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新品种维权切勿选错样品
作者 | 于春博 北京宣言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布鲁斯
植物新品种权人对其授权的植物新品种享有的独占权,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品种权人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生产或者销售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不得为商业目的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
而在实践中,欲证明侵权行为的存在,必然需要将被诉繁殖材料与涉案品种权进行比对。比对的对象即为两个品种的样品,如果样品本身存疑,显然会影响侵权行为的认定,因此,维权中植物品种样品的选择至关重要。
一、品种权维权常见的举证方法
认定繁殖材料是否侵害植物新品种权,核心在于被诉繁殖材料和涉案植物新品种的对比,以确定被诉繁殖材料是否落入品种权的保护范围。比较权威性的方法是,进行DUS田间观察测试对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二)明确规定,在DNA检测结果与DUS田间观察测试结果不一致的情况下,以DUS田间观察测试结果为准。
DUS(Distinctness, Uniformity and Stability)田间观察测试方法是一种用于评估植物新品种的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方法。田间观察对比测试通过在田间,分别种植两种或两种以上植物品种进行观察对比。DUS田间观察对比测试通常包括三个阶段: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在特异性阶段,测试人员会观察对比品种之间的差异,以确定被诉品种是否具有独特的特性。在一致性阶段,测试人员会评估对比品种在不同时间和不同地点的一致性表现,以确保同一品种在不同环境下的表现一致。在稳定性阶段,测试人员会分别观察对比品种在不同年份和不同环境下的表现,以确定其是否具有稳定的遗传特性。
DUS田间观察测试方法的优点是全面、系统,而缺点是取证的周期、成本和难度都较大。因此,进入21世纪以后,随着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的发展,植物新品种的维权普遍采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目前主要的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包括SSR标记法、SNP标记法,以及我国自主开发的MNP标记法。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通常选取固定数量的点位,然后判定相同点位的数量,根据相同点位的数量,判定是相同品种、近似品种或不同品种。
无论是DUS田间观察对比测试还是基因指纹图谱检测方法,其检测的对象是申请检测方提供的样品。样品是检测的基础,样品选择是否正确,直接决定了检测结果是否具有关联性和证明效力。为了更好的解决植物新品种样品的标准化问题,1999年国家批准成立了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保藏中心,对植物新品种的标准样品进行保藏,目前安全保藏期达25年以上。
二、涉及样品选择的案例分析
植物新品种权利人维权时,在保藏了标准样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选择标准样品作为对比检测的样品。标准样品是证明植物新品种独特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重要依据。如果没有选择标准样品,权利人在维权过程中可能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其主张。而被诉品种的样品,需要使用公证等方式进行证据固化,以保证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
在“WG646”玉米品种侵权纠纷案件中,原告五谷公司在被诉品种制种地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取样、封存等保全过程进行拍照、录像。并在公证员监督下,将保全的种子邮寄北京玉米种子检测中心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对比的两品种为相同品种。张掖中院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鸿泰公司认为五谷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没有确定标准样品的来源,要求由农业部提取“WG646”标准样品,与五谷公司公证封存的样品及鸿泰公司在委托东三村生产时封存的样品进行真实性鉴定。张掖中院委托农业部科技发展中心将五谷公司公证保全的样品与鸿泰公司在东三村制种时封存的HT17-9样品与“WG646”标准样品进行真实性鉴定[1]。
而在第二次检测中,出现了技术性意外。对于玉米品种,正常情况下,SSR检测需要检测40个点位,根据相关的标准,差异点位数为0认定为相同或极相似品种,差异点位数为1认定为相似品种,差异点位数为2以上认定为不同品种。而在第二次检测中,37个点位是相同点位,1个点位是差异点位,有2个位点未扩增出特异条带,也就是检测不出这两个点位是否是差异点位。这就意味着第二次检测不能确定,对比的两个品种是否属于相似品种。而且,原告公证的种子已经用完了,无法继续进行司法鉴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五谷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中,原告五谷公司最初没有选择标准样品进行比对,而后续检测中,又没有保留备用的样品,因而法院无法查清事实,导致五谷公司承担了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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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高法知民终136号
在“彩甜糯866”案件中,原告恒彩公司提交了检测报告,采用SSR标记法进行检测,共比较40个位点,差异位点数均为0,判定为极近似或相同品种。被告郑州华为种业公司对检测样品提出质疑,认为无法证明送检的样品为公证保存的样品。被告郑州华为种业公司也提交检测报告,采用SSR标记法对郑州华为种业公司提供的送检样品“彩甜糯866”和对比样品“彩甜糯6号”进行检测,经用40对SSR引物进行DNA谱带数据比对,差异位点数为35,判定为不同品种。
案件审理中,恒彩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对被诉侵权玉米种子与与从农业农村部征集审定品种标准样品“彩甜糯6号”做真实性鉴定。采用SSR标记法,比较位点数为40个,差异位点数0个,结论为:极近似或相同。郑州华为种业公司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提供的“彩甜糯866”与被诉侵权玉米种子做真实性鉴定。同样采用SSR标记法,比较位点数为40个,差异位点数35个,结论为:不同。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被诉侵权玉米种子与农业农村部审定品种标准样品之间的检测报告,认定恒彩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诉侵权玉米种子与“彩甜糯6号”为基因型极近似或相同品种。而被诉侵权玉米种子与郑州华为种业公司自行提供的“彩甜糯866”不具有同一性,反而被认为不能用其所称自己生产的“彩甜糯866”的亲本来证明被诉侵权玉米种子的亲本[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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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高法知民终13号
该案例可以看出,样品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往往比鉴定结果更加重要。在鉴定结果真实有效的情况下,不同的样品能够证明不同的事实。在侵权诉讼中,任何一方都应该谨慎选择样品,如此才能实现本方的证明目的。
三、未保藏标准样品情况下品种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标准样品的重要性如前所述,一般情况下,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以品种权人向行政机关提交并保存的标准样品为准。也就是说,经过对比,被诉品种的样品与标准样品构成相同或相似,往往被认定构成侵权。然而在一些情况下,无法获取保藏的标准样品。此时,确定品种权的保护范围就成为了一个核心问题,被诉侵权的繁殖材料与谁比较才能确定其侵权呢?
在“中柑所5号”案件中,涉案品种为无性繁殖品种,因为种种原因,授权品种的标准样品并未被保藏。在后续的侵权纠纷中,无法调取标准样品进行对比检测。原告奔象公司在品种权审批时的现场考察场所,对品种权审批中指向的母树扩繁的果树进行了采集取样,并对采集取样过程进行了公证,采集人员出具了来源证明。最高人民法院认为,首先,从“中柑所5号”的品种权申请以及审查的事实分析,审查中审批机关进行了现场考察,形成的《农业植物品种DUS测试现场考察报告》,可以据此确定授权品种母树的所在种植地点。其次,涉案授权品种在申请时,是以该母树作为性状对比的样品,认定性状特征具有特异性并得以授权。第三,对于无性繁殖品种,其植株整体和枝条都可以成为繁殖材料,对母树的繁殖材料通过无性繁殖方式扩繁的其他个体,可以作为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进而确定其保护范围。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支持了原告的主张,判决侵权成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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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最高法知民终782号
由此可见,尽管标准样品非常重要,但是在无法获得标准样品的情况下,并非无法确定品种权的保护范围,甚至导致维权不能。只要规范的进行取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侵权事实,仍然能够得到法律的保护。
四、总结和展望
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推动农业科技进步、保障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在打击侵权行为的过程中,确定正确的样品,有助于保护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维权的效率与效果。在维权中切勿选错样品,这样会导致证据无法达到证明目的,最终导致维权不能。
参考文献
[1]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36号。
[2]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13号。
[3]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782号。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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