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专利成果转化决策要素分析

2023-11-21 18:10:00
编者按: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专利转化运用专项行动方案(2023-2025年)》,对我国大力推动专利产业化,加快创新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作出专项部署。而在实践中,专利转化运用受到哪些因素影响?还有哪些堵点有待打通?本文作者通过对决策要素和阻碍因素的归纳分析,对作为转化主体的高校在制度建设方面提出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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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孙旺  天津金诺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布鲁斯

摘要

近年来,各国科技战愈发激烈,科技成果转化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鼓励科技成果转化的背景下,高校专利成果转化决策要素直接影响企业与高校进行专利成果转化及其转化结果。文章通过对决策要素和阻碍因素的归纳分析,对作为转化主体的高校在制度建设方面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

专利成果转化;决策要素;阻碍因素;政策建议

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国家之间的竞争已经直接体现为对科技的竞争。而科技竞争的激烈化程度加深,从科技水平转化为工业技术的能力逐渐成为衡量国家工业能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近年来,随着《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以及一系列法律法规的出台,完善了科技人员奖励的法律依据。而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大授权力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通知》以及《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的出台,对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提供了重要指导。而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则明确对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提出了要求。

从法律法规上来看,科技成果转化已经获得了充分的制度保障,但在实践操作中,企业与高校在专利转化过程中却在重要决策要素上往往存在较大争议。在该背景下,进行专利成果转化的决策要素分析则是决定转化是否能够取得商业成功的重要因素。

一、高校专利成果转化概述

目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主要由国家法律、部门规章、地方法规以及学校规定等多层级规定组成。

在国家法律层面上,其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这两部法律,这两部法律构成了科技成果转化法律体系的底层基础。

而在部门规章中,主要是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等部委发布的文件为主,其中科技部全面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而教育部主要针对高校成果转化制定专门的管理规定,而财政部主要从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以及税收奖励政策等方面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

在地方法规方面,各地普遍就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制定条例,同时也在不断发布各种细节规定,从各方面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此外,在具体措施上,各地方政府也不断推出新的措施,以促进本地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展,如2023年,天津市政府就推动了天开高教科创园的建立,一手打造了新的科技创新策源地、科研成果孵化器、科技服务资源集聚区。

而在终端操作中,各高校关于成果转化的细节规定则是高校专利成果转化的具体落地政策。在现有高校专利成果转化规定中,各高校普遍遵循了转化申请、价值评估、交易公示、合同签约以及签约后管理等多项流程,为各高校专利成果转化提供了重要指引。同时,各高校基于其自身情况不断提出创新举措,如成果赋权制度、技术转移中心、技术经纪人制度等也均是近年来的高校专利成果转化亮点。

二、高校专利成果转化决策要素

在进行具体高校专利成果转化过程中,由于各专利成果情况存在不同情形,因此在具体细节上,存在诸多影响高校专利成果转化的因素,这些因素将直接影响是否进行转化以及最终的转化效果如何。在实务过程中,影响高校专利成果转化的决策要素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发明专利是否授权

在专利申请特别是发明专利申请过程中,从申请到授权需要花费较长的时间成本。虽然在国家层面上不断在缩短专利授权时间,但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发明专利授权也至少需要六个月以上的时间。而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对于企业而言,时间就意味着产品利润。在这个层面上来看,企业应当易于接受以发明专利申请权的状态接受成果转化。

但问题在于,发明专利申请权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其后期是否能够获得授权且是多久能够通过实质审查仍然不确定,如接受高校发明专利申请权进行转化,则企业需要承担较大的决策风险。

此外,在实际业务中,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认为,根据《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8号)第五条规定,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而专利申请权并不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科技成果,并不能够享受相应的个税优惠。

因此,发明专利是否授权可能会直接影响成果转化结果,一方面这直接关系到企业的风险评估,另一方面也可能会造成税务沟通成本的提升。

(二)专利成果转化方式

在高校进行专利成果转化过程中,最常见的是专利技术转让或专利技术出资两种方式,而除上述两种方式之外,还存在技术开发、专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服务等多种成果转化方式,不同的转化方式各有利弊,在进行转化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合的成果转化方式。

专利技术转让能够直接实现现金收入,满足短期收益目标,但缺点在于,专利技术无法获得技术发展红利,难以实现远期收益目标。同时,专利技术转让也局限于已有技术的转让,并不适用新技术的开发。

专利技术出资能够最大限度满足技术产业化发展后收益,但缺点在于,由于缺乏短期激励效果,该种转化方式对于科研人员的积极性促进有限。

技术开发主要适用于已有明确技术目标,但尚未掌握或尚未验证的新技术研发工作。与其他转化方式相比,技术开发是最为适合小试、中试阶段技术成果转化的方式。

专利技术许可是能够在高校保留专利权情况下,获取现金收益的转化方式。该种转化方式对短期现金需求偏低,但对于企业权利作出了明确限制,因此该种转化方式实际上适用于现金流受限或高校有意保留专利权等特殊转化场景。

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则是利用已有技术成果,为他人提供输出特定成果、解决技术问题等服务的转化方式。该种方式适用范围比较广泛,但与其他转化方式相比,该种转化方式不涉及技术成果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而对于在服务过程中形成的新技术成果,高校往往倾向于保留相应权利,对于企业而言,除非存在特定需求,否则均不建议选择上述两种转化方式。

综上,在进行成果转化过程中,各种转化方式均有不同特点,也各有所限制。由于众多阶段所需要实现的经济及技术目标均有所差异,故在进行成果转化过程中,灵活运用以及组合运用多种转化方式,才能够有效匹配各方面主体的成果转化需求。

(三)专利稳定性

在现有专利制度情况下,由于发明专利需要经过实质审查,而实用新型并不需要实质审查,因此两者之间的专利稳定性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即使经过实质审查的发明专利,在未经过无效宣告程序的情况下,其专利稳定性也仍然存疑。

基于上述,企业在进行专利成果转化过程中,应当对专利稳定性进行评估,特别是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尤其应当对于专利稳定性进行评估。对于拥有专利稳定性风险的专利技术,企业在进行成果转化时应当额外慎重。

此外,在进行专利稳定性评估时,企业还应当对专利技术背景进行调查,并确认是否存在影响产业化的专利壁垒。如确认存在专利壁垒,也应当统筹考虑是否应当设定新的专利研发目标,以及拟转化专利成果是否能够完全满足产业化需求。

(四)技术成熟度

众所周知,在进行技术成果转化过程中,在实验室完成实验与最终形成生产线之间,还需要进行大量的资金、技术投入才能够完成。因此,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实验室级别技术与经过验证的产业化技术在实际价值上存在天壤之别。技术成熟度的不同,将直接体现在企业的出资意愿上。

而在实务操作中,高校专利主要为实验室级别技术,并不能绝对符合产业化技术要求,而实现企业最终的技术目标,仍然需要小试、中试等多阶段验证方能实现。因此,如拟转化专利为实验室级别技术,则在进行成果转化时,还应一并考虑产业化技术开发过程当中的时间进度计划、收费分配阶段比例、开发风险承担以及费用担负等具体因素。

(五)退出机制

2021年7月2日,教育部下发了《教育部关于加强直属高校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见》,其中第四条中明确对于高校技术出资的退出机制提出了要求。因此,在进行成果转化过程中,如选择专利技术出资方式进行成果转化的,则应当设定明确的退出机制,以满足高校对于企业风险管理的相关要求。

在进行退出机制设置时,高校与企业之间会就多种机制设置进行讨论,如出售期权、技术回收需求、协同或优先转让条款等。

出售期权是指,在成果转化商谈过程中,高校往往会提出要求,即在一定年限后,希望享有一份固定价格出售期权,以保证其最低收益需求。该固定价格往往是以专利出资时的评估为基础确定,满足高校国有资产管理需求。

技术回收需求是指,在成果转化商谈过程中,部分高校曾提出,希望对于合资公司设定较短营业期限,并在营业期限到期后,优先收回出资技术,而不承担公司损益,以另一种方式实现无损退出。该种要求虽然符合国有资产监管要求,但与现行公司法律制度相悖,故较少企业能够认可该条款。

协同或优先转让条款是指,在合资合同中,在高校股权进行出让时,合资企业股份不得对外出让或不得引进新的投资人,或者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或股权变现时,高校股份应当与投资企业股份同比转让,以达到保护高校作为非运营股东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设定退出机制时,应当综合考虑高校以及企业的广泛诉求,在多种机制上进行讨论,进行取舍,以满足各方权益保障需求。

三、高校专利成果转化阻碍因素

基于决策要素选择的不同,高校专利成果转化在实践中往往陷入信息不对称陷阱,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高校的行政属性与企业之间的市场需求不对称

从主体性质上而言,高校为事业单位,其在进行专利成果转化时,受限于国有资产监管要求,对于以技术出资入股形式的成果转化,往往会提出不低于专利评估价值的最低收益要求,即高校会提出“固定价格出售期权”的交易条款要求。

在从企业角度来看,这种条款的设置,则是单方面考虑学校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求,而忽略了股权本身“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始初衷。

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寻找的往往是能够共同持续发展的合作伙伴,而学校则是以绝对规避风险作为前提,在进行成果转化时,往往造成双方谈判陷入困境。

(二)科研人员的经济目标与企业的技术目的矛盾

在进行成果转化过程中,科研人员普遍希望能够尽快获得高额现金回报,因此在科研人员主导下的专利成果转化,往往以技术委托开发、技术许可或技术转让为主要转化形式。

然而在专利成果转化过程中,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其受让的专利往往并未经过市场检验,在专利稳定性、障碍专利技术、产业化开发前景等因素均不确定的情况下,企业普遍希望前期尽可能减少现金支出。

在进行专利成果转化过程中,两者对于即期和远期的收益分配比例、现金分配比例等认识差异较大,也往往是阻碍专利成果转化成功的重要原因。

(三)专利的评估值与市场价值的不对称

在进行专利成果转化过程中,无论是进行技术转让还是进行技术出资,高校均应履行评估程序。在现有的专利评估程序中,评估机构常用的评估方法包括成本法、市价法或收益法等方式。但由于专利的特性,使得上述三种评方法均难以精准反映专利的市场价值。

成本法仅能够计算专利研发的经济成本,而对于研发过程中高校投入的技术成本无法进行量化,且对于技术附加值未做任何考虑。而市价法的问题在于,专利转让市场并非绝对竞争市场,而在非绝对竞争市场情况下,其所谓的市价并不能真实反映专利价值。收益法的问题在于,在未考虑产业化技术可实现性、产业化研发投入、产品中技术占比等多种因素情况下,以此预测收益可能存在极大的偏差。因此,在传统评估方法难以适用的情况下,如何公允的确定市场价值也是专利成果转化过程中的难题之一。

(四)专利的权利范围与企业的保护需求不一致

根据专利法律制度规定,专利的权利保护范围应当以专利的权利要求为准。而高校专利在进行专利撰写时,其出发点一般是以专利通过为首要目标,而并非尽可能扩大专利保护范围,因此,高校专利的独立权利要求往往将技术细节均予以披露,其技术特征较为繁杂。这就直接造成高校专利的保护范围普遍较小。

而企业对于专利保护需求在于,其往往希望通过专利尽可能获得更大的保护范围,尽可能在竞争中获得优势。但高校专利由于技术特征较多,使得竞争对手比较容易采取区别技术特征的方式进行产品研发,使得企业技术优势并不明显。在该种情况下,企业所寻求转化的“跨时代、革命性”专利技术需求可能与高校专利无法匹配。

四、政策建议

早期为了更快实现科技强国的目标,我国对专利申请出台了一系列的奖励政策,这直接造成了我国专利申请量居高不下,但专利质量普遍不高。随着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联合发布《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以及国家知识产权局布《关于进一步严格规范专利申请行为的通知》的发布,从国家层面上已经取消了对专利申请的财政资助,我国的专利鼓励政策由“量”逐渐向“质”进行倾斜。

随着国家政策的变动,对于高校专利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也进行了较大程度的更新。同时,与传统成果转化由科研人员主导相比,高校作为转化主体逐渐应当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为更好的适应成果转化政策变化,高校可在以下几方面进行制度建设:

1.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奖励机制

长期以来,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始终属于偏低的状态,这是由于当前高校对于科技成果评价的导向以学术为主,而并非以市场为主。高校科研人员在进行科技成果的研发过程中,着重重视数量而轻视质量,重视形成成果而不重视产业化可能,这直接造成了高校研发成果与市场实际需求脱节。

2020年2月3日,教育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科技部三部门发布了《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2020年2月17日,科技部印发《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的通知(国科发监〔2020〕37号)。上述两文件中多次提出,要突出转化导向,突出转化应用导向,倒逼高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优化提升。

但截至目前为止,大部分高校均未能提出根本性变化,对于科技成果转化各高校往往以单纯的分成比例方式作为奖励政策,以科技成果转化为导向的整体奖励机制并未全面建立。因此,建立以市场为导向的全方位奖励机制仍然是各高校后续的主要管理目标,例如各高校近年来不断推出的职务科技成果赋权就是良好的尝试。

2.形成完整的专利转化评价体系

在现在高校的专利转化过程中,由于缺乏体系性的转化评价体系,故在进行转化过程中,无论是高校还是企业均难以对专利进行准确定位。双方形成了“一方懂技术但不了解市场,一方了解市场但对技术不精通”的局面,高校作为成果权利方,限于其行政属性也难以做出更多主动动作。因此,建立完成的专利转化评价体系,使得专利价值能够得到科学体现,是高校后续成果转化的重工作要内容。

在设定专利转化评价体系过程中,需要全面考虑各方面主观因素,包括法律、政策、技术市场、产品市场等多领域综合指标,以能够满足科学高校的专利转化评价体系要求。

3.构建市场化运作的成果转化平台

专业、高效的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应当是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机制保障。2020年5月13日,科技部、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高等学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建设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其中明确支出,要建立高校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

中国的许多高校已经建立了成果转化办公室,但由于人员和编制的限制,相关工作职能仍然由学校老师以及行政机构负责。在该种情况下,成果转化难以脱离行政管理序列,无法实现市场化运作,严重影响成果转化效率。

在该种情况下,部分高校已经迈出了重要的创新一步,即成立专门的技术转移公司,专门负责高校专利成果转化。与传统高校成果转化相比,高校技术转移公司拥有以下特征:

第一,全新定位。技术转移公司以营利为首要目标,其利润来源为成果转化收入提成,成果转化收入越高,公司利润越高。在这种定位下,技术转移公司将完全以市场为导向从事活动,而并非将自己视为行政管理环节,能极大的促进工作人员主观能动性;

第二,内外部资源整合。技术转移公司作为高校全资控股的独立运营公司,其对内可以衔接高校科研技术力量,对外可以整合外部资源,以其“最懂技术的市场人员+最懂市场的技术人员”定位,为双方的沟通构建桥梁,有效促进成果转化效率;

第三,人员专业化。技术转移公司不再受到高校编制的限制,其能够通过市场化招聘、市场化薪资等机制汇集包括技术、法律、财税、金融、市场等多专业人员,形成更为专业的技术转化服务。

因此,构建独立于高校、市场化运营的成果转化机构,建立专业的技术转移经理人机制,能够有效的促进高校成果转化,为实现高校专利价值起到重要作用。

五、结语

《中国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2022(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篇)》对2021年1478家高等院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和承销进行了研究分析,其结果显示2021年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已达270527项,同比增加22.0%,总合同金额达到10860805.3万元,同比增加31.6%,当年到账金额6950990.2万元,同比增加28.0%。

总体而言,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法律服务市场逐渐将成为又一新的法律服务增长点,如何在法律服务过程中提供更为高效、专业的法律服务,将成为知识产权律师的新课题。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 |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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