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万粉丝网红直播间商品“货不对板”,法院判了!
来源 | 杭州互联网法院
基于短视频平台带来的流量
“网络主播直播带货”
正成为热门电商营销模式
在巨大经济效益的背后
“打版大牌”“穿正卖山”等行为
正在严重侵害知识产权
在下面这起案件中
被告作为拥有千万级别以上粉丝的网红博主
有意伪造他人商标用于热销商品的销售
有悖诚实信用原则
置广大粉丝及消费者的利益于不顾
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简要案情
原告叶某某注册“xxx1983”商标并在其店铺及多款服装上均有使用。被告徐某某经营的某商贸行(已注销)曾向叶某某的合作方——某工作室采购一小批秋冬磨毛T恤,后因双方未谈妥价格,中止合作。后叶某某发现,被告经营的某商贸行在未取得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在被告经营的抖音店铺“某某定制”中售卖使用了原告注册商标的T恤,并在直播间大量推广,销售量达6660件。
原告认为
被告作为拥有千万粉丝的带货博主,故意伪造其注册商标并在所售商品上使用,主观侵权恶意明显。遂要求被告徐某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57862元。
裁判内容
杭州互联网法院经审理认为:
2021年10月14日前后
被告徐某某向原告叶某某合作的某工作室订购529件白色磨毛T恤及4件样衣。
2021年10月22日、23日
原告叶某某合作的某工作室向被告涉案店铺现货发货。
2021年10月22日
被告同时向第三方公司订购另一批白色T恤。
由此可知,涉案店铺存在同时段两批白色T恤同时采购、销售或退货的情形。
经对比发现,原告提供的白色T恤(正版)与被告涉案店铺直播销售时展示的T恤一致,而与公证取证的物证(被告涉案店铺消费者收到的T恤)在袖口标识缝制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故被告涉案店铺直播展示和实际销售的白色T恤明显存在两个不同版本。另外,原告分别于2021年10月22日、23日向被告发货。在极短发货时间内,原告提供两个服装版本的可能性较低,亦不符合常理。
因此,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店铺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购买自原告,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向第三方厂商订购的T恤未使用被诉侵权标识。被告未经许可销售上述侵权商品属于侵犯原告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综上,杭州互联网法院判决徐某某立即停止涉案侵权行为,并赔偿叶某某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85000元。宣判后,徐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直播带货侵害商标行为的审理难点在于,主播直播时对货物的展示与实际发货分离,具有不确定性;亦可能存在未授权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情形。
我国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本案需要确认,被诉侵权商品是被告从原告处购买所得,还是由被告自行定制。因被告的辩解未有证据支撑,故法院结合原告的证据及公证取证的物证,认定被告具有侵害原告涉案注册商标权的主观故意。
典型意义
本案根据案件详情合理分配当事人的举证责任,进一步厘清了网络直播带货侵害商标权行为的认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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