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落地:从“提速通道”到高质量赋能工具(附全文)

2026-07-30 19:51:00
7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新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将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对创新主体而言,新规释放的核心信号是:优先审查资源正在向真正具备产业价值的专利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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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布鲁斯

7月2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第85号令,新修订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将于202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7月30日,新《办法》全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公布。

这是继2017年全面重构制度框架后,我国专利优先审查体系的又一次系统性升级。从2012年仅覆盖发明专利的单一“加急通道”,到如今服务新质生产力的全链条精准赋能工具,十四年三次迭代的背后,是我国知识产权事业从数量扩张向质量提升的转型逻辑。

一、制度沿革:三次迭代的演进路径

我国专利优先审查制度的起步,最早可追溯至2012年8月施行的《发明专利申请优先审查管理办法》。该制度首次为符合条件的发明专利申请开辟审查“快车道”,核心目标是配合当时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缩短核心技术的确权周期。

2017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以第76号令发布《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对制度进行第一次全面升级:适用范围从发明专利扩展至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覆盖复审、无效宣告全流程案件,建立了涵盖三种专利、全审查程序的优先审查规则体系。该办法自2017年8月1日施行以来,在支撑重点产业创新、服务地方经济发展方面作用显著。官方数据显示,“十四五”期间,我国已累计开展三种专利申请优先审查72万余件,一批高质量创新成果通过优先审查获得及时保护。

随着我国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新质生产力培育对专利审查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原有制度在产业适配性、质量管控、场景覆盖等方面逐渐显现滞后性。在此背景下,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修订工作:2025年11-12月定向征求意见,2026年2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经充分吸纳各方建议后形成最终文本,于2026年7月16日经局务会审议通过,正式公布落地。

二、修订背景:适配高质量发展的制度升级

本次修订的核心逻辑,是贯彻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顶层设计,推动专利优先审查从“重效率”向“质量与效率并重”转型。

从政策导向看,《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明确提出“完善以强化保护为导向的专利商标审查政策”,要求实行差别化的产业和区域知识产权政策。优先审查作为审查资源倾斜的核心工具,需要进一步聚焦国家战略需求,向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和关键核心技术领域集中,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

从实践需求看,随着优先审查规模持续扩大,有限的审查资源需要更精准的配置机制。原有制度中,产业范围表述偏固定、无效宣告适用场景较窄、质量管控环节偏薄弱等问题逐渐凸显;同时,创新主体对审查预期明确性、办理手续便利化的诉求也不断提升。本次修订正是针对实践中的痛点,系统性优化管理机制,既保障重点领域的审查效率,也筑牢专利质量底线。

三、核心修订:四大维度重构规则体系

与2017年版办法相比,新《办法》从15条扩充至24条,分为总则、适用条件、提出请求、审核与审查程序、监督管理、附则六章,核心变化集中在四个方面。

(一)适用边界:场景扩容与门槛收紧并行

本次修订对优先审查的适用范围做了“一扩一收”的双向调整。 在扩容层面,无效宣告案件的优先审查场景大幅拓展。2017版仅规定“侵权纠纷经地方局处理或法院起诉、仲裁调解组织仲裁调解”“涉及重大公共利益”两类情形;新《办法》第六条对适用场景作了重组和扩展,新增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以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仲裁。这一调整覆盖了专利维权、运营的更多核心场景,有助于缩短特定专利稳定性争议的处理周期,并为相关行政裁决、诉讼、仲裁或产品商业化安排提供更及时的权利基础。同时,产业支持方向从原有的八大重点产业列举,调整为“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表述更具弹性,能够适配未来产业的动态发展。

在收紧层面,新《办法》首次明确“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作为专利申请、复审案件优先审查的前置条件,意味着并非所有重点产业的申请都能进入优先通道,必须同时满足创新价值与产业化前景的双重标准。此外,第八条新增四类不予优先审查的情形,包括分案申请原案已加快、同日发明实用新型双申请、同一程序内已享受优先或加快审查,以及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的以“首次在中国申请后又向境外提出实质审查请求”为由的优先审查申请等,从源头堵住重复占用审查资源的漏洞,杜绝“为快而快”的非理性申请。

(二)质量管控:全链条闭环强化导向

高质量发展是本次修订的核心主线,质量管控贯穿了优先审查从推荐、审核到惩戒的全流程。

在源头端,第七条明确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保持良好信用、较高业务水平,将代理机构的信用、专业服务能力与优先审查服务的合规性、材料质量更紧密地关联起来,引导代理机构聚焦高价值专利服务。

在推荐端,压实省级知识产权局的择优推荐责任,要求说明推荐理由,对提交虚假材料、违反诚信原则的申请不予推荐;国家知识产权局则对申请材料进行实质审核,形成地方推荐与国家审核相衔接的管理机制。

在惩戒端,第二十二条设立明确罚则:存在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申请人或代理机构,自行为认定起一年内,不予受理其优先审查请求。这一规则将诚信要求从原则性表述落地为可执行的惩戒措施,筑牢质量底线。

在资源分配上,第十九条明确国家知识产权局将结合地方管理水平、推荐案件质量、产业支撑成效等因素动态分配各地优先审查名额,将更强调动态配置,地方推荐质量、后续审查表现及其产业战略支撑能力,都可能影响资源配置。

(三)程序优化:便利化与预期性同步提升

针对创新主体反映集中的手续繁琐、预期不明等问题,新《办法》做了多项务实优化。

一是简化材料要求:将原有“应当提交现有技术/现有设计信息材料”调整为“可以提交”,大幅减轻申请人的材料准备负担,同时保留主动提交以加快审查的通道。

二是明确费用规则:第十二条专门规定优先审查不额外收取费用,稳定市场预期,杜绝制度红利异化为收费项目。

三是细化审查时限:新《办法》延续并进一步规范了优先审查案件的处理时限,同时将发明专利申请的节点表述为“作出首次处理”,并为疑难复杂案件保留例外空间。更加明确的时限给了创新主体清晰的时间预期,便于企业同步规划产品上市、融资、维权等商业节奏。

(四)管理体系:央地协同压实属地责任

新《办法》进一步理顺了国家与地方的管理权责,构建央地协同的运行体系。省级知识产权局的职责从单纯的“出具推荐意见”,升级为制定本地推荐工作规则、明确推荐标准、对请求主体实施动态管理。这一调整将部分管理权限下沉,既调动地方知识产权局的积极性,也能让推荐标准更贴合区域产业发展实际,实现优先审查资源与地方创新需求的精准匹配。

四、行业观察:优先审查的商业价值重构

从知识产权商业价值的视角看,本次修订绝非简单的规则调整,而是对专利优先审查制度商业属性的一次重构。

对创新主体而言,新规释放的核心信号是:优先审查资源正在向真正具备产业价值的专利集中。过去一段时期,部分企业将优先审查视为“快速拿证工具”,甚至用于低质量申请的批量授权;新《办法》通过创新价值、转化前景的前置门槛,以及负面清单的约束,将有限的审查资源导向硬科技领域与产业化落地项目。对于生物医药、半导体、新能源等技术迭代快、专利布局与产品上市强绑定的行业,核心专利的快速确权意味着更早获得市场排他权,在融资估值、商务合作、侵权维权中占据主动。尤其是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重大侵权行政裁决对应的无效优先审查,直接缩短了专利稳定性争议的周期,对产品上市及商业合作中的法律不确定性具有一定缓释作用,但具体效果仍取决于案件复杂程度及其他程序进展。

对专利服务行业而言,新规将加速行业分层与格局重塑。代理机构的信用记录、专业能力,尤其是对重点产业技术的理解深度、专利培育质量,将成为能否为客户争取优先审查资格的核心壁垒。长期深耕高价值专利业务、服务优质创新主体的机构,将在优先审查赛道形成差异化竞争力;而依赖低质量申请、流水线作业的机构,将逐步失去这一业务空间。优先审查的“质量门槛”,本质上也是对专利代理服务质量的市场化筛选。

从制度演进的维度判断,本次修订标志着我国专利优先审查制度完成了从“普惠型提速”到“精准型赋能”的转型。它不再是单纯缩短审查周期的行政工具,而是服务新质生产力、引导专利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抓手。可以预见,优先审查本身并非高价值专利的认证标识,但对确权时点与融资、产品上市、技术交易密切相关的项目,及时授权可能提升专利实施、交易和谈判效率。专利质押融资与资产估值仍主要取决于权利稳定性、技术替代性、市场前景、收益能力和可实施性等因素。对创新主体而言,及时调整专利布局策略,将优先审查资源集中于核心技术与产业化前景明确的专利,提前储备转化实施的证明材料,才能真正抓住本次制度升级的红利。

整体而言,新《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的落地,是我国专利审查制度适配高质量发展的必然调整,也是知识产权支撑实体经济的具体举措。在新质生产力培育的关键期,一套“优中选优、快中提质”的优先审查体系,将为创新成果的产权化、产业化按下加速键。

以下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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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令

第八十五号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26年7月16日经第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局长 申长雨

2026年7月28日

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规范专利优先审查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专利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优先审查工作应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高质量发展,助力优化营商环境,支撑新质生产力发展,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工作,受理并审核优先审查请求,加强审查资源保障,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省级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优先审查请求的推荐工作。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接收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推荐的优先审查请求。

第二章 适用条件

第四条 下列专利申请或者案件的优先审查适用本办法:

(一)处于实质审查阶段且未作出首次处理的发明专利申请,首次处理是指审查员已开始审查并发出通知书;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复审案件(以下简称复审案件);

(四)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以下简称无效宣告案件)。

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专利审查机构签订的双边或者多边协议开展优先审查的,或者经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快速维权中心预审合格后开展快速审查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具有重要的创新价值以及转化运用前景的专利申请、复审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或者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二)涉及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重点鼓励的产业;

(三)专利申请人或者复审请求人已经产业化实施或者已经做好产业化实施准备,或者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其发明创造;

(四)就相同主题首次在中国提出专利申请后,又向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提出实质审查请求的该中国专利申请;

(五)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无效宣告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请求优先审查:

(一)涉及的专利发生侵权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地方知识产权局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涉及的专利发生纠纷,当事人已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展重大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或者调解,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或者实施专利开放许可纠纷调解;

(三)涉及的专利发生实施许可合同纠纷,当事人已请求仲裁机构仲裁;

(四)涉及的专利对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义。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第(三)项规定的仲裁机构可以对涉案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件提出优先审查请求。

第七条 专利代理机构为专利申请人或者案件当事人请求优先审查提供服务,应当保持良好的信用、较高的业务和服务水平,自觉履行行业自律责任。

第八条 专利申请或者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优先审查:

(一)专利申请为分案申请,其原申请已被准予加快审查;

(二)发明专利申请,其申请人在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又申请实用新型专利;

(三)专利申请、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在各自的审查程序内已经被予以优先审查或者其他形式的加快审查;

(四)依据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证据表明其明显不具备授权前景。

第三章 提出请求

第九条 专利申请人、复审请求人或者专利权人有两个以上的,依据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第一款提出优先审查请求时,应当经全体申请人、全体复审请求人或者全体专利权人同意。

第十条 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应当采用符合要求的电子申请方式。

第十一条 申请人提出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与本办法第五条规定适用情形相关的材料;除本办法第五条第(四)项的情形外,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申请人可以提交有助于加快审查进程的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信息相关材料。

当事人提出复审案件、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以及与本办法第五条或者第六条规定适用情形相关的材料;优先审查请求书应当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知识产权局签署推荐意见。

地方知识产权局、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提出无效宣告案件优先审查请求的,应当提交优先审查请求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除专利法和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外,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于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不额外收取费用。

第四章 审核与审查程序

第十三条 省级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据本办法第四条至第八条的规定推荐请求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并说明推荐理由;优先审查请求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不予推荐。

第十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优先审查请求后,依据本办法对优先审查请求书、推荐理由以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于请求材料中存在的形式缺陷,允许优先审查请求人进行修改,经审核作出是否予以优先审查的意见,并将审核意见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第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同意进行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或者案件,应当自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发文日起,在以下期限内完成处理,存在疑难复杂情况的除外:

(一)发明专利申请在四十五日内作出首次处理,并在一年内结案;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在两个月内结案;

(三)复审案件在七个月内结案;

(四)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五个月内结案,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件在四个月内结案。

第十六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申请人应当尽快作出答复或者补正。申请人答复发明专利申请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自通知书发文日起一个月,申请人答复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补正通知书或者审查意见通知书的期限为自通知书发文日起十五日。

第十七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专利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终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后,申请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第一、二款对申请文件提出修改;

(二)申请人答复期限超过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或者申请人请求延长答复期限;

(三)申请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十八条 对于优先审查的复审案件或者无效宣告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终止优先审查程序,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及时通知优先审查请求人:

(一)复审请求人延期答复;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送予以优先审查通知书后,无效宣告请求人补充证据和理由,或者专利权人以删除以外的方式修改权利要求书;

(三)专利复审或者无效宣告程序被中止;

(四)案件审理依赖于其他案件的审查结论;

(五)当事人提交虚假材料,或者存在其他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根据各地方专利优先审查工作管理情况、优先审查请求的推荐和后续审查情况、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工作开展情况、对国家重点产业和重大战略的支撑情况等因素,分配并调整各地方专利优先审查数量,并根据总体需求和审查能力统筹确定专利优先审查总量。

第二十条 省级知识产权局应当制定优先审查推荐工作规则,明确推荐标准,保障推荐工作公平公正、公开透明,以加强对优先审查请求人的管理和精准服务。

第二十一条 从事优先审查推荐、审核、审查、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不得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

第二十二条 对于存在违反诚信原则行为的优先审查请求人或者专利代理机构,自相关行为被认定起一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受理其提交的优先审查请求。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2017年6月27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七十六号公布的《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封面来源 | 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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