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法院对“跟播”《庆余年2》短视频侵权发出诉中行为禁令!

2024-06-12 18:45:00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出诉中行为禁令,针对热播期内某平台“跟播”式短视频侵权行为进行规制,有力保障了电视剧版权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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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上海高院”公众号

作者 | 刘嘉洛

编辑 | 布鲁斯

要说近期“必追”的电视剧

在不少观众眼中

《庆余年第二季》一定榜上有名

该剧近期正在热播

电视剧版权方却发现

某平台上出现了许多被剪辑的

《庆余年第二季》短视频

基本涵盖了主要剧情

……

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出诉中行为禁令,针对热播期内某平台“跟播”式短视频侵权行为进行规制,有力保障了电视剧版权方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放

《庆余年第二季》自2024年5月16日开始在CCTV-8黄金档和腾讯视频同步播出,具有较高的关注度及市场价值。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深圳公司)、腾讯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北京公司)经授权享有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

腾讯计算机公司、腾讯深圳公司、腾讯北京公司(三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发现,该剧播出的同时,在某公司运营的短视频平台中出现有大量涉嫌侵害《庆余年第二季》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多个网络用户将一集内容拆分、剪辑为多个短视频上传,部分视频还进入了平台榜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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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在该剧播出的次日,申请人便两次向某公司发出《庆余年第二季》视频内容下线通知函,要求某公司采取有效措施停止涉嫌侵权视频在平台中的传播,调整推荐及推送算法,阻止涉嫌侵权视频的上传及向相关用户推送,针对反复、大量发布涉嫌侵权视频的用户账号采取处罚或封号等管理措施。通知函附有《庆余年第二季》的地址链接和涉嫌侵权视频的地址链接、标题、发布时间、作者等信息。

而早在该剧开播前,申请人便多次向某公司发函,明确告知《庆余年第二季》视听作品的权利归属,通知某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侵权视频在平台上传播。

申请人认为,某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其平台上存在大量的涉嫌侵权视频,但始终未采取有效措施删除、过滤和拦截该些视频。

申请人认为某公司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某公司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

立案后,申请人即申请了诉中行为保全,请求责令某公司立即停止著作权侵权,即删除、过滤和拦截侵害《庆余年第二季》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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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Pexels

人民法院裁判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的行为保全申请进行审查,考虑到申请人的权利基础较为稳定,而《庆余年第二季》正处于热播期内,被诉侵权短视频系不同的网络用户上传,其内容与电视剧基本一致,故认定存在较大的侵权可能性。

涉案电视剧共36集,首次播放所持续的时间较短,目前已处于首播大结局播出完毕之后的窗口期,具有一定紧迫性和必要性,符合情况紧急的特征。若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而采取保全措施也不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更不存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风险。

因此,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决定不预先听取被申请人的陈述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快速作出裁定:责令某公司立即停止展示其平台中涉嫌侵害视听作品《庆余年第二季》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同时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用户上传和传播涉嫌侵害视听作品《庆余年第二季》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视频。

法官说法

刘嘉洛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在短视频平台不断发展的当下,热播期的电影、电视剧一经播出往往就会遭遇网友剪辑“搬运”成短视频传播,这一行为极大地损害了视听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在侵权发生之后的维权往往又需要经过较长的案件审理周期。为规制侵权行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申请行为保全成为权利人的重要手段。

一、行为保全申请应当符合法定要件

在涉及行为保全申请的案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知产行为保全司法解释》),人民法院重点针对申请人的请求是否具有事实基础和法律依据不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对申请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采取保全措施是否会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以及是否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要件进行审查。

本案经审查可初步认定某平台上所展示的短视频存在较大侵权可能性,若不发出禁令,某平台上该部分涉嫌侵权视频极有可能在诉讼期间进一步扩大传播,导致侵权行为难以控制且显著增加申请人损害,权利人相关市场份额将会因此明显减少。禁令针对的是某平台内存在的具有明显侵权属性、易于被发现且能够被定位的视频,并不妨碍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不会因此导致当事人间利益显著失衡,更不会影响平台用户对于其他合法视频的正常分享,进而人民法院发出禁令。

二、行为保全禁令应限于合理范围

根据知识产权行为保全申请所发出的禁令应当限于能够停止侵权行为,防止损害进一步扩大的合理范围,根据知识产权保护的比例原则,与最终的判决相比,行为保全禁令体现临时性有限性的特点。

针对某平台已有的用户所上传涉嫌侵权视频,被申请人应该合理认识到网络用户鲜有可能获得权利人许可提供涉案作品,故应及时停止在某平台进行展示。但是针对申请人要求删除该部分视频的申请,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尚无法明确该些视频内容的存储形式、删除的可行性及必要性。

同时,通过在本案判决生效前停止展示这一措施,已能够排除申请人在本案行为保全申请中所称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进一步受损可能。而针对网络用户在电视剧后续轮次的播出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上传行为,人民法院也通过责令某公司采取有效措施过滤和拦截的方式予以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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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源自Pexels

三、紧急情况下可根据申请人请求直接采取行为保全

《知产行为保全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前,应当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因情况紧急或者询问可能影响保全措施执行等情形除外。

涉案《庆余年第二季》电视剧一经上映,某平台就出现了涉嫌剪辑搬运原片的侵权视频,且紧跟正常播放的剧集不断更新短视频,在短视频名称中更是使用了“庆余年2第一集上”等名称形式,属于时效性较强的热播节目正在受到侵害的情形,符合情况紧急的要件

同时,本案参照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和《上海市落实〈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的相关精神,作为上海自贸试验区及临港新片区辖区人民法院,在本案中不预先听取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即依法快速采取了保全措施,体现了知识产权司法的“快保护”原则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前,应当询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因情况紧急或者询问可能影响保全措施执行等情形除外。

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可能影响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及时向被申请人送达裁定书,至迟不得超过五日。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申请行为保全的,应当通过仲裁机构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仲裁案件受理通知书等相关材料。人民法院裁定采取行为保全措施或者裁定驳回申请的,应当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并通知仲裁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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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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