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华为侵权的NPE,这次或将再次折戟
作者 | IvesDuran
(本文版权为知产力所有,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来源。)
(本文1320字,阅读约需3分钟)
无线星球有限责任公司可谓是包括苹果及华为等手机品牌在内的公敌,其是一家位于美国的非专利实施实体,其名下大部分专利收购自爱立信公司。据2015年公开的媒体报道,其团队虽然仅有十余人,但已经在美国、英国、德国起诉包括华为、三星、谷歌、苹果在内的多家科技企业,侵犯其通信领域发明专利。
2017年4月,英国高等法院对无线星球公司在三年前针对华为公司提起的通信领域标准必要专利侵权诉讼作出判决,认定华为公司构成专利侵权。不过,华为公司不服该判决,已提出上诉。2018年5月,上诉法院将开庭审理该案。
在国外诉讼打的火热的同时,华为公司还在国内对无线星球名下的多件通信领域发明专利发起无效宣告请求。
近日,专利复审委作出第34702号专利无效审查决定,宣告无线星球有限责任公司第200680056734.5号“用于在利用OFDM技术的通信系统中的符号映射的方法和设备”PCT专利(下称第734号专利)全部无效。第734号专利的原权利人为艾利森电话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无线星球有限公司。本次无效宣告请求人为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无效宣告请求日为2017年9月15日。
请求人共提交了7份证据,其中证据6为公开号为CN1642059A的中国发明专利申请公开说明书,即本专利对比文件2。合议组的评述主要围绕本专利权利要求1-34相对于对比文件2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否具有创造性展开。
(对比文件2)
合议组认为:
与对比文件2相比,本专利独立权利要求1、14、18、3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均是如何将码片映射方案应用于符号映射。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常见的资源维度有时间维度、频率维度和空间维度,采用这三种维度中的任意两种维度来进行二维资源映射是本领域公知常识;码片或者符号是表示数据信号的不同单元,所映射到的对象都是OFDM网络,即时间频率单元,对于OFDM网络而言都是单个资源网络所能容纳的数据信号。对于资源映射来说将码片映射方案应用于符号映射是类似的, 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将码片映射方案应用于符号映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14、18、3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本专利权利要求1、14、18、31不具有创造性。
进而,由于权利要求2-13是权利要求1的附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5-17是权利要求14的附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9-31是权利要求18的附属权利要求;权利要求32-34是权利要求31的附属权利要求,因此,在权利要求1、14、18、3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上述附属权利要求亦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宣布第200680056734.5号发明专利全部无效。
截止目前,除了第734号专利,无线星球公司名下第200780051855.5号“无线通信网络中邻接小区的自配置和优化”发明专利已于2016年7月22日被宣告无效,但第200880123699.3号“无线通信网络中的方法和装置”发明专利则于2016年12月22日被维持有效。
另外,华为公司针对无线星球公司名下第97181988.2号“用于提供用于通信网的辅助信道的方法和系统”发明专利发起的无效宣告请求口审日期为2017年12月26日。如果口审如期举行,预计审查结果将于近期公布,届时知产力将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