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翻新?“生意经”变“铁窗泪”!
来源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 | 谢敏 陈敏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二手翻新机“改头换面”成新机
意外的“商机”背后
代价是什么?
一起来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A公司多年来生产、销售知名A品牌智能手机,相关“品牌英文名”“品牌英文名+花型图案组合”为该公司注册商标,均在注册有效期内。
2020年6月以来,蔡某采购二手手机、手机壳等配件,雇佣人员组装翻新A品牌手机的某系列手机,经过刷机、检测后,售往境外。2021年8月后,蔡某专门为翻新人员联系境外客户,赚取差价。截至案发当日,蔡某假冒手机及为他人销售假冒翻新手机的非法经营数额为2829910元。
2021年10月底,蔡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
被告人蔡某单独或伙同他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非法经营数额达2829910元,情节特别严重,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本案所涉非法经营数额中,有1762389元系被告人蔡某单独从事假冒翻新手机的销售数额,剩余数额系帮助他人销售的数额,法院对该部分数额的区分在量刑时予以考量。
鉴于蔡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权利人损失并获得谅解,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十万元。该判决已生效。
法院说法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本案中,蔡某通过翻新二手手机并贴上正品商标,以假充真牟取暴利,不仅损害了A公司的品牌声誉,更导致消费者误购劣质产品,造成财产损失。人民法院坚决从严打击此类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鹏法君提醒,广大消费者选购手机时,应尽量规避不良商家的虚假宣传、隐瞒质量问题等“套路”“陷阱”,购机后应注意新手机是否被提前激活,手机软件内是否有余额或消费记录,机身是否有磨损痕迹,谨防买到“翻新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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