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侵害著名商标,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200万元!
来源 |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A公司
你们在产品本身、产品包装和产品宣传上使用的“钻石”标识与我们商标高度近似,这是侵权!
B公司
钻石字样在多个行业领域和产品上都有使用,并且我们产品上有自己的显著商标,能区分来源,不算侵权。
A公司
我们的“钻石”品牌是驰名商标!你们恶意申请相似商标,攀附知名度牟利,还狡辩,我们法庭见!
故事梗概
A公司是“钻石”牌注册商标的权利人,其旗下历史悠久的“钻石”品牌是中国家电行业先驱品牌之一,曾被评选为广东省著名商标、中国驰名商标,入选广东省重点商标名录。B公司未经许可长期、大量销售侵害A公司“钻石”注册商标权的风幕机等产品,且在其官方网站使用“钻石”标识字样,在其经营的天猫、拼多多、京东等网店平台的商品名称、产品展示页以及产品本身、外包装、使用说明书上突出使用“钻石”标识字样。A公司以上述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为由诉至一审法院,并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
B公司抗辩认为钻石字样在多个行业领域和产品上均有使用。一审法院认定商标侵权成立,但对其请求适用惩罚性赔偿不予支持,酌定B公司向A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万元。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遂上诉至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提交了天猫、拼多多等平台涉案侵权产品的销售数据。根据平台数据显示,涉案侵权产品销售金额达630余万元,B公司认为其中包含刷单金额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具体刷单数额。A公司请求责令B公司提交相关账簿资料但B公司未提交。
在查清核实前述销售数额的基础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综合考虑权利商标知名度情况,B公司在多个网络平台销售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大、侵权持续时间长,且恶意申请近似商标,攀附故意明显,以及存在举证妨碍情形,应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A公司要求赔偿200万元的上诉请求。
法官说法
朱文彬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审判庭三级高级法官
本案涉及著名商标、老字号权利人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进行司法保护的典型案例,展现了权利人积极通过司法救济途径有效遏制商标侵权、保护高知名度商标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法律实践。本案判决明确了对于具有高市场价值的知识产权,严格保护是现阶段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主基调。法院对于惩罚性赔偿采取精细化的审查模式,双方当事人围绕销售数额等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相关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在相关数据扎实足以证明侵权情节严重、主观恶意明显、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合理可行的前提下适用惩罚性赔偿,显著提高侵权代价和违法成本,让“真创新”受到“真保护”,“高质量”受到“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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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来源 | Unsplash 编辑 | 布鲁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