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猫妖传》上映后,陈凯歌为何被他人索赔300万元赔偿?
作者 | IvesDu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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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陈凯歌编剧、新丽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新丽传媒公司)出品的电影《妖猫传》,自上映以来就受到广泛关注与热议。
近期,史某因认为《妖猫传》电影涉嫌抄袭其创作的电影 《又遇白居易》剧本,将陈凯歌、新丽传媒公司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公开道歉并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4月18日,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该案。
据百度百科介绍,《猫妖传》拍摄日期为2016年8月3日至2016年12月29日,2017年12月22日在中国上映,2018年2月24日在日本上映。该影片由新丽传媒公司、角川公司、二十一世纪盛凯影业、英皇影业有限公司出品,陈凯歌执导,王蕙玲编剧,该片改编自日本魔幻系列小说《沙门空海之大唐鬼宴》。
庭审过程中,史某诉称,其为电影《又遇白居易》剧本创作者。2016年5月,电影《又遇白居易》筹备时通过苏先生邀请陈凯歌做艺术指导,并通过微信将电影剧本转发到陈凯歌,后陈凯歌拒绝接受此项工作。
2017年7月底,陈凯歌导演的电影《妖猫传》宣传片中场景、人物、时间、地点与《又遇白居易》电影剧本一模一样。如前所述,陈凯歌本人有机会实际接触电影《又遇白居易》剧本。据此,史某认为,电影《妖猫传》宣传片涉嫌抄袭《又遇白居易》电影剧本。
据悉,2016年12月8日,电影《又遇白居易》的出品单位由案外人北京创艺梦工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变更为北京百鸣争艳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后者的法定代表人为史某。电影开机时间预计为2017年6月初,2017年7月底史某才得知电影《妖猫传》侵权改编《又遇白居易》剧本。其后,电影《又遇白居易》拍摄计划被搁置。史某认为,电影拍摄计划被搁置系由于《妖猫传》的侵权上映。
根据史某提交的证据,其于2015年3月向版权局申请版权登记证书时,电影剧本名称为《再遇白居易》,后来报批广电的时候改名为《又遇白居易》,实际是同一作品。
史某在庭审过程中进一步明确,其起诉《妖猫传》电影编剧陈凯歌侵犯《又遇白居易》电影剧本改编权;新丽传媒公司作为电影出品方侵犯了原告的署名权。
对于史某的指控,二被告共同答辩,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二被告辩称:
首先,原告作为该案适格诉讼主体身份存在重大瑕疵。
原告提交的《作品登记证书》显示其自愿登记为文字作品《再遇白居易》的作者及著作权人,而非本案原告诉称被侵权作品《又遇白居易》剧本作品的作者或著作权人,该《作品登记证书》不能指向原告就《又遇白居易》剧本的著作权关系。
另外,原告提交的《又遇白居易》剧本内容仅为打印件,不足以证明其与《又遇白居易》剧本的著作权归属关系。结合影视项目剧本创作可能存在委托创作关系、作品授权关系等行业现实,再结合电影片《又遇白居易》曾在该登记证书所载登记时间之后由案外主体北京创艺梦工场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立项拍摄,后又曾变更拍摄单位的实际情况,该剧本的著作权状态也有极大可能已经发生变化。
其次,被告并未实际接触《又遇白居易》剧本,电影《妖猫传》与其并不相似。
《又遇白居易》剧本从未公开发表过,被告不存在通过公开途径接触《又遇白居易》剧本内容的可能。陈凯歌导演并不认识苏先生,更未收到过该人发来的《又遇白居易》剧本。新丽传媒公司更无可能与《又遇白居易》剧本发生任何接触。
原告在本案中诉称的相似点所涉“《又遇白居易》剧本”中的内容(包括:佛教大师的人物设置、浪潮、船 石桥等),均不是作品的“独创表达”,属于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特定场景、公有素材类元素,任何人在任何作品中都可以使用该等元素。另外,将两部作品内容进行比较,无法得出作品间表达构成相似的结论。
该案经过2个多小时的审理,并未当庭宣判。对于该案的最新进展,知产力将保持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