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凤凰宝”商标侵权案二审有果,法院判决凤凰网不侵权
作者 | IvesDur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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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宝”是北京市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农商银行)推出的一款余额增值产品,为消费者提供相关金融产品的开户、在线交易、信息查询等服务。北京天盈九州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天盈九州公司)在其主办的凤凰网平台理财频道中使用“凤凰宝”字样,是否侵犯农商银行在金融理财服务上享有的“凤凰”注册商标专用权?
近期,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二审判决中认定凤凰网开设“凤凰宝”栏目推广他人理财产品,是门户网站常用的经营方式,其并未使用“凤凰宝”字样从事金融理财服务,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撤销了一审法院所作的天盈九州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农商银行50万元经济损失的一审判决。
凤凰网推广“凤凰宝”理财,“撞车”农商银行“凤凰”商标
2005年12月15日,农商银行申请注册第5062575号“凤凰”商标,并于2013年5月7日获准注册在第36类信用卡服务、金融信息、金融服务等服务上。此后,农商银行通过在地铁隧道、电梯、报刊等渠道发布广告的方式,广泛宣传农商银行的凤凰卡、“凤凰宝”理财产品。
农商银行发现,天盈九州公司在其主办的凤凰网上设置了“凤凰宝”栏目,并声称“凤凰宝”系其打造的现金理财帐户。天盈九州公司对“凤凰宝”的介绍在不同时期曾出现一定的变化,如“凤凰宝”挂钩有银行背景、收益稳定的货币基金……联合好买基金网精心打造的现金理财帐户……等等。
农商银行认为,天盈九州公司在其主办的凤凰网平台上使用“凤凰宝”作为“现金理财账户”的名称,为消费者提供基金投资或相关的服务,该行为侵犯了其“凤凰”注册商标专用权,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商银行请求法院判令,天盈九州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农商银行“凤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所支出的合理开支共计300万元,并公开刊登声明消除影响。
天盈九州公司辩称,其经营的凤凰网上推广的产品是“凤凰宝”,“凤凰宝”的商标权人及销售者是案外人。天盈九州公司没有提供涉金融服务,其提供的是信息网络和广告服务。农商银行“凤凰”商标与凤凰网上出现的“凤凰宝”商标不是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不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
通常情况下,相关公众会将天盈九州公司对于“凤凰宝”栏目的宣传介绍内容理解为其与他人合作提供“凤凰宝”金融服务,而不会认为该公司仅仅利用信息平台发布案外人信息。天盈九州公司虽然主张“凤凰宝”理财产品是由案外人提供,但未提交有关案外人主体资质、双方合作内容的证据。天盈九州公司主张该公司在互联网信息服务等领域享有较高知名度,与该公司是否系“凤凰宝”商标的使用人并无必然联系。综上,天盈九州公司系“凤凰宝”商标的使用人。
天盈九州公司将“凤凰宝”商标用于理财服务,其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服务对象与农商银行持有的“凤凰”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相同,故二者构成类似服务。“凤凰”商标与“凤凰宝”商标均由简体中文构成,考虑到上述商标用于金融服务等,相关市场上存在多家以“某某宝”命名的金融服务,相关公众的注意力应更着眼于“凤凰”二字。故“凤凰”商标与“凤凰宝”商标构成近似。
农商银行持有的“凤凰”商标在其用户及相关消费者中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天盈九州公司在类似服务中使用近似商标,且在相关服务介绍中语焉不详,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服务来源于农商银行或与农商银行存在经营上或法律上的关联,其行为容易导致混淆。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天盈九州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农商银行“凤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农商银行经济损失50万元。
天盈九州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
首先,在天盈九州公司经营的“凤凰网”上,“凤凰宝”作为理财栏目下的名称,并被该网站对外介绍、宣传和推广,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
其次,农商银行涉案“凤凰”商标与被诉侵权商标“凤凰宝”相比对,属于近似的商标,故以下需要对被诉侵权商标与农商银行的涉案注册商标是否属于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以及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的问题作出认定。
在凤凰网开设的“凤凰宝”栏目中,用户不能进行账户的开设、基金的交易和购买,用户若想购买该基金,则需要点击栏目中设定的链接,跳转到案外人开设的其他网站进行。因此,天盈九州公司系利用其经营的“凤凰网”平台专门开设了“凤凰宝”栏目,并在该栏目中使用“凤凰宝”名称对他人经营的一款货币基金进行介绍、推广,但是不提供基金开户、购买、交易等账户理财服务。因此,天盈九州公司未使用“凤凰宝”从事金融理财服务,而是使用该商标为他人提供发布金融信息服务。
从当前互联网行业的现状来看,各综合网站在平台上专设财经、金融、理财等频道,为他人的理财产品进行介绍、宣传推广,系门户网站的常规经营样态。对于想在“凤凰宝”栏目中购买基金的相关公众而言,并不会认为该服务来源于农商银行或者与其存在特定的联系。
虽然农商银行强调其经营的理财产品实际使用的是“凤凰宝”标志,但是,其依法享有专用权的商标是“凤凰”。在目前的金融行业中,包括天盈九州公司在内的许多商家在推出的金融产品名称中后缀有“宝”字的做法较为普遍,致使“宝”字在作为该类别商标的构成要素时显著性较弱,故被控侵权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仍然是“凤凰”。
凤凰网在网站中设置的许多分类频道名称均带有“凤凰”二字,天盈九州公司使用“凤凰宝”推广他人的理财产品,既不具有攀附农商银行涉案注册商标的主观故意,也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一审判决,认定天盈九州公司的涉案行为不构成对农商银行“凤凰”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