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互联网法院上线全国首个电子证据平台
作者|吴巍 杭州互联网法院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授权发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本文1985字,阅读约需4分钟)
电子证据平台是在证据和审判之间建立的一个专门的数据通道。它实现了与各个电子数据来源接口的无缝对接,各接口可以把电子证据以数据摘要形式提交平台进行安全传输和存储。在诉讼中,当事人提交电子证据原文时,平台会对电子数据原文和已保存的数据摘要进行自动比对,判断是否有过后期篡改,从而用来辅助验证电子证据的真实性。电子证据平台这一创新模式有效解决了电子证据存储难的天生缺陷,为人民法院依法审核电子证据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1、有需求
当前,金融纠纷案件中的“开户信息、交易记录”,网络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著作权转让电子合同、软件源程序文档、侵权网页”等越来越多的案件事实需要通过电子证据予以证明。但作为一种形成存储于电子介质中的信息,电子证据与书证、物证等传统证据相比有着巨大差异,电子证据存在着“虚拟性、脆弱性、隐蔽性、易篡改性”的“先天不足”。成立电子证据平台有利于对接各个电子来源接口,保证数据的清洁性,实现“平台一键接入、数据轻松存储”。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正式将电子数据规定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电子数据从此在诉讼中取得了合法地位。同时随着信息化和大数据席卷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电子证据必然会在司法证明的舞台上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建立电子证据平台有相应的制度支撑和实务基础。
电子证据平台相比较以往收费高、响应速度慢的电子证据的存储、固定旧模式,在创新技术保障下的电子证据平台具备更加快捷、更低成本、存证场景宽容度更高的优势。体现了“证据融通快车道、安全存储有保障”的价值功能,是杭州互联网法院深度促进法网融合机制的又一创新之举。同时也是提供高效便捷的互联网时代司法服务,践行“让当事人最多跑一次”理念的题中之义。
1.严格接入。首先,证据平台接入方要具备可持续提供存证服务的能力和被市场有效验证;开展司法电子证据服务必须通过严格的实名认证,如果认证方案不确定或存在瑕疵的,禁止接入;其次,用户在申请接入时需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供主体身份资料、联系方式等信息,经过杭州互联网法院管理员审核同意;再者,证据平台接入方必须通过国家授权的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为其颁发认证,确保网上传递信息的机密性和完整性;最后,在完成上述认证后,接入方才能通过接入标准实现与证据平台的对接。
2.有效收集。通过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或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第三方数据持有者(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互金平台、理财平台等)、第三方数据服务提供商(如运营商平台、电子签约平台、存证机构平台)等提供电子数据传输到电子证据平台,有效解决当事人自行收集电子数据证据存在的困难,节约庭审举证质证的经济和精力成本。
3.安全保全。以数据摘要作为电子数据记录的唯一标识,结合时间戳、数据加密算法等先进技术手段对推送数据进行保全,有效避免了电子证据灭失和后期篡改的风险。
4.完善应用。一是给平台存储的电子证据配备唯一存证编号,借助独有的存证编号自动检索电子证据;二是通过与电子数据摘要进行智能比对,核验无误后作为司法证据应用参考。通过“平台自动获取、系统智能比对”使法官通过平台轻轻松松核实证据,及时查明案件事实。
1.技术有保障。通过对原始电子数据进行逻辑运算制作数据摘要,形成唯一的不可篡改的“数据身份证”(即哈希值),并实时同步备份到电子证据平台。进入诉讼程序后,根据已保存在电子证据平台的“数据身份证”与电子数据原文进行自动比对,判断电子证据后期是否有过篡改。这样一来,让“后期篡改电子证据变得毫无意义”。同时,电子数据哈希值文件还具有占用容量小的特点,极大地节约了存储空间。
2.要素会归类。针对案件归纳整理出电子证据的类型化要件,平台可以进行要素归类,为法院批量化、智能化审理案件打下坚实的基础。
3.安全可掌控。平台完全为杭州互联网法院掌控,立足于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和法官便捷办案,不为任何盈利性机构和个人的利益,仅为当事人通过互联网从事诉讼活动服务。采取多种机制确保数据安全,从根源上杜绝数据被不当使用,确保电子存证的可信度。
1、经验可推广
我院出台了《杭州互联网法院民事诉讼电子数据证据司法审查细则》,确立了规范电子数据的审查标准;发布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规范》,完善了杭州互联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的建设和管理机制。我院将继续制定相应的相应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对电子证据平台提供充分的制度支持,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形成电子证据平台建设的杭州样本。
除了杭州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在该平台展开司法运用外,其它相关机构(如经允许的其他各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备案机构)均可从该平台中依程序调取相关证据,实现资源数据的共建共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