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嗖狗”案引发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思考

2021-11-16 18:20:00
在商标授权确权阶段,对驰名商标进行强保护、先保护,打造高效、统一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商标审查机关提升主动保护意识、为驰名商标权利人合理“减负”,将有效改善商标注册秩序、保护权利人的核心权益。

作   者 | 秦玄衣

一粒种子破土而出,遍经风吹雨打,梦寐以求的是长成参天大树,等长成了参天大树,又要面对藤蔓攀附寄生之苦,被无情抢夺养分。这也是很多品牌成长轨迹的真实写照,当度过漫长而艰辛的成长期,培育出全国甚至全世界知名的驰名商标时,也是被无数善于钻营和搭便车的不良经营者盯上之日。

近期,知名科技企业搜狗就遭遇了一批蹭热度的商标——“嗖狗”,最终搜狗公司获得驰名商标保护,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对该商标不予注册。

01

“搜狗”VS“嗖狗”,搜狗再获驰名商标保护

2020年3月,海城市某酒业有限公司在化妆品、牙膏、洗面奶等商品上申请了“嗖狗”商标,国家知识产权局(下称国知局)初审公告后,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搜狗公司)对该商标提出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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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商标网)

在对异议人搜狗公司的陈述理由及事实审查后,国知局认为:

1、被异议商标“嗖狗”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减肥用化妆品”等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295016号、第17295013号、第17295241号、第8903858号“搜狗”等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区别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异议人在先注册并使用于“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搜狗SOGOU”商标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的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收到损害。

3、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企业名称权等证据不足。 

国知局最终决定:第 44817733号“嗖狗”商标不予注册。 

如异议决定所言,“嗖狗”与“搜狗SOGOU”在文字构成、呼叫上相近,即使不谈被异议人申请该商标的动机,仅从结果而言,极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利益可能收到损害。

在搜狗公司申请的其他“搜狗”商标与“嗖狗”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区别较大,防御商标体系未生效的情况下,如果没有驰名商标保护,“嗖狗”商标很可能蒙混过关,被核准注册,而后在市场中投入使用,对搜狗公司造成更严重的实质损害。

与此类似的,还有“搜狗知识产权”商标异议案,被异议人在第45类“为法律咨询目的监控知识产权;诉讼服务”等服务上申请注册了“搜狗知识产权”商标,公告后搜狗公司提起异议,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互联网搜索引擎服务上的“搜狗 SOGOU”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该商标文字“搜狗”,已构成对异议人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如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因此决定:该商标不予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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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商标网)

对已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中,驰名商标保护也能有效保护权利人损害扩大,如在第27539005号“美团”商标无效宣告案中,被申请人将“美团”商标申请注册在自动售货机等商品上并获得核准注册,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遂对该商标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申请人将“美团”商标进行了广泛使用、宣传,且持续时间较长,影响范围较广,在“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上已为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同,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复制和摹仿。加之,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自动售货机商品与引证商标具有高知名度的“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服务在销售对象、销售渠道、销售场所等方面关联密切。争议商标若申请注册在上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冠以争议商标的商品系由申请人提供,或认为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之间存在某种联系,或不正当地利用申请人引证商标的市场声誉,从而减弱申请人商标的显著性,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最终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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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商标网)

可以看出,在商标异议、无效宣告程序中,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独创性高、显著性强、知名度高的驰名商标进行了强保护,有效的打击傍名牌、蹭商誉的恶意行径,及时、高效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02

关于在商标确权阶段加强驰名商标保护的思考

众所周知,善于“花式”蹭热度的商标侵权人,往往将相同或近似的标识申请在知名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之外的类别上,使得商标基本的混淆理论无法为商标权人提供所需的保护,因此才有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通过认定驰名商标,实现对不相同、不类似商品或服务的跨类别保护,来为商标权利人提供救济、防止损害扩大,同时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驰名商标强保护对应的是高举证标准,如《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中,对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提出了较为严格的要求,包括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材料,比如对注册商标,应当提供证明其注册时间不少于三年或者持续使用时间不少于五年的材料;近三年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材料等。 

近年来,加大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潮流中的重要分支,驰名商标相关法规制度体系和保护体系不断完善,使得权利人有更完善的维权路径。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统计,从2019年11月至2021年第一季度,国家知识产权局累积收到344件驰名商标认定请示,批复认定69件驰名商标,各地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复,依法对驰名商标予以扩大保护。 

驰名商标保护,授权确权阶段是“前线”,也是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与抢注者、仿冒者“交锋”最高频的阶段之一,如何让驰名商标得到更加高效、全面的保护,商标审查机关可以从如下两个方面参考: 

第一,对于曾被认定为驰名的商标,可以对权利人在主张时减轻其举证责任。尤其是以“搜狗SOGOU”、“美团”等为代表的驰名商标,社会知名度高、独创性强,在行政、司法阶段都曾在严格举证标准下被认定为驰名商标,这类商标权利人在异议、无效宣告等授权确权阶段提出驰名商标认定请求时,对其举证责任应适度减轻,这体现驰名商标认定标准统一性的体现。 

第二,在商标审查阶段,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及各地审查协作中心主动保护驰名商标,对明显模仿、复制、翻译驰名商标的商标申请主动予以驳回。对社会知名度高的驰名商标,商标审查机关建立重点驰名商标保护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为加强驰名商标保护提供信息支撑,促进及时保护、重点保护。 

对于诚信经营、创新发展的各类市场参与者来说,辛苦培育的驰名商标是其核心资产,是赢得消费者、获得市场竞争优势的关键所在,依法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是鼓励优质市场参与者、打造良好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 

在商标授权确权阶段,对驰名商标进行强保护、先保护,打造高效、统一的驰名商标保护体系,商标审查机关提升主动保护意识、为驰名商标权利人合理“减负”,将有效改善商标注册秩序、保护权利人的核心权益。

(图片来源 | 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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