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伟君:云存储服务提供者的版权侵权责任——以“秒传式”网盘存储为例

2024-09-14 17:00:00
本文认为,在我国法院对“秒传式”存储不构成直接侵权具有基本共识的情况下,要求网盘存储服务提供者对“秒传式”离线下载承担直接侵权责任难以成立,因为“秒传式”离线下载没有改变这种网盘服务本质上依然是一种存储服务,不管百度网盘与第三方网站或者网络节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文件内容数据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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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张伟君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

编辑 | 布鲁斯

一、“秒传式”网盘存储引发的法律争议

随着数据存储的需求日益增长,通过分布式虚拟化主机方式、运用云计算技术提供云储存的新型网盘服务应运而生。为了提高储存效率,减少储存空间的占用以及不必要的重复,“相同数据合并存储”(即,网盘中对于相同的文件只会存储一份)云状架构技术成为云存储行业通用技术路线。当服务器判断用户上传的文件与服务器中的文件相同时,只需要在该用户的网盘空间内建立文件映射关系即可,不需要重新保存就很快完成上传任务,这就是所谓的“秒传”[1]。因为事实上用户并没有在网盘实际存储文件,网盘平台在向用户提供下载、在线播放以及共享等服务功能的时候,用户所获得的作品或者用户向他人所分享的作品似乎并非来自用户自己存储的文件,而是来自网盘服务器本身,这时,网盘存储平台是否已经从一个单纯的存储服务提供者,转变为向用户提供内容或作品的主体了呢?伴随这样的疑问,在一些涉及网盘存储、下载、分享行为的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往往会产生这样的争议:

  • 网盘服务平台向用户提供存储和下载(尤其是离线下载)服务是否构成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 对于用户的分享行为,网盘服务平台是否应该对其网盘服务器中存储的内容具有审查义务?

  • 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网盘平台应该采取怎样的合理措施(比如,是否必须删除网盘存储的内容),才可以豁免其侵权责任?

本文试以上海翡翠东方传播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度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以下简称《食为奴》案)[2]为例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在该案中,一审判决书认为百度网盘的离线下载功能构成对涉案影视作品的直接侵权的主张不能成立;二审判决书则认为,在使用离线下载功能时,百度公司便将存储于百度网盘并由其控制的涉案影视作品提供给用户,侵害了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对涉案影视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再审法院对二审判决涉及的直接侵权和间接侵权问题进行了全面分析,纠正了二审判决关于网盘离线下载功能直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裁判结论;同时对于网盘分享功能所涉及的网盘服务提供者的注意义务的边界进行了审慎和详细的论述,虽然再审判决最后也得出被告提供网盘分享服务过程中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间接侵权责任的结论,但对于其是否应负有事先审查义务,是否应该履行“通知-删除”规则以及如何确定其应采取的合理措施等均对二审判决的观点有所修正。

二、网盘“秒传式”离线下载直接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

如前所述,二审法院关于直接侵权的上述认定,实质针对的系百度网盘的“秒传式”离线下载。和二审法院一样,再审法院其实也认为,用户通过百度网盘“秒传式”离线下载的文件,究竟是由百度公司提供还是由第三方网站或者网络节点提供,关键在于离线下载过程中,百度网盘与第三方网站或者网络节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文件内容数据传输。而再审法院推翻二审判决结论的关键是: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自己提交的证据显示,使用百度网盘“秒传式”离线下载文件时,百度网盘与第三方网站或者网络节点之间存在真实的文件内容数据传输。再审法院认为:二审法院未注意到此关键点并查明相应事实,得出使用百度网盘离线下载的文件来源于百度公司的结论,该结论已经被再审新查明的事实推翻。可见,在关于“离线下载”是否构成直接侵权的判定上,再审法院只是从事实上推翻了二审认定,但并未否定二审的说理思路,也就是说,如果百度网盘与第三方网站或者网络节点之间无真实的文件内容数据传输,那么用户通过“秒传式”离线下载获得的作品就视为百度公司提供的。本文认为,这一观点依然值得探讨。

首先,从用户的主观意图来看,虽然在用户使用网盘“离线下载”前自己并未保存有涉案作品,但是,用户显然具有将第三方网站或者网络节点的文件保存到网盘的用意或者目的。所以,离线下载只是网盘存储服务的一种拓展,即便用户希望存储的文件是来自是第三方网站或者网络节点,离线下载服务的本质还是网盘存储,并不会使得网盘服务的作品存储性质演变为作品传播性质。

其次,从“秒传式”离线下载的技术特征来看,即便最后没有发生网盘与第三方网站或者网络节点之间真实的文件内容数据传输(虽然本案再审判决否定了这个事实,但现实中的网盘离线下载也许更多的是这个情形),而是网盘利用“相同文件合并储存”的技术,在对用户提供的下载链接进行识别或解析后将匹配到的相同文件提供给了用户,网盘依然是在提供“秒传式”存储服务。换句话说,“秒传式”存储与“秒传式”离线下载在技术上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异。在《食为奴》案中,即便二审判决也认为,在“秒传式”存储过程中,虽然用户最终获得的是百度网盘服务器已经存储的目标文件链接,但是在本质上并未超出用户存储行为的范畴。这是因为“秒传式”存储技术的特殊性,网盘服务器已经存储的目标文件其实就是用户自己希望存储的内容,网盘服务器已经存储的文件与用户自己希望存储的内容合二为一了。同样,在“秒传式”离线下载服务中,即便存在网盘与第三方网站或者网络节点之间真实的文件内容数据传输,也依然无法改变网盘向用户提供的作品其实并非来自第三方平台的作品,所谓百度公司向用户提供或传播的作品,也无非是“网盘服务器已经存储的目标文件”。所以,如果原告没有证据证明网盘存储的目标文件就是百度公司自己上传或存储的情况下,判令百度公司为“秒传式”离线下载服务承担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直接侵权责任,依然是缺乏事实基础的。无论是“秒传式”存储还是“秒传式”离线下载,本质上都是一种“拟制”的用户存储行为,而并没有将用户自己保存有的文件或者来自第三方平台的文件实际在网盘进行存储,网盘存储服务过程中向用户提供的也无非是他人在网盘中已经存储的文件。

综上所述,既然离线下载服务的本质还是向用户提供的网盘存储服务,“秒传式”离线下载与“秒传式”存储的性质在技术上并没有什么本质的差异,“秒传式”离线下载技术并没有改变网盘服务提供者进行的只是一种存储服务的性质,在我国法院对“秒传式”存储不构成直接侵权具有基本共识的情况下,要求网盘存储服务提供者对“秒传式”离线下载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就难以成立。

三、提供分享服务的网盘服务提供者的事先审查或防范措施

对于网盘设置分享功能,网盘服务提供者是否应该采取主动审查和事先防范措施来阻止侵权行为的发生,《食为奴》案二审和再审法院有不同的看法,其原因在于法院对网盘服务提供者在设置网盘分享功能的时候究竟在主观上是否存在鼓励或放任侵权行为发生的认知,存在明显的差异。

二审法院认为,网盘的分享功能并非信息存储服务所必需,不管是公开分享,还是私密分享,均已超出信息存储服务的范畴;若网盘中存储有侵权文件,分享功能的设置将令该文件极易在信息网络中传播,具有极大的侵权风险。所以,二审判决要求百度公司对存储于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的涉案影视作品设置分享功能尽到合理、谨慎的注意义务,对网盘用户的分享行为可能造成的侵权结果“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如进行必要的审查和分类管理”。

而再审法院认为,百度网盘的分享功能本身只是一项中立性技术,其既可以被用于侵权用途,也可以被用于非侵权用途。用户通过百度网盘分享的文件,既可能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也可能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内容。使用百度网盘分享作品的用户,既可能是权利人或者经权利人授权的人,也可能是未经权利人许可的人。对于用户所分享的文件,百度公司既非内容提供者,也非分享链接设置者,而仅仅是生成分享链接的技术服务提供者。此外,再审判决认为,在收到侵权警示信息之前,面对海量的文件、庞大而复杂的用户群体,要求生成分享链接的技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拟分享的文件一律采取事先的识别、分类、审查、过滤措施,实质上是赋予其对网络用户的行为进行主动审查的义务,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3]的规定,也难谓合理。因此,在无法知悉其网盘用户实施了侵害《食为奴》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的情况下,百度公司不负有主动采取必要措施的义务,进而也不会因未主动采取必要措施而具有主观过错。

当然,这并不意味着百度公司可以借口“不知道侵权”而采取完全放任的态度,而起码应该予以“侵权警示”。再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在百度网盘发布了“权利声明”要求用户尊重知识产权,并设置了专门的版权投诉区域告知权利人投诉的具体措施和步骤,尽到了业内通行的侵权警示义务。

本文认为,网盘内有大量侵权的分享内容,网盘对于用户分享的主观状态、分享的内容是否侵权根本难以知晓。且网盘的核心功能是存储,用户对于网盘内的内容有控制权,其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存储还是分享,网盘基于个人隐私保护的要求,除妨害公共利益等特殊情形外,无权审查和干涉用户网盘中存储的特定内容。用户是否分享其网盘内的文件也是自由的,即是否传输或分享网盘中的文件完全取决于用户的意志。网盘更是难以知晓分享的设置,因此基于网盘本身的空间存储属性,及其对其中文件内容的管理能力,网盘运营者对用户分享不构成明知、应知,其不具有事前的审核、过滤义务。当然,百度公司如果能进一步就网盘分享行为进行更为明确的侵权风险提示,应该更有利于减少侵权行为的发生,也有助于证明自己“无过错”。

四、网盘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应采取的“适当措施”

《食为奴》案中,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于2017年9月2日向百度公司送达了《告知函》。其后,百度公司断开了 “lanyufei6”“饭锅锅摩羯”两用户向公众分享《食为奴》作品的网盘链接。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对于上述分享链接已经断开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其认为,百度公司以文件为运营核心并且对存储在百度网盘中的文件具有绝对的控制权,断开链接并不能彻底消除侵权。因此,删除、屏蔽文件以及屏蔽用户对该文件的分享以及上传、离线下载、在线传播等功能是否必要、可行,成为再审判决分析的重点。

再审法院通过详细分析,确认由百度公司删除、屏蔽该两侵权链接所指向的存储在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的《食为奴》视频文件,技术上具有可行性。但就必要性而言,再审法院认为,根据百度网盘“相同文件合并存储”的原理,百度公司删除存储在服务器的《食为奴》文件之后,所有存储该文件的用户数据都会丢失。而存储在百度网盘的作品,若仅用于个人学习、研究、欣赏,而不通过分享链接在信息网络中传播,并不侵害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于仅仅是存储于百度网盘用于个人学习、欣赏、研究的用户而言,其并未侵害翡翠东方广州分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却因他人的擅自分享行为无辜受累。百度公司亦可能因无故丢失用户数据导致百度网盘关于数据安全方面的信誉受损,甚至为此被用户追责。因此,删除文件会过度损害百度公司及用户的合法权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观点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匆匆那年》案[4]中的分析是一致的。

但是,本文认为,存储于百度网盘的作品可以不删除、不屏蔽的理由并非只是因为该作品是被用于个人学习、欣赏、研究的目的,因为“个人使用(学习、欣赏、研究)”作为著作权侵权的免责理由并非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尤其是在网络环境下,即使个人下载或存储行为不会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也依然存在侵害复制权的法律风险。只是在大多数个案中,原告很难有确凿证据来证明用户在网盘中存储的作品或者用户通过“秒传式”离线下载获得的作品是没有获得授权或没有合法来源的,所以才无法认定用户的网盘存储行为构成非法复制。

五、结论和建议

在以网盘为代表的云存储平台,为释放存储空间、提高存储效率以及确保存储数据安全,通常采用相同文件合并存储的技术。如何确定经过合并存储处理的离线下载文件提供方,存储服务提供者又该被赋予何种程度的监管责任,是云存储时代著作权保护中绕不开的话题。

本文认为,在我国法院对“秒传式”存储不构成直接侵权具有基本共识的情况下,要求网盘存储服务提供者对“秒传式”离线下载承担直接侵权责任难以成立,因为“秒传式”离线下载没有改变这种网盘服务本质上依然是一种存储服务,不管百度网盘与第三方网站或者网络节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文件内容数据传输。

《食为奴》案再审判决通过各种技术细节的核实,查明经过合并存储处理的离线下载文件不是百度公司提供,因此,并不会导致百度公司直接侵权,但是还需采取阻止、预防其他与涉案侵权行为相同行为(屏蔽涉案作品的分享链接)的必要措施,既避免著作权人疲于奔命“打地鼠”式维权,又不苛求存储服务商承担不可预期的“错判”风险,标准适中、合理。总体而言,再审判决较好地把握了在严格保护著作权的前提下,促进云存储产业健康发展的理念,合理平衡了著作权人、存储服务提供商、用户三者的合法权益,明确提出了符合客观技术事实与知识产权保护现实需要的裁判标准,为相关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益参考。

注释

[1] 比如,“百度网盘-享你所想官网”,点击“客户端下载”,进入页面点击“帮助中心”,显示相关信息,其中“什么是秒传”标题下有关于“秒传是将上传的文件与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的文件进行比对,若云端存在相同文件,则百度网盘将直接把文件保存到你的网盘,大大节省了上传时间”的说明。

[2]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9)粤73民终3881号民事判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粤民再59号民事判决书。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以及第三款的规定可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并不负有对网络用户的行为进行主动审查的义务;若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措施,仍难发现网络用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的,则不应认定网络服务者有主观过错。

[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由于百度网盘采用相同文件即同一份文件只实际存储一份的技术,如果百度公司删除了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的某一文件,涉及到的后果是所有存储了该份文件的网盘用户的存储空间中的这一文件均将被删除,而这些存储该份文件的网盘用户中并不排除存在有权使用或合理使用的情形。在作品权利的行使、维护过程中,同时亦应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因此,焦点南京分公司主张百度公司应根据其通知直接删除百度网盘服务器中相关文件的请求,有可能损害未实施侵权行为的普通网盘用户的相关权益,导致信息存储空间网络服务提供者、信息存储空间网络使用者(网络用户)、作品权利人三方不同权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亦超出了其所享有的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范围。参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1514号民事判决书。

(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知产力立场)

封面来源 | Pixab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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