的技术效果上存在哪些内在关联,特别是能够体现出这些技术特征协同配合的作用效果,这种作用效果不应是已知效果的简单叠加,而是能够有助于发明构思实现的新的关联技术效果。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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