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信视点 | 谈谈专利中的技术领域
作者 | 吴秀娟 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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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审实施细则》第十七条指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说明书应当写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名称,该名称应当与请求书中的名称一致。说明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技术领域:写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属的技术领域。
由此可见,技术领域是专利申请文件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基于此,笔者在本文章中对技术领域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简单介绍。
1 什么是技术领域?
作为一名专利代理师,我们在写说明书时,首先要写的就是技术领域,例如下图:
那么,什么是技术领域呢? 《专利审查指南》中指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领域应当是要求保护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具体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的或者相邻的技术领域,也不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本身。 也就是说,专利代理师在技术领域时,该技术领域是本申请所属或者直接应用的技术领域,例如,对于上述专利申请文件,其直接对应的技术领域是移动通信领域,而不能写成广播通信领域,或者电通信技术,或者电学等。
另外,具体技术领域通常与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际专利分类表中可能分入的最低位置有关,例如,对于上述专利申请文件,其对应的国际专利分类表中的最低位置为H04H 60/85,因此,H04H 60/85所对应的移动通信即为上述申请文件所对应的技术领域,而H04H对应的广播通信、H04对应的电通信技术、H对应的电学以及H03对应的基本电子电路等均不能作为上述申请文件所对应的技术领域。其中,H04H对应的广播通信、H04对应的电通信技术以及H对应的电学属于上述申请文件的上位的技术领域,而H03对应的基本电子电路属于上述申请文件的相邻的技术领域。
2 技术领域的作用
上面介绍了什么是技术领域,那在专利申请文件中写技术领域有什么作用呢? 首先,审查员在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时,主要采用单独对比原则进行审查,即将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各项权利要求分别与每一项现有技术或者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技术内容单独地进行比较。其中,在进行单独对比时,主要对技术领域、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以及预期效果四个方面进行对比,即在上述四个方面全部相同的情况下,则认为本专利文件已被现有技术所公开。
例如,官方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记载有如下内容:由上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所有技术特征,两者技术方案实质相同,且两者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达到了相同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由此可见,技术领域是否相同也是审查员考虑本专利申请文件是否具有新颖性的重要内容。 其次,《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3节第1段记载了如下内容:通常,审查员在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必要时应当把检索扩展到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6.2.2节记载了如下内容:常规检索是在申请的主题的所属技术领域进行的检索。所属技术领域是申请的主题所在的主要技术领域,在这些领域中检索,找到密切相关的对比文件的可能性最大。因此,审查员首先应当在这些领域的专利文献中进行检索。 由此可见,审查员在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检索时也考虑到了技术领域。对此,专利代理师或者申请人可能会想到,既然审查员是基于技术领域进行检索的,那么在写专利申请文件时,将本专利申请文件所属的技术领域改为其他不相关的技术领域,这样审查员不就检索不到相关的对比文件了。
为了避免上述情况的出现,《专利审查指南》还规定了如下内容:如果通过本节中的检索,发现确定的技术领域不正确,审查员应当重新确定技术领域,并在该技术领域中进行检索。 这就是我们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经常会看到的内容,即审查员所指出的技术领域与我们的专利申请文件中所指出的技术领域并不一致的原因,例如,专利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技术领域是A,而审查员指出本专利申请文件的技术领域与对比文件相同,并均属于技术领域B。 最后,由于审查员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检索时会考虑该专利申请文件所属的技术领域,并在该技术领域内进行检索,因此,如果专利代理师在撰写专利申请文件之前能够准确确定本专利申请文件的技术领域,然后再在该技术领域内进行查新检索,可以有效的减少新颖性问题的出现,并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专利申请文件的创造性。例如,专利代理师在本技术领域内检索到了相关的对比文件,则在对专利申请文件进行撰写时,可以避免在权利要求书中撰写对比文件已经公开的技术特征,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本专利申请文件的创造性。
3 如何确定技术领域?
既然准确的确定技术领域对专利申请文件的新创性能够产生一定的影响,那么该如何准确地确定技术领域呢?
《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七章第5.3节第1段还记载了如下内容:所属技术领域是根据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内容来确定的,特别是根据明确指出的那些特定的功能和用途以及相应的具体实施例来确定的。审查员确定的表示发明信息的分类号,就是申请的主题所属的技术领域。功能类似或应用类似的技术领域是根据申请文件中揭示出的申请的主题所必须具备的本质功能或者用途来确定,而不是只根据申请的主题的名称,或者申请文件中明确指出的特定功能或者特定应用来确定。 由此可见,技术领域的确定与权利要求书中限定的内容有关,因此,专利代理师在写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技术领域部分时,可以通过权利要求书所限定的内容来确定。 另外,当专利申请文件涉及多个技术领域时,该如何确定最终的技术领域呢? 作为专利代理师应当知晓,解决发明创造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中必不可少的特征为必要技术特征,其中,缺乏任意一个必要技术特征,技术问题不能解决。 基于此,当专利申请文件涉及多个技术领域时,可以通过技术问题来确定。例如,对于车用蓝牙发射器,其属于汽车配件,也属于电子通信。如果本专利申请文件所要解决的是开车时通过蓝牙打电话的问题,即信号传输的问题,则可确定该专利申请文件属于电子通信领域,而不属于汽车配件领域。 上述内容中的部分内容仅属于个人观点,如有误,欢迎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