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附判决全文)
1.临海市利农机械厂与陆杰、吴茂法、李成任、张天海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804号民事裁定书〕
再审案号
(2017)最高法民申1804号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王艳芳
审判员:杜微科、毛立华
书记员
张栗萌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临海市利农机械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陆杰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吴茂法、李成任、张天海
诉讼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诉讼代理人:赵建刚,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律师;魏聪,北京市一法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再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临海市利农机械厂的再审申请。
2.齐鲁制药有限公司与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4107号民事裁定书〕
再审案号
(2017)最高法民申4107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夏君丽
审判员:郎贵梅、马秀荣
法官助理
李丽
书记员
王沛泽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齐鲁制药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四环制药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诉讼代理人:刘元霞,北京知元同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专利代理人;林蔚,北京达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诉讼代理人:宋新月,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郝红,北京市鑫兴(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齐鲁制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3.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与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异议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民事裁定书〕
二审案号
(2018)最高法民辖终93号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朱理
审判员:毛立华、佟姝
法官助理
张博
书记员
刘方方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宁波奥克斯空调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广州晶东贸易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诉讼代理人:姚冠扬,北京市柳沈律师事务所律师;邱军,北京柳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郑泓、张浩淼,北京市金杜(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4.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49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
(2018)京民终498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陶钧
审判员:孙柱永
代理审判员:陈曦
法官助理
刘萍
书记员
张梦娇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诉讼代理人:徐静,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赵林琳,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北京搜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于海东,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董芳,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北京搜狗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缑正,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律师;郝庭基,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二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5.3M公司与上海源嘉塑胶有限公司、上海誉帅维实业有限公司、罗雯晶、罗贤威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沪民终45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
(2016)沪民终459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3M公司、上海源嘉塑胶有限公司、上海誉帅维实业有限公司、罗雯晶、罗贤威
6.胡涛与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沪民终36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
(2017)沪民终369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郭伟清
审判员:刘军华、徐卓斌
书记员
陈健淋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摩拜(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二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八日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7.佳能株式会社与上海慕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7)沪73民初596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案号
(2017)沪73民初596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黎淑兰
审判员:商建刚
人民陪审员:程晓鸣
书记员
钱琼
当事人
原告:佳能株式会社
被告:上海慕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XX强、钱亚卓
赵祖武、夏强,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日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上海慕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佳能株式会社享有的“电子照相成像设备、显影装置及耦联构件”(专利号:ZLXXXXXXXXXXXX.0)发明专利权;
二、被告上海慕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佳能株式会社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0元;
三、被告上海慕名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佳能株式会社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40,159.98元;
四、驳回原告佳能株式会社其余诉讼请求。
8.温州硕而博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盛博科技有限公司与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13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
(2018)浙民终139号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王亦非
审判员:郭剑霞、陈为
书记员
张友财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硕而博科技有限公司、温州市盛博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两上诉人诉讼代理人:王晓峰,杭州丰禾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鲍明伟、陈亚纳,北京大成(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一日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浙02民初70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宁波大央工贸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9.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闽民终171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
(2018)闽民终171号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陈一龙
审判员:蔡伟
代理审判员:孙艳
书记员
汪菲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泛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企业名称苏州泛普纳米科技掘公司)
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江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西藏欧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王珒,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魏少萍,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欧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王珒,南京知识律师事务所律师;蒋海军,江苏瑞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王政、尹继刚,北京市惠诚(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闽01民初774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苏州泛普科技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10.胡小泉、朱江蓉与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终87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
(2018)鲁民终870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柳维敏
审判员:于志涛、张金柱
书记员
刘霞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胡小泉、朱江蓉
上诉人(一审被告):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胡小泉诉讼代理人:张建成、韩洪淼,济南舜源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上诉人朱江蓉诉讼代理人:左俊杰,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张明国,北京市尚格律师事务所律师;侯超,北京市尚格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二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民初19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即确认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标准WS1-XG-011-2013进行药品检验的行为侵犯了胡小泉、朱江蓉的ZL201310111864.6发明专利权;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赔偿胡小泉、朱江蓉经济损失200万元;
二、撤销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6民初19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驳回胡小泉、朱江蓉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胡小泉、朱江蓉的ZL201310111864.6发明专利对“肝素钠封管注射液”进行质量检测的行为;
四、山东省惠诺药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使用胡小泉、朱江蓉的ZL201310111864.6发明专利方法检测所获得的“肝素钠封管注射液”药品。
11.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清华大学、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豫民终1183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
(2017)豫民终1183号
案由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许昌瑞示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清华大学、同方威视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12.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与宜昌市欣龙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专利权纠纷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鄂民终279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
(2017)鄂民终2796号
案由
侵害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徐翠
审判员:陈辉、冯雅婧
书记员
刘颖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宜昌市欣龙卫生材料有限公司、欣龙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诉讼代理人:崔军、唐克胤,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汪秀云、程明,湖北高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七日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5民初139号民事判决;
二、宜昌市欣龙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ZL200510033147.1号发明专利方法以及销售、许诺销售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三、宜昌市欣龙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400000元;
四、宜昌市欣龙卫生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维权的合理费用92626元;
五、驳回深圳全棉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13.罗姆尼光电系统技术(广东)有限公司、广州旌露贸易有限公司与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90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
(2017)粤民终2900号
案由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王晓明
审判员:欧丽华、岳利浩
书记员
严思敏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罗姆尼光电系统技术(广东)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旌露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诉讼代理人:张月光,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吴秀荣、詹素馨,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黄跃明、吴志锋,广东仲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376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
三、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制造、销售和许诺销售侵害罗姆尼光电系统技术(广东)有限公司名称为“灯具(云海)”、专利号为ZL201430066180.4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四、广东三雄极光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罗姆尼光电系统技术(广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合计150000元;
五、驳回罗姆尼光电系统技术(广东)有限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
六、驳回广州旌露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14.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永旺梦乐城(广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8)粤73民初1851-185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一审裁定案号
(2018)粤73民初1851-1852号之一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来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街电科技有限公司、永旺梦乐城(广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商标权侵权、合同等纠纷案件
15.沈阳唐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广州方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新至尊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0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案号
(2016)辽01民初525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孙玉明
审判员:王时钰
代理审判员:刘鹏
书记员
姚宇彤
当事人
原告:沈阳唐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方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九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深圳市新至尊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讼代理人:唐凯,该公司员工
被告诉讼代理人:陈威,广东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左殿勇,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怡,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杨雪,辽宁申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日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广州方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九保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百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沈阳唐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的合理费用合计68000元;
二、驳回原告沈阳唐氏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16.动视出版公司与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22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
(2018)沪73民终222号
案由
侵害著作权、侵害商标权、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及虚假宣传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钱光文
审判员:范静波、何 渊
书记员
周颖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动视出版公司(Activision Publishing, Inc.)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
原审被告:长影集团译制片制作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动视出版公司(Activision Publishing, Inc.)诉讼代理人:邵烨、林毅,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华夏电影发行有限责任公司诉讼代理人:任永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史本军,北京合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上海聚力传媒技术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郭晨辉
二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五日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7.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与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8)沪73民终28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
(2018)沪73民终289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陈惠珍
审判员:何渊
代理审判员:黄旻若
法官助理
刘名
书记员
周颖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上海易买得超市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诉讼代理人:杨鸿飞,该公司工作人员;赵晋,上海里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陈申军、邢德杰,上海市一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黄志刚,该公司工作人员
二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1民初24718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美食达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审全部诉讼请求。
18.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与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太仓市城厢镇门迪尼地板商行、福建世象家居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苏民终129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
(2017)苏民终1297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汤茂仁
审判员:罗伟明、何永宏
书记员
张一然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生活家巴洛克地板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巴洛克木业(中山)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太仓市城厢镇门迪尼地板商行、福建世象家居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诉讼代理人:孙鹏,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媛,江苏永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张怡,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学猛,该公司员工
原审被告太仓市城厢镇门迪尼地板商行诉讼代理人:曹登辉,江苏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二日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19.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老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乐保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市乐保德电器有限公司、庄河市乐保德厨电销售中心、嵊州市三都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浙民终2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
(2018)浙民终20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蒋中东
审判员:何琼、陈宇
法官助理
曾梦倩
书记员
刘雨潇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老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乐保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市乐保德电器有限公司、张维勤
原审被告:嵊州市三都电器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两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代理人:李为、裘红萍,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老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乐保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市乐保德电器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陈红根、崔剑宇,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维勤诉讼代理人:尹晓钢,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嵊州市三都电器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陈小良,浙江大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初75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老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乐保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市乐保德电器有限公司、张维勤立即停止对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第1296853号、第1299148号、第6039881号、第6039882号、第11791963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行为,即停止在侵权产品上使用“ROBAND”标识、停止销售带有“ROBAND”标识的侵权产品;
二、维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初758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老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乐保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市乐保德电器有限公司、张维勤立即停止对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停止使用含有“老板”字样的企业名称;
三、维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初758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老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乐保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市乐保德电器有限公司、张维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钱江晚报》《大连日报》《厦门晚报》上就其商标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内容须经法院审核);
四、维持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初758号民事判决第五项,即张维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人民币10万元,赔偿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
五、变更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浙06民初75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老板电器香港国际(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市乐保德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嵊州市乐保德电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赔偿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985万元、维权合理开支人民币48523元,共计人民币9898523元;
六、驳回杭州老板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老板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皖01民初526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案号
(2017)皖01民初526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樊坤
审判员:汪寒、张宏强
书记员
桑玉
当事人
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被告: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讼代理人:左伟,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朱书见,安徽润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诉讼代理人:刘绍银,该公司员工
一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一审裁判结果
一、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在其公司名称中停止使用“微信”字样、在其网站停止使用类似于“微信及图”的商标图形;
二、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标有“微信”字样(规范使用第9881749号“”商标和第12526566号“”注册商标的商品除外)、类似于“微信及图”商标的商品,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召回标识有标有“微信”字样(规范使用第9881749号“”商标和第12526566号“”注册商标的商品除外)、“微信及图”的商品;
三、安徽微信保健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25万元;
四、驳回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1.阿里巴巴(全球)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与江西星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南昌铁路运输中级法院(2017)赣71民初 15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案号
(2017)赣71民初15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刘建玲
审判员:熊爱武、谢卫红
法官助理
吴百花
书记员
刘欢
当事人
原告:阿里巴巴(全球)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江西星烁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讼代理人:张永祥,云南九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诉讼代理人:孟庆泉,江西联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二审裁判结果
按上诉人阿里巴巴(全球)实业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22.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与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昌乐喜力酒业有限公司、张国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07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案号
(2017)鲁07民初590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宋宗明
审判员:丁岩
人民陪审员:王其焕
书记员
李苗苗
当事人
原告: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昌乐喜力酒业有限公司、张国华
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讼代理人:赵吉军,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 刘锋,山东宇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昌乐喜力酒业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张国华,该单位员工。
一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被告昌乐喜力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张国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HeinekenBrouwerijenB.V.)第G604686号"喜力"商标、第3310340号、第G1004810号、第8098276号图形商标、第G602291号"Heineken及图,,商标、第7805367号"Heineken及图"商标、第G1005248号"Heineken"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被告昌乐喜力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张囯华立即停止在啤酒商品上侵犯原告"喜力"字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昌乐喜力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喜力"字样;
四、被告张囯华不得实施ZL201630052864.8号和ZL201630052821.X号专利;
五、被告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被告昌乐喜力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张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其共同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HeinekenBrouwerijenB.V.)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50000元;
六、被告昌乐喜力酒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就其单独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原告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HeinekenBrouwerijenB.V.)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0元;
七、被告山东金孚龙啤酒有限公司、被告昌乐喜力酒业有限公司、被告张国华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经济日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给原告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HeinekenBrouwerijenB.V.)造成的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查;
八、驳回原告喜力酿酒厂有限公司(HeinekenBrouwerijenB.V.)的其他诉讼请求。
23.广州市杜高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广州心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与多米诺印刷科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粤民终265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
(2017)粤民终2659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王静
审判员:邓燕辉、郑颖
法官助理
李婵娟
书记员
梁淑娴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广州市杜高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广州心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多米诺印刷科学有限公司(DOMINOPRINTINGSCIENCESPLC)(英国)。
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广州市杜高精密机电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汝周、戴幸媛,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广州心可工业设计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俊山,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霆、赵天娟,北京市金阙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2529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广州市杜高精密机电有限公司生产、销售E50喷码机的行为构成对多米诺印刷科学有限公司第G709885号""商标权的侵害;
三、广州市杜高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多米诺印刷科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8400元;
四、广州市杜高精密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多米诺印刷科学有限公司为维权支出的合理开支人民币150000元;
五、驳回多米诺印刷科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4.云南宝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纳雍民正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云民终13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
(2018)云民终135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杜跃林
审判员:冉莹、陈姣
书记员
邹萌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宝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纳雍民正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
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诉讼代理人:周培明,云南兴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 郑维维、郭宇翔,云南迪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7)云23民初55号判决;
二、驳回纳雍民正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诉讼请求。
25.陈世龙与穆思琼、陈胜云、陈阳侵害商标权纠纷案〔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藏民终7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藏民终74号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当事人
陈世龙、穆思琼、陈胜云、陈阳
(三)著作权侵权、权属纠纷案件
26.葛怀圣与李子成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再175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案号
(2016)最高法民再175号
案由
侵害著作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李剑
审判员:张志弘、佟姝
法官助理
马云鹏
书记员
焦媛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葛怀圣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子成
再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再审裁判结果
维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民三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
27.未来电视有限公司与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河南大象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7)津0116民初1592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案号
(2017)津0116民初1592号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合议庭
审判长:包津燕
审判员:张宝霞
人民陪审员:孙宝凤
书记员
李琳琳
当事人
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
被告: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河南大象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灵、赵鑫童,该公司员工。
被告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志、冀永乐,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大象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蒲松、许哲,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羽飞、姜涛,河南天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浪潮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明、鹿芝,该公司员工。
一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二日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银河互联网电视有限公司、被告河南大象融媒体集团有限公司、被告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赔偿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支出)10000元;
二、驳回原告未来电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8.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与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沪民终429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
(2018)沪民终429号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唐震
审判员:陶冶、徐卓斌
书记员
董尔慧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知豆电动车技术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 SYSTEMES)
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永胜
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忠、陆惠锋,上海市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9.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及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588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
(2018)苏民终588号
案由
侵害著作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魏明
审判员:宋峰、史蕾
书记员
袁雨田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江苏现代快报传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
原审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广、王红力,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佳丹、李风,江苏海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0.李惠卿、陈文灿与福州大学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闽02民终151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
(2018)闽02民终1515号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张宏伟
审判员:陈璐璐、谢爱芳
法官助理
薛潇
代书记员
陈鹏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惠卿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福州大学
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李惠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培文(系李惠卿之子);王宁,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陈文灿委托诉讼代理人:江伟,上海明泰(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小金、杨美伦,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二、撤销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
三、变更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7)闽0203民初346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陈文灿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中国美术家协会的报纸、网站上公开发布消除影响公告,明确《武夷之春》(1994年版)的创作、设计者包括吴景希,消除其将《武夷之春》(1994年版)作品著作权登记于个人名下所造成的影响;
四、驳回李惠卿的其他上诉请求;
五、驳回陈文灿的其他上诉请求;
六、驳回福州大学的诉讼请求。
31.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16)粤73民初1387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案号
(2016)粤73民初1387号
案由
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佘朝阳
人民陪审员:吴紫芸、钟颖
法官助理
刘小艳
书记员
刘永媚
当事人
原告: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昱颖、李旭,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凌云,该公司员工。
一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一审裁判结果
一、北京新浪互联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赔偿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计50000元。
二、驳回广州求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2.重庆市设计院与同方股份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渝民终23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
(2018)渝民终234号
案由
著作权侵权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喻志强
审判员:黑小兵、周露
书记员
任敏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设计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同方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桂鹏、梁雯,重庆合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敏、王琴,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不正当竞争、垄断、植物新品种、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案件
33.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与河北法润林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侵害植物新品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247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案号
(2018)最高法民再247号
案由
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
当事人
河北省高速公路衡大管理处、河北法润林业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34.克拉玛依金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克拉玛依市凯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谭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389号民事判决书〕
再审案号
(2018)最高法民再389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王艳芳
审判员:毛立华、杜微科
法官助理
宾岳成
书记员
张栗萌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克拉玛依金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克拉玛依市凯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谭勇。
诉讼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揭立霞,北京恒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解旻,该公司总经理。
二被申请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博、王菁,新疆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再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7)新民终53号民事判决;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2民初8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变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新02民初8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克拉玛依市凯隆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谭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赔偿克拉玛依金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300000元”;
四、驳回克拉玛依金驼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35.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浙01民终7312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
(2018)浙01民终7312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潘才敏
审判员:徐雁、黄斯蓓
书记员
项施施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美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子煊,安徽铸志律师事务所律师;孟瑞杰,安徽杰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尹航、姚小娟,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6.临武县金泰福珠宝一店与临武县金嘉利珠宝店、临武县金嘉福珠宝店、周继芬、李高鹏、唐月凤、李露、王尺英、邝文霞商业诋毁纠纷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湘民终360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
(2018)湘民终360号
案由
商业诋毁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伍胜
审判员:唐小妹、曾志燕
法官助理
罗浪
书记员(兼)
罗浪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临武县金泰福珠宝一店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临武县金嘉利珠宝店、周继芬、临武县金嘉福珠宝店、李高鹏、唐月凤、李露、王尺英、邝文霞
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诉讼代理人:贺刚、卢京美,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被上诉人临武县金嘉利珠宝店、周继芬、临武县金嘉福珠宝店、李高鹏诉讼代理人:王勋,湖南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日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湘10民初68号民事判决;
二、临武县金嘉利珠宝店(经营者:周继芬)和临武县金嘉福珠宝店(经营者:李高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临武县金泰福珠宝一店(经营者:罗艾兰)赔偿经济损失(含合理维权费用)共计20000元;
三、驳回临武县金泰福珠宝一店(经营者:罗艾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37.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垄断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案号
(2017)粤03民初250号
案由
垄断纠纷案
合议庭
审判长:蒋筱熙
审判员:王媛媛、兰诗文
书记员
许逸楠
当事人
原告: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原名称深圳微信软件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讼代理人:张勇,广东知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徐顺,该司员工;韩桂珍,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姜哲、王正泽,该司员工。
一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一审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38.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邵凌霜、陈昴、刘江红、刘坤朋、张翔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粤03民初822号民事判决书〕
一审案号
(2017)粤03民初822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合议庭
审判长:孙虹
审判员:费晓、欧宏伟
书记员
麦迪淇
当事人
原告: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邵凌霜、陈昴、刘江红、刘坤朋、张翔
诉讼代理人
原告诉讼代理人:张泽吾,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梁震,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总监。
六被告诉讼代理人:迟杰,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武汉元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50万元;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谷米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39.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科伦制药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案〔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桂民终134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
(2018)桂民终134号
案由
合同效力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骆金盛
审判员:兰丹丹、宿薇
书记员
宋名霞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科伦制药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代理人:贾雯、吴悦,海南天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诉讼代理人:万鹏,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欧世强。
二审裁判日期
二○一八年七月六日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桂03民初36号民事判决;
二、广西科伦制药有限公司单方解除与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头孢克肟、盐酸头孢吡肟的《转让协议书》及《关于头孢克肟转让协议的补充协议》、《关于盐酸头孢吡肟盐酸头孢吡肟的补充协议》的行为无效;
三、驳回海南葫芦娃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40. 成都天厨味精有限公司、江北区双骄食品经营部、刘琼与重庆天厨天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7)渝01民终3926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
(2017)渝01民终3926号
案由
不正当竞争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谭颖
审判员:张琰
代理审判员:姜蓓
书记员
谭友佳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天厨味精有限公司、江北区双骄食品经营部、刘琼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重庆天厨天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诉讼代理人:毛祖明、王琴,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代理人:陈昱、曹博,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八日
二审裁判结果
一、维持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9726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
二、撤销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972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2民初972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成都天厨味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被上诉人重庆天厨天雁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80000元。
41. 德标管业(深圳)有限公司与德标管业(上海)有限公司、贵州德标管业有限公司商业诋毁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民终665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案号
(2018)黔民终665号
案由
商业诋毁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朱进
审判员:秦娟、黄新
法官助理
许文艳
书记员
陶睿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标管业(深圳)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德标管业(上海)有限公司、贵州德标管业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诉讼代理人:李海英、唐歆,贵州慧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代理人:程天吉、邹建伟,上海舒滨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一)专利行政案件
42.埃意(廊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王贺、姚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33号行政判决书〕
再审案号
(2018)最高法行再33号
案由
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当事人
埃意(廊坊)电子工程有限公司、王贺、姚鹏、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
43.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6345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案号
(2018)京行终6345号
案由
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焦彦
审判员:戴怡婷、王东勇
书记员
焦光阳、王瑜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原审第三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 代理人:吴立,北京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邰红,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代理人:李新芝、刘新蕾,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二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行初753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第3359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就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针对名称为“新的三唑并(4,5-D)嘧啶化合物”、专利号为99815926.3的发明专利权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重新作出审查决定。
(二)商标行政案件
44.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千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波克城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行再96号行政判决书〕
再审案号
(2016)最高法行再96号
案由
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夏君丽
审判员:郎贵梅、马秀荣
书记员
王沛泽
当事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济南千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上海波克城市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为波克城市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诉讼代理人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 广州市希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庄伟燕、陈樟宜,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原审第三人) 济南千贝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王磊,山东乾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诉讼代理人:傅钢、尹腊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李晓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评审处处长。闫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再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九日
再审裁判结果
维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2075号行政判决。
45.帝斯曼公司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楼跃斌、楼跃群、楼照法、赖俊哲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76号行政判决书〕
再审案号
(2017)最高法行再76号
案由
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
当事人
帝斯曼公司知识产权资产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46.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行再134号行政判决书〕
再审案号
(2018)最高法行再134号
案由
商标争议行政纠纷
当事人
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
卡帝乐鳄鱼私人有限公司、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与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易心堂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健一网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商标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2345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案号
(2016)京行终2345号
案由
商标行政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杨柏勇
审判员:潘伟、陶钧
书记员
宋爽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原审第三人:易心堂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健一网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诉讼代理人:戴山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法律处处长;程益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法律处副处长。
被上诉人诉讼代理人:王才亮、张扬,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易心堂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代理人:王浩,浙江裕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15)京知行初字第177号行政判决;
二、确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于二○一四年十月二十三日针对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的第11988470号"华源医药及图"商标的注册申请作出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违法。
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与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行终3673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案号
(2018)京行终3673号
案由
驳回复审(商标)
合议庭
审判长:周波
审判员:俞惠斌、苏志甫
书记员
金萌萌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 诉讼代理人:李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员。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代理人:黄义彪、卢敏,北京观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裁判日期
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9.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纠纷案〔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黔行终1590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案号
(2018)黔行终1590号
案由
工商行政管理纠纷
合议庭
审判长:朱进
审判员:秦娟、黄新
法官助理
肖瑶
书记员
张玥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原六盘水工商局红果分局)
诉讼代理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诉讼代理人:黄永发、邹锡峰,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诉讼代理人:李远,贵州法治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蒋先忠
二审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日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黔01行初字第665号行政判决;
二、撤销原六盘水工商局红果分局2017年1月16日作出的关于投诉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县红果红月购物广场"香港周六福黄金钻石首饰"店经营者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回复;
三、责令盘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在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50.巨石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黄明侵犯著作权罪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8)京0108刑初1932号刑事判决书〕
一审案号
(2018)京0108刑初1932号
案由
侵犯著作权罪
合议庭
审判长:覃波
人民陪审员:李秋生、赵卫民
书记员
吕瑶菲
公诉机关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
被告单位:巨石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人:黄明
辩护人
被告单位代表人:李勇,巨石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单位辩护人:史玉梅,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辩护人:姚华,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裁判日期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四日
一审裁判结果
一、被告单位巨石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黄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2018年12月1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六万二千九百一十二元九角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