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步大义灭亲诉自家司机商标侵权为哪般
作者 | lvesDu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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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步司机对于优步推出的推荐奖励政策肯定并不陌生,用户注册成为优步合作司机之后,可以获得优步认证的唯一推荐码,该优步合作司机使用其唯一推荐码推荐个人好友成为优步合作司机,则该推荐人有机会获得优步给予的推荐奖励。
优步司机邓某在其网友点评网上以“优步司机服务站”及“优步中国司机注册网站”的名义发布消息,推广其推荐码,并称使用其推荐码能够加快司机审核速度和通过几率,据此获利16余万元。
然而,邓某却为此惹上麻烦,不仅账号遭到优步方面禁封,优步中国经营者上海吾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吾步公司)还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法院。据悉,在此之前,邓某因认为优步违规禁封账号,将吾步公司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目前该案处于中止审理阶段。
2017年6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针对双方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邓某停止侵权,赔偿吾步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6万余元。邓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今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但并未当庭宣判。
优步诉司机商标侵权
吾步公司诉称,其为优步中国经营者,享有“优步”“UBER”文字及图形系列注册商标专用权。邓某作为优步合作司机,明知优步的推荐奖励规则和限制,在相关网站上未经授权使用原告的上述三个注册商标、并对优步官方用户注册页面设置深度链接、恶意盗用优步官网上的用户注册页面、不实宣传被告网站为“优步司机服务站”及“优步中国司机注册网站”、在网上发布“使用被告推荐码能加快司机审核速度和通过几率”等虚假信息,诱使公众误认为被告经营的是经优步授权的官方用户注册网站,诱骗公众使用其侵权网站和推荐码注册优步合作司机。邓某的上述行为侵犯了吾步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
吾步公司请求法院判令,邓某停止上述被控侵权行为,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
该案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邓某在相关网站上发布消息,意图使网络用户使用被告推荐码注册优步合作司机,从而自优步处获得奖励款,属于从事营利性服务的行为。
邓某通过盗用优步官网页面以及使用虚假宣传文字等手段、方式使网络用户误解被告与优步存在合作关系或其他授权关系,还使网络用户误解使用被告推荐码可加快注册优步合作司机审核速度并提高通过几率,以达到获得优步奖励款之目的,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吾步公司指控邓某深度链接优步官网内部页面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然而吾步公司并没有采取技术措施禁止该种深度链接以使邓某的该种行为具有不正当性。邓某设置的深度链接未改变优步官网原网页内容,且该深度链接有利于网友直接获取分页内容而无需通过网站首页层层点击进入,符合互联网信息互联互通的要求且不会损害原告利益。因此邓某设置深度链接的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邓某在其向公众介绍注册优步合作司机的网站信息中使用了“优步”“UBER”“uber”等标识,指示了其推广商品的来源,属商标性使用。该网站提供的信息与运输服务有关,与吾步公司注册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类别相同,侵犯了吾步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吾步公司在该案中的损失主要来源于商誉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害,因此吾步公司已支付邓某的奖励款16万余元并不属于其实际损失,该款是否应支付或返还应在被告与优步间关于推荐码奖励的合同法律关系中予以明确。吾步公司已支付邓某的奖励款可以反映出被告发布信息的被使用数量,可作为吾步公司被损商誉多少的参考因素。该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知名度、邓某主观恶意、侵权行为持续时间等因素,酌定经济损失赔偿额为10万元。
二审交锋
在今日的庭审过程中,上诉人邓某认为其在网友点评网中发布优步推荐码从中获利,只是上诉人经营的点评网站中众多点评栏目的一小部分,与被上诉人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运输服务、通过网站提供与运输服务有关的信息等服务不相同也不近似。点击其设置的链接跳转至优步的合作司机注册网站,消费者可以清楚知道网站的来源和变化,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
吾步公司则认为,上诉人误解了优步司机推荐奖励政策的适用范围。实际上,优步鼓励司机在私人好友范围内分享推荐码,而不是将其作为一个盈利的方式。此外,上诉人在发布引人误解的虚假信息,称其为优步授权网站,主观恶意明显,与合法正当使用推荐码的行为性质不同,应当承担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