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稿 | 从全国无罪判决和不起诉决定书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十二大辩护要点

2022-09-03 08:00:00
100份侵犯商业秘密刑事判决书、45份不起诉决定书,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十二大辩护要点。

作者 | 曹莉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

         周泰研究院高级研究员

     籍蕾  北京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编辑 | 布鲁斯

一、总体情况

笔者对全国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判决书、不起诉决定书进行检索,得到公开的侵犯商业秘密刑事判决书共100份、不起诉决定书共45份。

1.无罪判决情况

在刑事判决书中,无罪判决6份,占比6%。

640?wx_fmt=png

2.不起诉情况

在不起诉决定书中,法定不起诉决定书6份,约占13.3%;酌定不起诉决定书4份,约占8.9%;存疑不起诉决定书35份,约占77.8%。

640?wx_fmt=png

二、无罪判决和不起诉决定书呈现出的特点

(一)地域分布

1.判决的分布情况

据统计,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涉及17个省份(自治区、直辖市),广东、浙江、北京、上海、江苏五省的案件数显著高于其他省,其中,广东案件数量居于首位,是17省中唯一一个案件超过20起的省份。

640?wx_fmt=png

6份无罪判决的案件则分布于广东(2起)、浙江(1起)、北京(1起)、福建(1起)、内蒙古(1起),大致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的地域分布成正相关。值得注意的是,福建、内蒙古两省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数量分别为3件、2件,在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数量较少的情况下,其无罪判决率相对高于其他三省。

640?wx_fmt=png

2.不起诉案件的分布情况

不起诉案件则分布于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其中,广东、江苏、浙江、重庆、福建的不起诉案件数量居于前五,广东的不起诉案件数量与判决情况同样居于首位。

640?wx_fmt=png

综合刑事判决书和不起诉决定书的地域分布可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多发生于广东、江苏、北京、上海、浙江等经济发达的省份。

(二)涉案商业秘密类型

根据法律规定,我国的商业秘密分为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前者主要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等信息;后者则包括管理诀窍、客户资料、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标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1.无罪判决涉及的商业秘密类型

在6起无罪案件中,5起案件涉嫌侵犯技术信息,其中3起与制造业相关,另外2起则分别于交通运输业和信息传输、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相关;仅有1起案件涉嫌侵犯经营信息,具体类型为客户资料。

640?wx_fmt=png

2.不起诉案件中涉及的商业秘密类型

在不起诉案件中,涉嫌侵犯技术信息的案件有34起,占全部不起诉案件的75%以上,具体领域包括:制造业13起,信息传输、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业7起,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8起,交通运输业6起。在8起涉嫌侵犯经营信息的案件中,涉嫌侵犯客户资料的案件有9起,涉嫌侵犯产销策略的案件有2起,涉嫌侵犯经营状况、招标标底的案件各1起,其中有2起案件涉及了不同类型的经营信息。此外,另有3起案件,同时侵犯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两类商业秘密,技术信息涉及的具体领域为制造业,经营信息则涉及客户反馈和客户资料。

640?wx_fmt=png

640?wx_fmt=png

640?wx_fmt=png

由此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无罪判决或不起诉决定书中多涉及技术信息的商业秘密,其中尤以制造业和高科技产业为主;而涉及经营信息的商业秘密则多为客户资料信息。

(三)行为模式

1.以侵权主体划分

以行为人身份为标准进行划分,可将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分为直接侵权行为和间接侵权行为。所谓直接侵权,即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公司、企业内部的工作人员,曾在公司、企业内工作的调离人员、离退休人员以及与权利人订有保守商业秘密协议的有关人员;间接侵权则是指明知或应知前述第一种至第三种违法行为,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

据统计,绝大多数案件属于直接侵权,其中,在无罪判决案件中,有5起案件的行为人为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在不起诉案件中,有44起案件的行为人为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人;两类案件均各有1起为间接侵权。

由此可见,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行为人大多为合法知悉商业秘密内容的被害公司员工,其在公司任职期间掌握了公司的商业秘密,后因辞职、跳槽、利诱等原因,或将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泄露给他人,或利用该商业秘密经营同类业务,从而侵犯了原公司(即被害单位)的商业秘密。尽管被害单位可以通过诉讼获取一定的赔偿,但商业秘密一旦泄露便难以复原,因此企业应当积极制定事前保护措施、规避内部员工泄露风险。

640?wx_fmt=png

2.以商业秘密用途划分

以涉案商业秘密的用途为标准进行划分,案例中涉及的行为模式主要有三种:横向竞业型,即利用涉案商业秘密经营同类业务、获取竞争优势;纵向交易型,即利用涉案商业秘密,获取与被害单位的交易优势;公众公开型,即将涉案商业秘密向不特定多数人公开。其中,绝大多数案件均是利用商业秘密经营同类业务。

640?wx_fmt=png

(四)涉案金额

1.无罪判决

据统计,在无罪判决案件中,有2起案件涉案金额在30万元-250万元,有1起案件法院认为设备尚未生产完毕、没有达到入罪数额,另有3起案件因认定涉案金额“证据不足”而无法入罪。

2.不起诉案件

在不起诉案件中,90%以上的案件涉案金额达到了入罪标准,其中涉案金额在30万元-250万元的案件最多,为21起;涉案金额在250万元-1000万元的案件次之,共15起;另有5起案件的涉案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

由此可见,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往往具有涉案金额高的特点,但由于计算方式复杂、证据认定困难,涉案金额也是此类案件的一大辩护重点。

640?wx_fmt=png

640?wx_fmt=png

三、通过无罪判决和不起诉决定总结的十二个辩护要点

根据我国刑法、刑诉法规定,结合审判实践,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辩护要点主要有以下三个角度:一是无罪辩护,二是罪轻辩护,三是证据不足辩护。

辩护要点一:涉案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不具备非公知性,不属于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4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因此,商业秘密必须同时具备非公知性、价值性、保密性等特征。

【相关案例】方顺龙、林耀章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3)深宝法刑初字第1545号

【裁判要旨】根据中国科技法学会华科知识产权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该鉴定认为被害人的爪链模具技术有多个技术点是不为公众所悉的。……在实质内容方面,针对华科知识产权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所认可的非公知技术点,辩方提交的由上海模具技术协会资深专家委员会五位专家出具的《专家意见书》以及模具专家丁松聚当庭的证言,都认为鉴定书所列的“非公知技术点”均为模具行业的一般技术,出庭的鉴定人郑维智也认可这一说法,只是提出这些在模具行业公知的技术和设计原理具体应用在爪链模具的设计制造上是“非公知的技术”。因此,合议庭认为,该司法鉴定书据此认为被害人的爪链模具技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结论过于牵强,难以令人信服。

对于浙江省科技信息研究所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该报告认为被害人的技术信息在所检文献中未见有报道,但仅据此就认为被害人的技术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明显不具有说服力。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公诉机关所主张的被害人的爪链模具设计制造技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辩护要点二:权利人并未采取刑法要求的合理的保密措施

【相关案例】方顺龙、林耀章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3)深宝法刑初字第1545号

【裁判要旨】尽管被害人对向小祥等四名被告人有告诫行为,但商业秘密保密义务乃是一种约定的合同义务而非法定义务。潘国基及树燊厂从未与向小祥等四名被告人签订过任何有关厂内技术信息的保密条款或保密协议,甚至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未支付过任何保密费用。因此被害人未支付任何对价,与该四名被告人并未形成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合同关系,在此情况下,向小祥等四名被告人没有义务为树燊厂的任何技术信息保密,潘国基对这四名被告人的所谓“告诫”无任何法律意义,不能认为被害人对厂内技术工人的“告诫”是达到刑法要求的合理的保密措施。

对于树燊厂内所挂的告示牌,该告示牌的内容只是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的一种一般性告示,与技术信息的保密措施无关。

综上,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被害人的技术信息是不为公众所知悉的,被害人也未对自己的技术信息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辩护要点三:行为人没有实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219条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包括以下几种:(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四)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其中,前三项即为前述直接侵权行为,第四项即间接侵权行为。

【相关案例1】方顺龙、林耀章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3)深宝法刑初字第1545号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向小祥、黄应中、李启兵、李如润违反商业秘密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本院认为,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乃是一种合同义务,被害人未与向小祥等四名被告人签订任何保密协议或保密条款,也未支付任何保密费用,因此,即使成立所谓的商业秘密,该四名被告人并不对被害人的技术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也就不可能实施公诉机关所指控的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更何况本案的被害人的技术信息不属于商业秘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耀章以利诱手段获取、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本院认为,林耀章是在了解到向小祥等四名被告人与树燊厂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聘请该四名被告人到上海其所经营的工厂工作。该四名被告人在林耀章的工厂里从事爪链模具的开发、维修工作。虽然薪水较高,但也只是具有较高的劳动技能的技术工人的正常的劳动报酬。公诉机关所指控的“年终分红”也是民营企业在盈利后常见的对职工的一般性奖励,并无特别针对这四名被告人。因此,一方面向小祥等四名被告人对树燊厂的技术信息并无保密义务,另一方面林耀章也未支付任何劳动报酬之外的特别利益给该四名被告人。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林耀章以利诱手段获取、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指控不能成立。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顺龙以利诱手段及应知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获取、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本院认为,在上海由方顺龙和林耀章共同经营的生产爪链的配件厂中,被告人方顺龙虽为投资人,但工厂实际上由林耀章负责经营管理,聘请向小祥等四名被告人来上海工作也是林耀章所为。因此无法认定被告人方顺龙以利诱手段获取、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顺龙应知林耀章等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获取、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由于公诉机关指控该五名被告人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成立,对被告人方顺龙的这一指控自然不成立。

【相关案例2】章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4)温鹿刑自字第6号

【裁判要旨】被告人章某不知道专利技术来源,不明知或者应知胡送苗等人侵权;知道后没有继续侵害自诉人商业秘密的行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章某明知或应知罪犯胡送苗、阮建良、陈向东等人与东瓯公司签有保密合同并实施侵犯东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亦不足以证实被告人章某实施或者指使罪犯胡送苗等人实施侵犯东瓯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辩护要点四:权利人没有因此遭受损失或者损失数额未达30万元以上,即行为人的犯罪数额或者犯罪情节未达入罪标准

根据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必须“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方可构罪。具体而言,认定“重大损失”方式有三种:(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二)直接导致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因重大经营困难而破产、倒闭;(三)造成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其他重大损失。

【相关案例】李洪宝、黄朗明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06)天法知刑初字第3号[1]

【裁判要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才属于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本案中CyberVo%7列产品对外销售的总金额810090元不能等同于两被告人的获利或高科公司的损失,依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两被告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高科公司造成的损失在50万元以上,故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李洪宝、黄朗明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能成立。

辩护要点五:行为人没有侵犯商业秘密的主观故意

侵犯商业秘密罪属于故意犯罪,要求行为人必须具备侵权的主观故意。若行为人不具备侵权故意,则不成立侵犯商业秘密罪。

【相关案例】北京捷适中坤铁道技术有限公司等侵犯商业秘密二审刑事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2刑终425号

【裁判要旨】虽然北京捷适公司将涉案模具技术申请专利的行为已经生效民事裁决确认为侵权行为,但证明上诉单位北京捷适公司、上诉人郭磊在民事裁决前、将涉案模具技术申请专利时,明知涉案模具技术不在三方协议中约定转让的“纵向轨枕和减振轨道系统技术及与之相关的所有技术资源和项目资源”范围内的证据不足,故指控北京捷适公司、郭磊的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不能成立。

辩护要点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根据《刑法》第13条“但书”之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相关案例1】单位呼和浩特市郊区大青山机械加工厂、刘培智、高增云侵犯商业秘密案——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原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郊区人民法院)(1999)郊附民初字第34号

【裁判要旨】被告单位大青山机械加工厂的法定代表人刘培智和高增云利用高增云擅自从华欧公司带走的图纸和掌握的技术,生产淀粉设备,其中洗薯机、真空吸滤机、离心筛属商业秘密。大青山机械加工厂生产的设备尚未制造完毕,也未交付订货厂家使用,所侵犯的商业秘密没有向外扩散,其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相关案例2】邱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河北省固安县人民检察院 固检公诉刑不诉(2018)22号

【不起诉理由】王某某在对王某1等人窃取某公司的商业秘密进行营利的行为不知情的情况下,帮助王某某等人设计了C84项目单工序架子上的模具。本院认为,王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辩护要点七:情节轻微,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案例1】陈某甲侵犯商业秘密案——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 苏园检二部刑不诉(2021)Z59号

【不起诉理由】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认罪认罚、接受他人指使、领取固定工资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相关案例2】朱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检察院 韶检公诉刑不诉(2017)5号

【不起诉理由】朱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

【相关案例3】胡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湖检刑不诉字(2016)第12号

【不起诉理由】胡某某明知华某某、刘某甲等人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仍然为其提供帮助,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胡某某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且在接受公安机关第一次询问时如实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属于自首,在案发后悔罪态度较好,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辩护要点八: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6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相关案例】伍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鼓检六部刑不诉(2021)Z2号

【不起诉理由】被不起诉人伍某某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使用其掌握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达人民币1141259.34元,但本案已过追诉时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伍某某不起诉。

辩护要点九:案件没有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裁判规则,认定被告人有罪,必须要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相反,如果综合全案证据,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法院应当作出无罪判决。

【相关案例5】郑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 渝检五分院刑不诉(2017)6号

【不起诉理由】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B公司所生产的废油再生精馏设备与A公司的同类型设备相同的11项技术秘点均系从B公司获取并使用的,理由如下:(1)A公司用于鉴定出其所生产的废油再生精馏设备存在17项技术秘点的送检图纸系在夏某某、郑某某、唐某某均已从A公司离职后形成,A公司最初生产出的设备样机本身具有多少技术秘点不清,且之后对样机进行了多处改进,现样机已经不复存在,导致无法对样机具有的技术秘点进行鉴定;(2)夏某某、郑某某、唐某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究竟获取了废油再生精馏设备哪些技术秘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夏某某是否从郑某某处获取了A公司的技术秘密的证据不足;(4)唐某某掌握了A公司设备哪些技术秘点以及将哪些其所掌握的A公司设备技术秘点传递给了夏某某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经营信息,理由如下:(1)无任何证据证实夏某某、唐某某二人有窃取、使用A公司经营信息的行为;(2)郑某某作为A公司的销售经理,掌握其离职前A公司的所有客户资料和信息,但无客观证据证实郑某某泄露了A公司的哪些客户,即无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郑某某泄露A公司经营信息的行为给A公司造成了实际的经济损失;(3)截止案发为止,与B公司签约购买废油再生精馏设备的客户中有8家有与A公司和B公司均进行接洽的行为,最终与B公司签约,在无证据证明在废油再生精馏设备的生产领域除了A公司就只有B公司的前提下,即使上述客户不购买A公司的设备,也得不出必然会购买B公司设备的结论,故上述8家客户重合也不能认定为B公司侵犯了A公司的经营信息。3.现有证据不足以完全排除夏某某从A公司以外的渠道获取到相同技术秘点的可能性,理由如下:(1)夏某某存在自主研发出相同技术秘点的可能性,其属于在机械制造领域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具有一定的设备设计研发能力;(2)夏某某存在从第三方获取到相关技术秘点的可能性。夏某某供述其在自主研发设备期间,请教了专业技术人员,但公安机关并未找到相关人员进行核实。

辩护要点十:鉴定意见不足以证明涉案信息属于商业秘密

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涉案技术信息、经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行为人涉及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相关信息是否具有同一性或者实质相同,权利人的实际损害数额等内容,均需要司法鉴定予以认定。因此,在案件辩护中,司法鉴定意见书往往会成为辩护律师关注的重点,也往往是无罪辩护的突破点。

【相关案例】纪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连检诉刑不诉(2018)31号

【不起诉理由】侦查机关没有对图纸中包含的商业秘密进行鉴定……目前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辩护要点十一:鉴定意见不足以证明行为人涉及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与权利人的相关信息具有同一性或者实质相同

【相关案例】纪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江苏省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 连检诉刑不诉(2018)31号

【不起诉理由】侦查机关没有对图纸中包含的商业秘密进行鉴定,并对机器与图纸的同一性进行鉴定……目前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

辩护要点十二:鉴定意见对于权利人的损失数额认定有误,无法采信

【相关案例1】方顺龙、林耀章等侵犯商业秘密罪案——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3)深宝法刑初字第1545号

【裁判要旨】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深圳市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该评估报告认为树燊厂经济损失难以计算,因此用上海流行饰品厂(下称流行厂)和上海宏艺五金饰品有限公司(下称宏艺公司)的获利来替代。对此,本院认为,树燊厂属来料加工企业,这种企业性质决定树燊厂只能以收取加工费的方式获得营利,其所受的经济损失也只能是加工费的损失,而流行厂和宏艺公司的利润是经营利润,二者是性质不同,不能相互替代;而且作为来料加工企业,树燊厂的进口原料和出口制成品均属海关监管货物,其数量、价格均有据可查,其加工费如有损失也就容易计算,不存在损失难以计算的问题,因此以流行厂和宏艺公司的获利来替代树燊厂的损失明显不合理。深圳中衡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的评估报告作为证据不具有合法性和客观性,而且在关联性上有严重缺陷,其评估结论合议庭不予采信。

【相关案例2】上诉人李某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二审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厦刑终字第590号

【裁判要旨】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伟联公司与上述七家客户完成总计1127034.5美元的鞋子出口贸易,获得利润人民币456410元。原判认定百信公司因此造成的损失达人民币804139.11元。但是,证明该损失的《司法会计鉴定报告书》以李某某负责的整个鞋帽部的交易额来计算平均利润率确有不当。其一,李某某负责的鞋帽部客户众多,各家利润不一,把不相关的其他客户利润计入缺乏客观性、合理性。其二,涉案客户与伟联公司的交易发生在2010、2011年,鉴定的时间为2009、2010年,与伟联公司实际交易的时间不符。其三,鉴定报告未体现汇率对利润率的影响。其四,鉴定报告体现百信公司的利润与伟联公司上报税务机关的毛利润不符,前者高于后者。因此,以李某某在百信公司期间负责的鞋帽部所有的经营利润为基础来计算利润率,鉴定对象不当,认定造成损失的依据不足。

【相关案例3】帅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芜经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不起诉理由】上海申威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损失鉴定是建立在被不起诉人帅某某从华海公司采购化妆品添加剂全部出售给华海公司海外客户基础上,现有证据证实帅某某销售的对象只有14家海外客户属于华海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帅某某在境外销售的产品除化妆品添加剂外,还包括维生素类饲料营养添加剂和医药产品,同时被不起诉人帅某某不再认可根据57笔交易记录推算所有销售产品的利润率,辩称其经营的维生素类饲料添加剂等产品的利润率不同于化妆品添加剂,而其销售涉及华海公司“不为公众所知悉”的客户均是化妆品添加剂。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帅某某违法所得利润额或给华海公司造成的损失额,不符合起诉条件。

【相关案例4】潘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芜经开检刑不诉(2015)1号

【不起诉理由】对于安徽将相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白酒营销模式、客户资料作出“构成商业秘密”鉴定意见的沪硅所〔2013〕鉴字第0701号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是由本案被害单位安徽将相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委托鉴定的,作为证据使用的鉴定意见,委托人应为办案机关,而被害单位作为鉴定委托人,影响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性。2.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会鉴字〔2013〕第105号商业秘密损失金额评估鉴定意见书,最终按照被害单位安徽将相和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对于该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中研发人员研发时期实际工资额计算被侵权的损失金额为748600元,该计算结果不能客观反映出被害单位的实际损失数额。因此,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

注释:

[1] 此案发生于新司法解释颁布之前,当时的入罪数额为50万元。

(图片来源 | 网络)

+1
0

好文章,需要你的鼓励

参与评论
评论千万条,友善第一条
后参与讨论
评论区

    下一篇

    ​不是空洞的法律概念指引着生活,而是具体的生活丰富着法律概念,使法律概念获得生命力的内涵,对作品的认定过程也应如此。

    2022-09-02 21:0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