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扬:多晶型化合物专利的几个问题

2026-01-16 11:58:00
多晶型化合物专利的法律问题呈现技术密度高、制度关联广、价值冲突强三重特征,其法律处理需要在保护范围、新颖性创造性与确权稳定性之间建立一套协调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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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李扬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教授

引 言

多晶型化合物专利长期位于药物化学与专利法交汇的高密度专业领域,涉及化学结构、物化表征、工业适用性与专利确权、侵权等制度的复杂互动。化合物的多晶型本质上属于同一化合物结构在不同结晶条件下形成的晶格差异,其微观结构差异可导致稳定性、溶解性、吸湿性、流动性、化学稳定性以及生物利用度等方面的显著差别,而这些属性恰与药物质量与临床价值密切相关。因此,多晶型专利所涉及的保护范围、无效宣告、侵权判定与技术解释问题往往呈现高度争议性。

上述问题具有高度一体性:保护范围过窄、新颖性标准过低或创造性评价过于苛刻,将直接削弱专利的排他效力与财产权属性;无效决定的不稳定及反复审查,则会显著降低权利人对制度的信赖与创新投资的预期。因此,有必要在坚持专利法基本原理的前提下,适度强调多晶型专利在现代医药产业链中的重要性,以更加清晰的规则保护合理的创新期待。

二、多晶型化合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确定

(一)晶型表征方式与权利要求限定

多晶型专利的撰写方式通常具有较高专业性,其权利要求的表征方式大致可分三类。第一类以粉末X 射线衍射中若干特征衍射峰位置进行限定。第二类以完整粉末衍射谱图进行限定。第三类在衍射峰位置之外,附加热分析、吸湿性或显微形貌等物化参数作为组合特征进行限定。不同表征方式在技术上具有不同信息含量,在法律上则对保护范围产生不同效果。

在技术层面,特征衍射峰位置通常反映晶胞参数与晶型微观结构差异,具有较高稳定性与可重复性,可用于区分不同晶型物质;衍射峰数量、强度及谱图整体形态则受制备条件、取向、样品粒径、仪器校准及测试方式等影响,波动较为显著。因此,以有限数量的特征峰位置限定晶型,往往能够概括一定范围内的晶型类别,从而形成较宽保护;相反,以完整谱图作为限定,则更接近某一具体样品的表征,保护范围显著收窄;若再叠加热分析或吸湿性等物化参数进行组合限定,则保护范围进一步收束。这种技术与法律之间的双重关联,决定了晶型专利权利要求撰写本身即蕴含保护策略选择。

从鼓励创新角度看,只要权利要求中清楚写明以若干特征峰位置作为核心表征,就应当允许其取得较为概括的晶型保护范围,而不应以说明书中某一具体样品的全谱或其他物化参数对该范围进行实质限缩。否则,将迫使申请人在权利要求撰写中普遍采用全谱+多参数式极窄保护模式,既削弱专利的市场排他效应,也不利于鼓励权利人公开具有代表性的表征信息。这一结论并非偏离专利法的基本原理,而正是对以权利要求为准原则与鼓励公开精神的实质贯彻。

在命名方面,多晶型代号(如以字母、罗马数字或其他方式标识的晶型名称)仅为便于区分不同结晶样品的符号标签,不能代替晶型的微观结构信息,亦不宜视为构成权利要求的必要技术特征。理论上,晶型代号不应产生限缩效应,其法律意义主要在于指代某一晶型类别,具体的技术特征仍应由权利要求的参数限定予以确定。若允许以代号为媒介,将说明书中某一具体样品的全部物化参数回填进入权利要求,则等同于绕开了权利要求文义的规范作用,破坏了权利要求公开与说明书公开之间的制度分工。

(二)以权利要求为准原则与说明书解释的边界

多晶型保护范围的核心法律原则仍为专利法所确立的“以权利要求内容为准,说明书与附图用于解释。”这一原则旨在保障交易安全与预见可能性,使技术方案的边界以权利要求明确呈现,避免公众需通过说明书内部挖掘隐藏特征方能获知保护范围。就多晶型专利而言,这一原则尤显重要,因为晶型表征参数本身已经较为复杂,若再允许说明书的实施例参数自由渗入权利要求,将使技术边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变得难以把握。

由此,在解释晶型权利要求时,应当严格区分说明书的解释功能与限缩功能。解释功能系指说明书可用于阐明权利要求中术语的含义,例如测试条件、误差范围或仪器类别等。本领域技术人员亦可通过说明书理解峰位置属于何种测试体系、误差来源或制品属性。然而,说明书一般不应具有限缩功能,不能将实施例中存在但未写入权利要求的特征引入权利要求作为必要技术特征,否则将破坏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的制度分工,并使说明书由解释材料转化为必备限定来源。

从专利权人角度看,说明书限缩权利要求的做法还存在明确的制度成本。一是削弱了权利人在撰写不同权利要求层级时的工具性选择,使宽窄不同的权利要求之间丧失层级结构;二是降低了权利人依赖权利要求文本确定保护边界的预期,使其在撰写阶段难以合理安排公开与保护的平衡;三是增加了无效与侵权程序中解释争议的振幅,使权利稳定性下降。考虑到多晶型专利往往涉及重大药品研发投资,制度设计上理应允许权利人围绕权利要求文本形成稳定的行为预期。

(三)主题名称是否可由说明书限缩

主题名称,如“某化合物晶型 A”,仅为指代某一晶型类别的标签,其本身不具备表征晶型微观结构的能力。因此,不宜将主题名称视为具有限定权利要求范围之效力,亦不宜由此导出说明书中与该代号相对应的具体实施样品及其全部物化参数均为必要特征。若将主题名称视为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之间的“导管”,则相当于为说明书提供了一条进入权利要求的隐蔽通道。

若允许主题名称触发说明书限缩,将引发多重制度问题。其一,破坏晶型命名与晶型结构表征之间的分工;其二,削弱权利要求参数限定之制度意义;其三,损害专利权人通过不同权利要求层级形成不同保护范围的合法期待;其四,降低公众预见性,使说明书实施例成为权利要求的隐性边界;其五,不利于专利保护激励机制之实现。因此,在一般理论框架下,应严格区分代号与技术特征,避免主题名称成为限缩工具。

从国际实践看,专利审查与司法裁判通常将晶型代号仅视为便利称谓,而真正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仍是权利要求中的参数性特征。例如,在一些域外实践中,审查机关和法院更加重视XRPD 峰位置组合作为晶型“指纹”,而对代号并不赋予独立的限定效力。这一趋势与“以权利要求为准”的基本原则相契合,也为多晶型专利的权利人提供了可预期的撰写与维权路径。

综上,多晶型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以特征部分所记载的参数特征为准,以说明书解释为辅,而不宜通过主题名称或实施例参数进行限缩。此一规则在技术、法律与制度三重层面均具有正当性,不仅维护了公众的预见可能性,更保护了权利人基于权利要求文本形成的合理信赖。

三、多晶型化合物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与侵权比对

(一)新颖性判断与公开程度要求

(二)创造性判断与预料不到技术效果

多晶型的创造性通常围绕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与是否具有预料不到效果展开。多晶型的形成与稳定性往往取决于溶剂、温度、搅拌方式、冷却速率及结晶诱导条件等高度偶然因素,晶型并非一定随着制备条件改变而可预测,因此通常难以确认存在稳定、明确的技术启示。其次,多晶型所带来的效果往往体现在溶解度、吸湿性、流动性、化学稳定性、生物利用度、制备放大性及制剂适应性等方面,若某一晶型在上述性能上具有显著改善,且难以从现有技术中推导,则构成预料不到技术效果,支持创造性认定。

从产业实践来看,药品监管机构和技术规范文件往往高度重视晶型对质量一致性和临床表现的影响,将晶型视为药品质量控制的关键因素之一。这一点说明,多晶型并非纯理论性的结晶现象,而是与药物的实际疗效、安全性和可工业化控制直接相关。若创造性评价仅停留在“是否可以结晶”“是否通常会产生多晶型”这一抽象层面,而忽略具体晶型在溶解性、稳定性、制剂工艺适应性上的实质改善,将明显低估多晶型创新的现实贡献。

合理的创造性评价应当承认,在缺乏明确技术启示的前提下,通过大量试验筛选稳定晶型并证明其在上述性能上的综合优势,本身就构成对现有技术的实质性改进。特别是在现有技术未系统地揭示某一化合物多晶型的稳定性格局与性能差异的情况下,权利人通过开发新晶型并证明其工业可行性,理应获得较高程度的创造性评价,以形成与高研发成本相匹配的激励回报。

(三)侵权比对原则与边界

晶型侵权比对遵循全面覆盖原则与等同原则。若权利要求以特征峰位置限定,侵权比对即应逐一比对峰位置,并在限定误差范围内判断是否落入;不宜以制备工艺差异或技术效果差异作为非侵权理由,因为晶型判定属于产品特征比对,工艺与效果不属于比对内容。若权利要求以完整谱图限定,则侵权比对须考察谱图整体特征,但同样不比对效果或工艺。

就晶型侵权比对而言,比对的核心应是“比物质结构,不比制备过程;比表征参数,不比技术效果”。若允许以制备工艺差异、溶解度差异或生物利用度差异作为否定侵权的理由,则将侵权比对错误地转化为新颖性或创造性评价,从而混淆确权与侵权的制度分工。一旦侵权比对被过度引入技术效果考量,侵权人便可以通过调整工艺或制剂工况使某些性能指标出现偏移,从而主张“不再是同一晶型”,这将给权利的实际保护带来严重损害。

侵权比对应避免将说明书中未进入权利要求的参数用作比对工具,否则将形成事实上的限缩,破坏权利要求体系与侵权比对体系的协调性。此外,尽管专利权人在授权阶段所作之限缩性陈述可能触发禁止反悔规则,然而审查机关自身的评述意见并不构成限缩来源。区分申请人主动限缩与审查机关意见的界限,有助于既维护审查档案的一致性,又不至于因审查阶段的技术性讨论而对权利范围施加过度限制。

在反规避层面,还应当认识到,晶型侵权具有一定隐蔽性,侵权人可能通过改变测试条件、采用混晶体系、调节杂质含量等方式,使目标产品的谱图外观发生变化。如果侵权比对仅停留于表面谱图视觉印象,而忽略核心峰位置及其误差范围的综合判断,则容易被形式变化所误导。通过强调以核心参数为比对对象,并坚持结构同一性优先于效果差异,可以在法律上构筑起对规避行为的合理防线。

四、结 语

多晶型化合物专利的法律问题呈现技术密度高、制度关联广、价值冲突强三重特征。其法律处理需要在保护范围、新颖性创造性与确权稳定性之间建立一套协调框架。关键不在于单次确权,而在于形成稳定的投资预期。晶型研发往往对应数年乃至十年以上的研发周期与高额试验成本,因此保护范围的清晰、新颖性的严谨、创造性的合理、侵权比对的可操作性与确权程序的终局性,共同构成制度激励的整体结构。只要其中任一环节过度动摇,制度激励便可能失效。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A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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