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花椒”商标侵权案件之浅议

2022-06-30 18:10:00
本文从商标标志、行业特点、商标使用等角度浅析餐饮行业调味料名称商标的显著性及对商标侵权判定的影响。

作者 | 李鸿儒 中国好丽友知产负责人

编辑 | 季文梨

上海万翠堂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翠堂公司”)诉温江五阿婆青花椒鱼火锅店(以下简称“五阿婆火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引起了比较广泛的公众关注和热烈讨论。本文从商标标志、行业特点、商标使用等角度浅析餐饮行业调味料名称商标的显著性及对商标侵权判定的影响,与行业同仁交流探讨。

“青花椒”案件基本情况

一、万翠堂公司权利基础

第12046607号“640?wx_fmt=png”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2014年7月7日核准注册, 2016年4月6日转让至万翠堂公司。

第17320763号“640?wx_fmt=png”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2016年9月7日核准注册。

第23986528号“640?wx_fmt=png”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第43类,包括饭店、餐厅等。2018年6月21日核准注册。

二、二审法院评述

(一)注册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应与其显著性相一致

“青花椒”是用于指代一种特定调味料的通用名称,处于公有领域,不能作为商标注册在调味料上。万翠堂公司将“青花椒”申请注册在第43类服务上,可以认为具有一定的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味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含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名称在辨识上界限微妙、相互混同,极大地降低了其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几乎难以起到通过商标来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万翠堂公司在其自身的官网宣传推广中使用的“青花椒砂锅鱼&招牌青花椒味”,其实也是强调“青花椒”是其菜品的口味和特点。万翠堂公司提交证据不能证明经使用取得了较高辨识度,与调味料“青花椒”泾渭分明。

(二)五阿婆火锅店对“青花椒”字样系正当使用

五阿婆火锅店店招上的标识为“青花椒鱼火锅”,其上含有的“青花椒”标识与万翠堂公司涉案商标中含有的“青花椒”文字以及呼叫相同,但五阿婆火锅店在“青花椒”字样前面附加自己的注册商标“邹鱼匠”标识,后面带有“鱼火锅”三个字,“青花椒”与“鱼火锅”在字体、字号、色彩、高度、字间距等方面均保持一致,没有单独突出使用,而是与“邹鱼匠”“鱼火锅”共同使用,与万翠堂公司的涉案商标存在明显差异。五阿婆火锅店在店招上将“青花椒”使用在“鱼火锅”之前,完整而清晰地向公众表达了其向消费者提供的招牌菜是“青花椒鱼火锅”,该标识中包含的“青花椒”是对其提供的特色菜品鱼火锅中含有青花椒调味料的客观描述,并非商标性使用。

“青花椒”案件解读与浅析

 “青花椒”案件的焦点之一是商标的显著性判定。一审中法院认为,五阿婆火锅店未能举证证明“青花椒”为“饭店”这一服务类别的法定或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二审中法院认为“青花椒”在43类服务上具有一定显著性。但由于餐饮服务和菜品调味料之间的天然联系,使得服务商标标识和含有“青花椒”字样的特色菜品名称在辨识上界限微妙。下面笔者将从商标标志本身、餐饮行业特点、商标的实际使用、相关公众认知等对显著性的影响阐述分析。

一、商标标志

不可否认调味料与菜品存在天然联系,调味料与以提供菜品作为主要服务内容的饭店、餐厅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关联。但一般情况下,调味料名称使用在“饭店、餐厅”服务上不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缺乏显著性的情形。

“饭店、餐厅”提供的服务内容包括提供消费场所、迎宾接待、点餐上菜、提供餐饮、前后收尾等,其中提供餐饮是最主要的服务项目。饭店、餐厅提供的菜品中可以包含各种调味料,但调味料通常不会成为菜品的主要原料。或者说在调味料与 “饭店、餐厅”服务之间存在着饭店、餐厅(消费场所)-提供餐饮(主要服务内容)-餐饮产品(主要服务对应的产品端)-调味料(产品端构成的原料之一)的关系链条。如果调味料名称作为商标,消费者以其识别“饭店、餐厅”服务提供者的过程中在理解上存在一定的思维转换和联想,可能不构成“仅有”或“仅直接表示”等缺乏显著性的情况。

在第43类4301群组上进行简单查询,可以找到很多调味料名称商标于“饭店或餐厅”服务上核准注册,比如第36365614号“紫苏”文字商标、第7234522号“柠檬草”文字商标、第4792293号“胡椒厨房”文字商标等。结合商标局的审查审理结果,也可以说明调味料名称在提供餐饮服务上具有一定显著性。

我们再用与“饭店、餐厅”服务联系相对紧密的菜品名称进行检索验证。在第43类4301群组上检索“酸菜鱼”,可以查询到多件核准注册状态的含“酸菜鱼”的商标,但并没有如调味料名称检索一般存在仅由调味料名称构成的文字商标核准注册。

一方面,多件含“酸菜鱼”菜品名称的商标注册共存,与使用调味料名称进行检索时的结果差异较大,可以侧面证明菜品名称与调味料名称在“饭店、餐厅”服务上的显著性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含“酸菜鱼”的商标主要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酸菜鱼”与不同的图形设计相结合,比如第12847172号640?wx_fmt=png商标、第7689134号640?wx_fmt=png商标。另一种是“酸菜鱼”与其他具备显著特征的文字相结合的商标,比如第49158209号“酸菜鱼西施”文字商标、第7319701号“后庄酸菜鱼”文字商标、第48531923号“太奈酸菜鱼”文字商标、第55352883号“少斌酸菜鱼”文字商标等。由此可以进一步印证,菜品名称“酸菜鱼”在“饭店、餐厅”服务上缺乏显著性。

综上所述,调味料名称在“饭店、餐厅”服务上,一般具有一定的显著性。

二、行业特点

结合《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国家标准,餐饮业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其包括在一定场所内提供以中餐、晚餐为主的各种中西式炒菜和主食,并由服务员送餐上桌的餐饮活动的正餐服务,比如传统正餐类的酒楼、饭庄等;在一定场所内或通过特定设备提供快捷、便利的餐饮服务的快餐服务,比如快餐店、小吃城、面馆等;以及在一定场所内以提供饮料和冷饮为主的服务的饮料及冷饮服务,比如茶馆、咖啡馆、酒吧等。

对于正餐类的“饭店、餐厅”来说,产品端按照菜系可以分为川菜、湘菜、粤菜、淮扬菜、鲁菜等;按照菜品可以分为鱼类、红肉类、禽肉类、海鲜类、素食类等;按照烹饪方式可以分为炒菜、烧菜、蒸菜、火锅、烧烤、煎炸等。随着消费者对饮食文化追求的不断提升,餐饮业出现了很多广受欢迎的交叉细分菜式,有些正餐企业甚至选择将其作为主打特色或主营菜式,比如酸菜鱼、老鸭汤、椰子鸡火锅等。

三、商标使用

结合餐饮行业的特点,具体到本案来看,万翠堂公司的“青花椒”商标实际使用对应的服务为“饭店、餐厅”等正餐类餐饮中比较传统和上位项目名称, “青花椒”属于弱显著性商标,具有一定显著性。

值得注意的是,万翠堂公司在第12046607号“640?wx_fmt=png”商标、第17320763号“640?wx_fmt=png”商标之后申请注册的第23986528号“640?wx_fmt=png”商标中包含了“砂锅鱼”文字标识,对经营主题进行了明确和限定。同时结合万翠堂公司在宣传推广中使用的“青花椒砂锅鱼&招牌青花椒味”等行为,万翠堂公司从自身角度缺乏维护商标显著性的意识。

再来看五阿婆火锅店,其在店招中明确使用了自己的注册商标“邹鱼匠”,且“青花椒”与“鱼火锅”在字体、字号、色彩、高度、字间距等方面均保持一致。在此情况下,“青花椒鱼火锅”的表达方式更容易让消费者认知为该店的经营主题和主打特色菜品就是“青花椒鱼火锅”,“青花椒”属于第一含义的使用,符合餐饮行业目前的发展趋势和经营特点,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我们可以通过简单检索进一步了解行业对调味料“青花椒”的使用。通过百度地图查询“成都青花椒鱼”可以看到非常多的店铺检索结果,从附带的图片中可以初步浏览店招上“青花椒”的使用和表达方式。通过天眼查查询“青花椒鱼”,行业分类选择餐饮类、企业状态选择存续,约有355条检索记录。省份地区选择四川省后,约有181条检索记录,占全部记录的一半以上。根据成立时间由早到晚排序,最早的成立时间是2003年,早于万翠堂公司商标申请时间。

综合以上情况,我们可以梳理出这样的思维脉络:“青花椒”商标在“饭店、餐厅”服务上本身属于弱显著性的商标。由于餐饮行业菜式的发展趋势和特点,万翠堂公司缺乏维护商标显著性的意识,消费者可以认识到五阿婆火锅店使用的“青花椒鱼火锅”表示的是火锅店的特色主打菜式,从而不构成混淆和商标侵权。

后记

商标通用化的案例在商业世界中屡见不鲜,对于本身显著性较弱的商标,企业更应当考虑行业特点、关注行业对商标的使用动态、注意自身的商标使用行为,管理和维护商标显著性,避免由此带来的维权困扰。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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