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南大”“湖大”们支支招:如何用商标厘清各自的势力范围

2015-07-20 18:3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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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张季 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前段时间南京大学与南昌大学关于“南大”之争引发了人们对校名简称保护的关注。其实校名简称之争在数年前有过一场真实的战役,对阵双方分别是来自洞庭湖之南的湖南大学和洞庭湖之北的湖北大学,两所大学争夺的正是校名简称“湖大”。

一、两所“湖大”高校

湖南大学位于湖南省长沙市,起源于宋代创建的岳麓书院。1903年改制为湖南高等学堂,1926年定名湖南大学,该校名一直沿用到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毛泽东亲笔题写了“湖南大学”校名。

湖北大学位于湖北省武汉市,前身为1931年成立的湖北省立教育学院,后迭经国立湖北师范学院、湖北省教育学院、湖北省教师进修学院、湖北师范专科学校、武汉师范专科学校和武汉师范学院等时期。1984年8月更名改制为湖北大学,正式确立“湖北大学”校名。

在上述大学各自所属的省份,无论是大学本身、官方,还是相关公众均以“湖大”代指湖南大学或湖北大学,两者的简称均为“湖大”。

二、“湖大”商标之争

第一回合。 2004年4月,湖南大学率先在国际分类第41类“教育”等服务项目上申请注册“湖大”商标,该商标注册使用的文字是毛泽东亲笔题写“湖南大学”校名中的“湖”“大”两字。该商标申请后遭遇商标局驳回,但湖南大学通过驳回复审程序使得该件商标最终在6年后也就是2010年10月核准注册。当时,湖南大学的这一举动并未引起湖北大学的反对。

第二回合。湖南大学在申请注册第41类教育服务“湖大”商标的同时,还在第1类、第16类等7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湖大”商标。此7件商标初审公告后均被湖北大学提出了异议。但湖北大学提出的异议理由没有得到商标局支持,湖南大学的该批“湖大”商标成功注册。

第三回合。2007年1月,湖南大学又在第7类、第9类等另外7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补充申请了“湖大”商标。这次,湖北大学选择性的对其中的第9类和第44类上的“湖大”商标提出异议。不过,商标局依然没有支持湖北大学,异议失败。

第四回合。经历两次被动局面后,湖北大学于2010年7月在第1类、第5类等12个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湖大”商标。此批申请注册的“湖大”商标中有7件商标申请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是湖南大学没有申请注册的,另外5件商标则选择了在与湖南大学“湖大”商标不类似的商品项目上申请注册。此12件商标初审公告后立即遭到了湖南大学的异议。然而,湖南大学所提出的异议也并未获得商标局的支持,湖北大学申请的12件“湖大”商标最终核准注册。

综上,除第41类教育服务上的“湖大”商标归属湖南大学外,湖南大学和湖北大学各自拥有十多件各个类别的“湖大”注册商标。

三、校名简称重名争议的思考

“湖大”商标之争也好,“南大”简称之争也罢,都是对校名简称归属或指向的争议。校名简称一旦发生重名,特别是当校名简称可能具有某种品牌效应时,当事各方似乎都不愿在校名简称归属上作出让步。对于校名简称之争如何在情理与法理之间寻找平衡,笔者试着从三个层面进行分析。

1、作为校名简称使用

回归本意,校名简称就是相关公众对学校校名的简易称呼。在汉语语境下,几乎所有的高校校名都会有其约定俗成的简称,这是由汉语阅读识别习惯导致,是人们习以为常的对高校校名的呼叫方式。从这一角度上分析,校名简称是单纯用来指代和描述学校,简称本身并无其它意义。

与企业名称登记类似,学校名称特别是高校名称的命名具有极强的地域性。往往同一个行政区域内的高校名称简称不会出现重名,出现重名的多是不同地区的高校。在我国,大部分高校实行“属地招生”,生源多来自于学校所在地省份;在学校建设上实施“省部共建”原则,大学获得了地方政府的大力支持。在这种情况下,每所高校在其所在地域内受到的关注度明显要高于外地。高校关注度的这种地域性不可避免的也体现在校名简称识别上,即在该地域内的相关公众,包括学生、家长、老师等,都会将该地域内约定俗成的高校简称与本地的高校相对应。因此,对于仅仅作为校名简称使用,不同大学的相同简称的共存并不会损害任何一方的利益,这种共存是完全可以接受的。

2、作为教育服务商标使用

从商业的角度看,特别是在教育产业化的市场环境下,高校从事的教学科研工作可以视为是一种教育和研究服务。既然是一种服务,作为区别不同服务提供者的学校校名就有了天然的商标属性。不同的高校将其校名及简称在教育类别上申请注册成商标,不仅可以将校名作为无形资产予以管理和使用,还能够禁止他人在教育服务上傍名牌、搭便车,利用他人的知名校名获取不正当利益。

然而,将学校校名简称作为教育服务品牌申请注册成商标,显然已经超出了简称本身具有的单纯的指代功能。简称一旦成为注册商标,将在全国范围内受到商标法的保护,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文字。那么,与注册成商标的高校简称重名的高校还能继续使用简称吗?笔者认为,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可从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禁止权两方面分析。

首先,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遵循的是申请在先原则。原则上,哪所高校先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哪所高校就获得简称的商标权。权利的获得需要争取,具有较强商标意识,积极主动将学校简称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行为无可厚非。

其次,商标授权偏向于在先使用和禁止混淆误认。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于相同的商标,法律更趋于对使用在先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的保护。对于重名的高校简称而言,谁使用得更早,谁更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谁就有可能获得商标授权。

第三,商标注册人禁止权的限制。如前所述,学校校名的简称的原始本意是指代学校,具有对事实的描述性,并非商标性使用行为。因此,拥有校名简称注册商标的高校对于其它重名高校描述性使用校名简称的行为必须予以容忍,不能禁止他人对学校简称合理使用。同时,其它高校也应注意自身使用校名简称的行为,杜绝出现商标性使用,避免与校名简称商标注册人的冲突。

3、作为非教育类商标使用

随着教育产业化深入,高校特别是知名高校的校名及校名简称已经成为具有一定市场影响力的品牌,不仅在教育界享有声誉,甚至在其它领域也形成了品牌辐射力。为此,不少高校除了在教育类上申请注册商标外,还在其它商品和服务类别上将校名及其简称进行了商标注册保护。本文提到的“湖大”商标之争也正是在教育领域之外的校名简称之争。笔者认为,重名的校名简称作为非教育类商标引起的争议,可根据以下情况区别对待。

其一、在与高校没有任何关联度的产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一旦脱离了教育行业,作为学校名称的简称,其与学校本身的关联度将大大降低。在与教育风马牛不相及的行业上注册和使用学校简称,作为校名简称的指向性已经非常模糊,相关公众难以将其与所对应的学校产生联想,除非能够证明足以导致误认。在这种情况下,从商标文字来看,校名简称已经失去了其原始含义,甚至可以将其视为一件没有固定含义的臆造的文字商标。因此,在与高校没有任何关联度的产品或服务上,校名简称已经基本失去了指代学校的功能,任何学校都不享有对其的在先权利,谁在先申请就归属谁。

其二、与高校具有一定关联度的产品或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

如果校名简称商标申请注册的类别领域与高校在某个方面存在一定的关联度,则适合由与其具有关联度的高校申请商标,否则将可能导致混淆误认。如湖南大学的土木工程学科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如在与该学科密切相关的商业服务如“建筑设计”、“建筑咨询”等服务上申请注册“湖大”商标,相关公众更多的会联想到湖南大学。当然,高校校名简称与相关服务之间存在的关联联系是需要高校举证予以证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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