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亚马逊取证以满足专利无效程序对网络证据的要求

2025-02-19 19:02:00
本文以亚马逊证据为例,从无效程序的举证规则入手,谈谈网络证据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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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王傲寒  上海瓴慧律师事务所

编辑 | 布鲁斯

专利法意义上的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包括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在国内外公开使用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的技术。可见,现有技术涵盖的范围非常广,但在专利无效实务中,对除出版物公开的其他现有技术的使用占比较小,主要原因还是对其真实性、公开性的举证较为复杂,稍有不慎就会导致失败。

在非出版物证据中,网络证据因其海量且包罗万象,与使用公开的实物证据相比较为易得,属于现阶段使用频率较高的非出版物类证据。网络证据中,电商销售产品的证据的举证难度较高,特别是亚马逊售卖商品作为使用证据的公开性和真实性往往成为无效案件的争议焦点。

本文以亚马逊证据为例,从无效程序的举证规则入手,谈谈网络证据在专利无效程序中的举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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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无效程序对证据的要求

无效程序的举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原则,对证据的审查认定通常需要在两个层面上进行考虑,第一是证据是否满足合法性,形式上是否满足真实性以及基本的关联性,也就是证据本身是否能够作为案件证据使用的适格性问题;第二是证据在满足了前述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可以被采纳为证据使用的情况下,该证据是否能达到证明的标准,也就是证明力强弱的问题。

证据的适格性,也就是证据形式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的证明是证据需要满足的最低标准,也就是说当事人所提交的证据要达到这个最低标准才能够被采纳作为证据使用。但是我们知道,“真实性”实际上是个相对概念而不是绝对概念,受限于时间空间的限制,我们并不能完全重现事实,所以大部分证据常常处于一种真伪不明的状态,因此,在民事诉讼领域,通常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即当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证据的份量与证明力比反对的证据更具有说服力,或者比反对的证据可靠性更高,由法官采用具有优势的一方当事人所列举的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专利无效程序中沿用了这一证明标准,看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能使合议组形成“心证”。

因此,在满足证据基本的合法性、真实性的基础上,还需要能达到较强的证明力才能够让证据产生足够的证明效果,也即形成证据的优势地位,成为盖然性大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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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证据的举证要点

网络证据实际上为电子证据,以数字形式保持在存储介质中,以互联网为媒介,公众能够从不特定终端获取,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网络证据的特点是易删除、可编辑。正因为这些特点,造就了网络证据对真实性、公开性和公开时间认定的困难。此外,网络证据纷繁复杂、来源多样,不同的网站和网络平台的性质、公开规则并不相同。在使用和应对时,在属性上要区分开放平台、门户网站或私域平台,从而确保公开性和真实性;在公开和编辑规则上要厘清发布时间、可编辑性等影响公开性的因素。

在实务中,认定网络证据真实性时,通常考虑三个层次:

一是网络证据是否客观存在,即是否具有形式上的真实性;

二是网络证据的内容是否反映了形成时的状态,即其内容是否具有真实性;

三是网络证据是否反映事实的客观情况,表述的内容是否可靠。

在认定网络证据公开性和公开时间时,通常在不同网站和网络平台的公开规则的基础上,考虑网络证据在取证时的内容是否至少反映该取证前的公开状态,换句话说,在取证时点之前的公开状态是否稳定,取证时反应的公开时间是否能与事实反应的客观情况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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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马逊证据的运用案例

亚马逊证据是网络证据当中较有代表性和特殊性的一类证据:一方面,亚马逊证据需要遵循一般性证据规则;另一方面,亚马逊证据又是典型的网络证据,且亚马逊网站的规则特殊,与常规公开规则存在较大的不同之处。因此,对于亚马逊证据的认定,取证方式的不同可能造成完全不同的认定结果。

首先,有必要将亚马逊独特的商品呈现规则进行介绍。亚马逊的售卖规则不同于国内的淘宝、京东等电商平台同款商品同时存在多个页面的情形,亚马逊为了给消费者更好的购物体验和更低的价格,把所有销售相同产品的页面合并成为一个listing,并且通过系统的计算,最终只展示最有利于消费者的卖家的产品(价格、店铺评论、配送方式、店铺绩效等多种维度)并给予“购物车”权限,这就意味着同一个listing下可能会有多个卖家,除了占据购物车的卖家外,其他卖家售卖该产品都是跟卖。因此在不同时间段搜索商品并打开页面看到的商品展示信息并不一定是完全相同的,同一个商品详情页所展示的商品上架时间和商品图片也不一定能够对应。

这就意味着,如果请求人在亚马逊使用与国内电商平台相同的取证方式并不足以证明相关事实在申请日前已公开的事实。在大量的无效和关联的行政诉讼案件中,亚马逊证据的公开时间并未被合议组或审判庭认可。

在“一种转盘安装结构”的无效案件中,请求人提交的证据为亚马逊网站上相关商品信息的网页截图,其中包括带有日期的评论和卖品的展示图片。请求人认为商品信息的图片可以用于公开涉案专利的技术方案,该评论日期可以证明商品所展示信息的公开时间。对此,专利权人提交了证据并主张亚马逊网站上针对同一商品售卖的页面图片是可以修改的,且不留痕迹。对此,合议组在决定中认为,证据显示的商品评论与页面展示的具体商品之间的对应关系是不确定的,进而无法将取证页面与具体商品对应起来,因而未采纳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在“手机支架”的外观专利无效案中,合议组认为亚马逊网站的相同链接地址上,在产品附加信息栏显示的上架时间信息不变的情况下,商品介绍中的产品名称和显示图片是可以更改的,且不留痕迹,进而认为上架时间信息与所显示图片的公开时间不具有唯一对应性,据此未采纳该证据。

那怎样才能在亚马逊网站上找到公开时间与公开事实一一对应的证据?这就不得不提到亚马逊的ASIN码。ASIN码(Amazon Standard Identification Number) 是亚马逊识别码,由10个字符的数字和字母组成,用于对商品目录中的商品做标识。商家在上传产品的时候,由系统随机生成一个ASIN码,该码是亚马逊平台的商品凭证,在平台上具有唯一性。从ASIN码本身无法看出这个商品的任何信息,包括类别,属性,用途,库存状况等,但ASIN码对于商家和平台都非常重要——亚马逊的每件商品都有其唯一的ASIN码,就像该件商品的身份证医药,可以用于跟踪产品的库存,引出产品目录,搜索到目录页,以便买家浏览相关商品。买家可以直接在搜索框中输入ASIN码或者产品描述来搜索自己需要的商品,从而使搜索更加高级和精准。正因为ASIN码与商品的唯一对应性,才使得取证页面与具体商品能够对应,成为指向待证事实的唯一方向。

在另一“手机支架”外观设计无效案中,请求人提交的证据包括利用ASIN码对亚马逊网站上卖品信息进行搜索的相关网页的截图,还包括涉及亚马逊listing规则解释、ASIN编辑权、权威链接命名规则等的15份证据。请求人认为亚马逊网站上的每件商品拥有唯一ASIN码,可以通过该码精确定位一件商品,且ASIN创设时间最晚为商品上架时间,能够证明待证事实的最晚公开时间;根据平台商品主图上传和修改规则,以及权威链接和商品的对应关系,认为对比设计涉及的商品信息未曾修改过;根据依据此码定位出的商品,查看该商品的首次上架时间,并对比商品详情页公开信息,认为涉案技术方案被亚马逊网站在先销售的商品公开了。专利权人认为亚马逊网站上商品的首次上架时间、图片、商品信息、ASIN码均可修改,且不留痕迹;同时认为在先的多份无效决定和司法判决中均未认定亚马逊网站的商品公开日期;甚至认为部分商品在亚马逊网站的ASIN码编辑权在请求人的利害关系人手中,请求人存在操纵、伪造商品信息的可能。双方的争议焦点在于请求人提交的亚马逊证据中,图片是否修改过,商品上架时间与产品的公开日期是否相同。合议组对双方的证据进行认定,首先确认了ASIN码的唯一性;同时考虑了亚马逊网站的商品详情编辑规则,结合亚马逊作为知名网络电商的公信力,与专利权人提供的反驳意见和反证相比,请求人提供的证据真实可信的盖然性大,认可并接受了相关证据,并据此将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在后续的行政诉讼中,法院支持了被诉决定的观点,最终驳回了专利权人的起诉。

类似的,在针对“手电筒(PL-006)”的外观设计无效一审行政诉讼中,法院认可了ASIN码与商品唯一对应性,并且认为网站对商品图片的上传、商品详情的编辑有严格限制,卖家通常不会轻易对主图进行实质性修改,而导致与最初商品发生重大差异。此外,专利无效请求人在亚马逊网站的不同页面对拥有不同ASIN码的3个同类商品都进行了取证,每个ASIN码唯一对应一种商品,法院同时认为卖家将3个不同ASIN码的商品图片替换为同款手电筒图片的可能性极小。专利权人提供的反证只能证明卖家有修改图片的权限,但基于上述亚马逊相关机制的了解,该修改权限受到ASIN码相关机制的限制,不能滥用。因此认为证据图片未经修改的盖然性大,认定其上架日期即为产品的公开日期。

从涉及亚马逊证据的以上几个案件的不同结果可以看出,网络证据取证的要点之一是了解网络平台或者网络门户的信息公开规则和机制,进而安排取证策略形成符合实质真实性、公开性要求的证据。对于亚马逊证据而言,一定要找到在所需日期前公开的特定商品的ASIN码,通过该码精确定位到具体商品,从而对商品详情页公开的内容进行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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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  结

基于上面的讨论和案例,尽管网络证据有其特殊性,亚马逊证据又是其中更为特殊的一类证据,但是万变不离其宗——内容与形成时的状态的对应性、证据呈现出的状态与事实的对应性。具体说来,就是尽可能的通过证据还原待证事实在公开时间起点时的真实状态,而不存在模棱两可或者多种可能性的情况。

以下几点可以从具体操作层面提供指引:

首先,从不同的角度、不同来源等扩展证据样本和对象的多样性,且每个证据都要满足形式真实性和关联性,不仅要与待证事实强相关、有明确的指向性;

第二,证据链条最好能相互印证、相互支撑,例如提供了用ASIN码取证的商品内容,同时提供ASIN码的编码规则、商品详情编辑规则等作为佐证,增强主证据的可信度;

第三,对于网络证据而言,还要了解不同网络平台、门户的信息公开规则,从规则入手设计取证方式和应对证据,例如亚马逊的ASIN码取证;

第四,研究和预判相对方提出的证据,有针对性的进行答辩或抗辩,为自己的证据争取优势地位。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Unsplas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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