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互首例不服WIPO裁决而提起的网络域名权属、侵权案宣判
作者 | 叶胜男 杭州互联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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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1384字,阅读约需3分钟)
案情简介
被告意大利博浦盟银行股份公司由米兰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Banca Popolare di Milano S.C.a.r.l.)与意大利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BANCO POPOLARE-Società Cooperativa)合并而成,意大利博浦盟银行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博浦盟银行)承继该两家银行的权利义务。原告李某于2016年3月27日注册了涉案域名bancobpm.com和banco-bpm.com,后米兰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Banca Popolare di Milano S.C.a.r.l.)于2016年10月25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提起投诉,认为涉案域名应归其所有。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经审理后裁决将涉案域名转移给米兰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Banca Popolare di Milano S.C.a.r.l.)。
原告不服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裁决,向杭州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其对涉案域名享有合法权益,有权继续持有并使用涉案域名bancobpm.com和banco-bpm.com。原告主要理由为:被告的业务范围仅仅存在于意大利境内,因使用相关域名所产生的民事权益仅仅存在于意大利境内,不能当然地延伸到中国大陆地区,而且“BPM”字样缺乏独创性和显著性,不能起到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作用。
被告答辩:李某恶意抢注涉案争议域名“banco-bpm.com”“bancobpm.com”,没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不享有任何合法权益,李某主张其为经营服装而注册,但至今并未设计、生产或销售任何该品牌服装,就争议域名不享有任何实际的合法权益,具有明显的抢注恶意。
法院裁决
2019年12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李某与被告意大利博浦盟银行股份公司(Banco BPM Società per Azioni)网络域名权属、侵权纠纷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经审理认定原告李某请求确认其对涉案域名bancobpm.com和banco-bpm.com享有合法权益,继续持有并使用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
评 析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答辩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包括:一是博浦盟银行对涉案域名“bpm”“banco”部分是否享有合法权益;二是涉案域名与博浦盟银行的含有“bpm”“BPM”字样的域名等在先权利是否存在混淆,是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关于博浦盟银行对涉案域名“bpm”“banco”部分是否享有合法权益。米兰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一直使用BPM作为简称,并在李某注册涉案域名前,注册了以bpm为主体的域名,因“BPM”这个名称而为公众知晓。意大利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于2007年在北京、上海成立了分支机构,一直使用BANCO POPOLARE作为简称,在李某注册涉案争议域名前,注册国际商标BANCO POPOLARE(指定保护国家包括中国),与米兰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合并之后,上海代表处也更名为博浦盟银行上海办事处(BANCO BPM Societa per Azioni-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博浦盟银行承继了米兰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和意大利人民银行有限责任合作公司的域名、商标、企业名称等在先权利,故其对涉案域名“banco”“bpm”部分享有相应的合法权益。
关于涉案域名与博浦盟银行的含有“bpm”“banco”字样的在先权利是否存在混淆,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涉案域名主体由“banco”“bpm”构成,与博浦盟银行享有相应合法权益的含有“banco”“bpm”的域名、商标、企业名称等在先权利构成混淆,且包含了博浦盟银行持有的域名“bpm.it”、“gruppobpm.it”、“bancopopolare.it”、“gruppobancopopolare.it”的主要部分“bpm”和“banco”,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
该案系杭州互联网法院首例因域名持有人不服国际域名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而提起的网络域名权属、侵权诉讼。争议一方为意大利博浦盟银行股份公司,争议域名是后缀为.com的国际顶级域名,该域名的注册管理机构为互联网名称和数码分配公司(The Internet Corporation for Assigned Names and Numbers,以下简称ICANN),有关纠纷已经过WIPO仲裁与调解中心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