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IPO发布新的替代性纠纷解决程序文件
近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AMC)公布了一份更新的指导性文件,该文件概述了用于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替代性纠纷解决(ADR)机制。此外,该文件还就如何使用ADR程序提出了指导性建议,ADR已经帮助人们处理了成千上万起法律纠纷(无需通过法院诉讼程序)。
这份长达84页、名为《WIPO知识产权局和法院ADR可选方案指南》的文件可通过以下链接进行查看:http://www.wipo.int/export/sites/www/amc/en/docs/adrguidejuly2018.pdf?utm_source=WIPO+Newsletters&utm_campaign=0bf2a79b0b-EMAIL_CAMPAIGN_2018_06_26_09_14&utm_medium=email&utm_term=0_bcb3de19b4-0bf2a79b0b-255760137。该文件由新加坡执业律师乔伊斯(Joyce Tan)所撰写,该名律师曾在WIPO任职多年。此外,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还为该项目提供了资金支持。
ADR背景介绍
在20世纪80年代末,仲裁纠纷案件大量涌现。这主要是因为1976年庞德会议的召开促使各国政府建立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然而,ADR程序很少用于知识产权领域,因为从传统意义上来讲,知识产权主要被看作一种阻止或限制他人使用受保护内容的工具。如果有必要的话,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经常会通过诉讼程序来解决。
鉴于知识产权逐渐成为企业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因此各大企业开始纷纷寻求一种低成本、可替代的方式来处理该领域的纠纷问题。在意识到ADR市场的不断壮大之后,国际组织开始召开非正式会议来讨论通过非诉讼的方式解决相关纠纷问题。1994年,WIPO成立了AMC。
截至今日,WIPO的AMC仅在域名纠纷领域就已经处理了4万多起案件。该中心凭借其在ADR方面的经验,编写了该份指导性文件以协助各知识产权局、法院和其他机构关注知识产权领域ADR项目的实施和发展情况并加以改善。
ADR是一种可替代诉讼程序的纠纷解决程序。该文件概述了ADR所具有的优势以及知识产权局在促进ADR制度化的过程中所能获得的益处。
该文件的其他章节还详细介绍了ADR程序是如何运用于知识产权纠纷中的。该文件还提供了ADR程序的总体发展趋势信息、解决纠纷的不同方法以及三种常见的ADR类型(调解、专家裁决和仲裁)。
该文件的最后一章介绍了知识产权局和法院开展ADR制度化建设的具体方式。该文件还就上述机构如何成立ADR中心以及如何保证中心正常运转等问题给出了指导性建议(从集资到营销方面)。
在附录部分,该文件讲述了一些知识产权局是如何开始开展ADR制度化建设并将ADR程序付诸实践的。
ADR程序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中的优势
该文件列出了ADR程序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中所具有的一系列优势:
1. 当事人意思自治
该文件指出,诉讼通常是一种比较固定而且缺乏灵活性的程序。而ADR程序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的过程中则具有较高的灵活性,从而使纠纷当事人能够控制ADR程序。
当事人可在一个中立场所会面,向一名中立专家提交他们的决定并遵守他们一致同意修改的规定和程序。
2. 司法中立
根据该文件,如果来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当事人双方想要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问题,那么在一个或另一个司法管辖区进行处理纠纷可能会产生偏见。然而,在ADR程序中,当事人双方都能够享受到司法中立所带来的好处。因此,在处理跨境知识产权纠纷方面,司法中立为ADR程序提供了比诉讼程序更清晰的优势。
3. 专业技能
该文件指出,根据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双方能够在彼此同意的情况下选择一个中立的第三方来为其纠纷解决方案提供指导。而被选出来的调解员或仲裁员通常是该纠纷问题所涉及领域的专家并且会现场为当事人提供指导。然而,在诉讼程序中,第三方专家通常很少会出庭为当事人提供指导。如果有能力的专家被任命为第三方专家,那么ADR程序将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益处,而这是诉讼程序所无法提供的。
4. 简单灵活
与诉讼程序相比,ADR程序更为简单、灵活。在ADR程序中,在仲裁或调解开始之前当事人双方可以自己设定规则和参数。该文件指出,在调解程序中,严格的法律立场不再是案件关注的焦点。相反,当事人双方更加关注共同的利益。
5. 节省时间
在专利诉讼中,那些具有特定期限的知识产权往往在案件还没有得到裁决之前就已经到期。而在ADR程序中,尤其是在证据程序得到简化之后,案件审理的速度会变得更快。
6. 节约成本
在诉讼程序中,如果当事人双方对案件审理结果不满并且决定提起上诉,那么通过此种程序来处理知识产权纠纷往往会花费更多成本。而通过ADR程序来处理上述纠纷则可以为当事人双方提供节约时间的机会,进而节约了成本。
7. 保密性
诉讼和取证程序通常会迫使一方当事人披露敏感信息。然而,与讼诉程序不同的是,ADR程序可为当事人双方提供一种保留所有信息(例如商业秘密)的方式。当事人双方可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来对所有权信息保密,而且仲裁员还可以下达保护令以阻止任何一方披露机密文件。此外,ADR程序和裁决一般不对外公开。
8. 不可改变性
ADR程序的裁决通常具有约束力。不可改变性对于ADR程序而言是一大优势,因为与诉讼判决相比,仲裁作出的最终判决很难被推翻或遭到挑战。
9. 可执行性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1958年)规定,仲裁裁决可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执行。ADR裁决可跨境执行,这是ADR程序的一大优势。而诉讼判决只能在作出判决的司法管辖区执行。在调解方面,上述文件称调解结果可以合约的形式签订并且对于来自不同司法管辖区的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0. 多样化的解决方案
ADR程序可为当事人提供多样化的解决方案。在调解方面,当事人双方力图协商出一种对彼此都有利的解决方案。然而,在诉讼程序中,最终的裁决结果必定是一方胜出一方败诉。此外,在仲裁方面,当事人双方还可以自己设定仲裁的范围和限制性因素。
该文件除了列出ADR程序在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方面所具有的优势之外,还介绍了该程序可为知识产权局带来的益处。例如知识产权局可以使用ADR程序来减少案件积压并提高管理效率。此外,知识产权局还可以利用这种程序来为那些无法为自己的创作发明寻求法律认可的小型企业或个人提供更好的帮助。
ADR程序需要改善之处
该文件指出,ADR程序仍有需要改善的地方。该程序的相关标准和反馈等方面的透明度仍有待提高。例如相关费用和管理等标准缺乏一定的透明性。鉴于ADR程序是否能够赢得公众的信任是其取得成功的关键,因此该程序所作出的裁决应该是透明的。此外,该文件还讲到了一些其他的方法来帮助知识产权局和法院处理此类纠纷问题。(编译自www.ip-watch.or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