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点 | 10件因不规范汉字被法院认定“不良影响”的商标

2022-03-22 17:20:00
商标图样中使用不规范的汉字,设计“过头”了。

数据支持 | 知产宝裁判文书库

编辑整理 | 玄袂

如何让企业品牌具有高“辨识度”的问题让很多商家大费脑筋,劳师糜饷设计企业logo、招牌者大有人在,甚至有人剑走偏锋,在申请注册商标时标新立异,改变商标文字的字形、笔画,甚至自造汉字,自以为让标识更有辨识度,却不知已踏入绝对禁区,丧失可注册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共场所的设施用字、招牌、广告用字、在境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等情形,应当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及《商标审查审理标准》进一步详细规定,商标含有不规范汉字或系对成语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认知的,也适用该条款规定。

小编特检索知产宝裁判文书数据库,对因不规范使用汉字适用不良影响条款的商标行政授权确权案件进行了整理,并遴选出以下10件有代表性的商标。

01

“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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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号:(2018)京行终589号

案件名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诉苏州女人帮贸易有限公司驳回复审(商标)案

法院观点: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以汉字为构成要素的商标标志除了具有商标自身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外,亦应当具有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发展的作用,而任意纂改汉字或成语,将会对我国教育文化产生负面影响,进而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本案中,诉争商标中的文字“邦”属于不规范汉字,易产生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

02

“東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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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号:(2018)京行终6138号

案件名称:周骏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商标)案

法院观点:

诉争商标由繁体汉字“東”及不规范汉字“”组成,其中“”与繁体汉字“園”字形相近,但为了追求字形结构的对称,故意减少笔画,属于对汉字的不规范使用。如果将其作为商标核准注册,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认知,影响其对汉字的正确认识和学习,从而产生不良影响。故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不应予以核准注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03

“菇de貝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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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号:(2017)京73行初7427号

案件名称:上海天天商务实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商标)案

法院观点:

诉争商标“菇de貝盐”从整体构成要素上看,其中的“貝盐”紧密组合在一起,容易让公众认为是一个改造的或臆造的汉字,属于对汉字进行篡改的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公众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认知,因此,诉争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

04

“十恩倍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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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号:(2019)京73行初1176号

案件名称:北京舒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商标)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观点:

诉争商标为“十恩倍爱”,其中“恩”字是不规范使用,容易误导青少年对规范汉字的认知,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属于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情形。

05

“凤记雪花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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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号:(2018)京73行初12082号

案件名称:李媺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商标)案

法院观点:

诉争商标为“凤记雪花酪”,其为经艺术处理的非规范书写汉字,易对公众产生误导,造成不良影响。故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属于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情形。

06

“祈幻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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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号:(2019)京73行初10878号

案件名称:广州祈幻界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复审(商标)案

法院观点:

诉争商标由汉字“祈幻界”、字母“KEIWANGAI”组成,其中汉字“祈幻界”字体书写不规范,应当认定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故诉争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07

“李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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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号:(2019)京73行初9178号

案件名称:李依梦诉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复审(商标)案

法院观点:

诉争商标由汉字“萌李萌萌”及图构成,其中汉字“李、萌”字为不规范的汉字书写形式,应当认定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故诉争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08

“魔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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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号:(2017)京73行初3975号

案件名称:魔瞳(上海)化妆品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商标)案

法院观点:

诉争商标为“魔瞳”,经过艺术化设计,其写法为不规范写法,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诉争商标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之情形,属于不应予以核准注册的情形。

09

“上烤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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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号:(2019)京73行初6263号

案件名称:高媛诉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复审(商标)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观点:

诉争商标由汉字“上烤吧”、拼音“SHAOKAOBA”及图形组成,其中汉字“吧”字为不规范的汉字书写形式,应当认定为汉字的不规范使用。故诉争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规定的情形属于禁止使用的规定,因此诉争商标无法经使用取得知名度而获准注册。

10

“杏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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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号:(2017)京行终5562号

案件名称:孝义市杏野鼎盛陶业有限公司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复审(商标)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观点:

诉争商标由文字“杏野”、拼音“XINGYE”及图型构成,其中主要识别部分“杏野”是汉字的不规范使用,容易影响相关公众对汉字的认识和学习,从而对我国教育文化产生负面影响,不利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所指的具有不良影响的情形。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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