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将确定USPTO律师费规则
作 者
闻宁阁(Aaron Wininger)
Schwegman Lundberg & Woessner, P.A.
翻 译
吴 侠 超凡知识产权
美国最高法院于2019年3月4日针对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的受争议政策下达了调取案卷令,该政策规定即使USPTO败诉,仍可以向对方索要律师费。在Iancu v. NantKwest Inc.案中,美国专利商标局对联邦巡回法院的一项法令提起上诉,该法令规定,在地方法院起诉该机构的失败的专利申请人必须支付“诉讼的所有费用”,但并不要求支付USPTO的律师费用。
当美国专利商标局的专利审判和上诉委员会(“委员会”)支持了审查员对专利申请的拒绝意见时,依据专利法§145,专利申请人可以在地区法院挑战委员会的决定。引用§145的申请人必须按照法规要求支付美国专利商标局因捍卫委员会决定而产生的“诉讼的所有费用”,无论结果如何。从历史上看,该机构依靠这一规定来收回其用于旅行和印刷的花销,以及最近的专家证人费。现在,在国会引入§145前身的170年后,美国专利商标局认为,§145还要求申请人支付律师费。联邦巡回法院则认为没有。 “美国规则”禁止法院在没有国会“特定和明确”指示的情况下将律师费从一方转移到另一方。短语“诉讼的所有费用”不符合这一严格标准。这与英国规则形成对比,根据英国规则,败诉方支付胜诉方的律师费。
作为替代方案,如果对委员会决定不满意,专利申请人也可以根据§141直接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但是,§141程序中的上诉审查仅限于USPTO的记录。相比之下,§145诉讼程序授权对委员会决策提出更广泛的挑战,而且通常更耗时。例如,专利申请人可以进行取证并引入新证据,使§145诉讼程序可能比向CAFC的直接上诉更有用,但对USPTO和专利申请人来说也可能更昂贵。
请注意,在一个不相关的案例中,Rimini Street Inc.v. Oracle USA Inc.,最高法院最近认为,在侵权案件中向胜诉方提供“全部费用”的版权法规不包括专家证人费,电子取证费和其他费用。因此,最高法院可能倾向于在本案中给出类似的结果,作出不利于美国专利商标局的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