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喻世明言》谈IP案件中的“自由心证”

袁博   2018-11-23 20:14:30
自由心证是一条重要的法理原则,其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在我国有时也被称为“内心确信”。

作者|袁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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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2278字,阅读约需4分钟)


但凡法律人,早在大学课堂上,就会经常听到这个玄妙的词——“自由心证”。自由心证是一条重要的法理原则,其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在我国有时也被称为“内心确信”。


这个定义仍然和该概念本身一样抽象,很多人看了之后还是一头雾水。本人的理解就是:法官什么时候该使用“自由心证”呢?就是在某些事实真伪不明的时候,只能凭借内心的良知、理性来进行决断。下面举个古代小说中记载的案例予以说明。在《喻世明言》第二卷的“陈御史巧勘金钗钿”中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卖油郎金孝捡到了三十两银子后拾金不昧交还给失主,不料人心险恶,那个失主此前宣布谁捡到归还就予以奖赏回报,此时见银子失而复得顿起反悔之心,不想回馈赏金,反说银子少了一半,诬赖是被金孝私吞,于是纠纷顿起,最后由县尹裁断。我们接下来看看县尹的裁判过程:


做公的将客人和金孝母子拿到县尹面前,当街跪下,各诉其情。一边道:“他拾了小人的银子,藏过一半不还。”一边道:“小人听了母亲言语,好意还他,他反来图赖小人。”县尹问众人:“谁做证见?”众人都上前禀道:“那客人丢了银子,正在茅厕边抓寻不着,却是金孝自走来承认了,引他回去还他。这是小人们众目共睹。只银子数目多少,小人不知。”县令道:“你两下不须争嚷,我自有道理。”叫做公的带那一干人到县衙来。县尹升堂,众人跪在下面。县尹叫取裹肚和银子上来,让库吏把银子秤一秤。库吏道:“有三十两。”县尹问客人:“你银子是许多?”客人道:“五十两。”县尹道:“你看见他拾取的,还是他自家承认的?”客人道:“实是他亲口承认的。”县尹道:“他若要赖你的银子,何不全包都拿了?却只藏一半,又自家招认出来?他不招认,你如何晓得?可见他没有赖银之情了。你失的银子是五十两,他拾的是三十两,这银子不是你的,必然另是一个人失落的。”客人道:“这银子实是小人的,小人情愿只领这三十两去罢。”县尹道:“数目不同,如何冒认得去?这银两合断与金孝领去,奉养母亲;你的五十两,自去抓寻。”金孝得了银子,干恩万谢扶着老娘去了。那客人已经官断,如何敢争?只得含羞噙泪而去。众人无不称快。


在这个案子中,县尹用的其实就是“自由心证”。因为本案属于一个典型的“罗生门”案件,双方除了言辞之外均无过硬证据,围观众人又无人看到事实全貌,县尹只能根据常理推测:“他若要赖你的银子,何不全包都拿了?却只藏一半,又自家招认出来?他不招认,你如何晓得?可见他没有赖银之情了”。由此得出卖油郎并未私吞银子的推断。[1]显然,这完全符合前文所提到的由法官根据经验法则(他若要赖你的银子,何不全包都拿了)、逻辑规则(他不招认,你如何晓得)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事实上,在各类案件中,“自由心证”原则均有大量应用,以下以三起知识产权典型案件为例予以说明。


星巴克案


该案中,争议焦点之一在于被告是否有抢注“星巴克”(为企业名称)的恶意,对此,被告予以否认,并对其企业名称的创意作了另外的解释:企业董事长在观看了影片《狮子王》后,非常喜爱影片中的主人公辛巴,并对辛巴坐在繁星密布的夜空下的影像印象深刻,就此萌生创意,遂将“辛巴”改为“星巴”,兼之考虑到做生意要克制对手,故加“克”字组合成“星巴克”文字。


评析:这种辩解,事实上无法证明,也很难证伪,此时,就轮到“自由心证”原则来发挥作用了。法官在裁判文书中这样评价,“被告的上述解释十分牵强,难以令人相信被告对‘星巴克’文字的使用只是出于创意上的巧合……综观本案事实,被告将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自己的企业字号,明显具有攀附原告驰名商标的故意。”


究其实质,在于被告自己讲述的版本不但将“星巴克”拆成了“辛巴”和“克”两部分进行解释,而且还必须解释为何“辛巴”最后变成了“星巴”,由于情节过于玄幻曲折,因此法院评价为“十分牵强”。


(“狮子王”辩解)可信度评分:★☆☆☆☆


“MLGB案”


该案中,焦点在于判断“MLGB”作为商标注册在第25类商品上有无“不良影响”。按照该案中原告的说法,争议商标“MLGB”意指“My Life’s Getting Better”。如果原告的说法属实,那么认为“MLGB”有“不良影响”的人显然都“想歪了”,但是实际上是不是这样呢?该案第三人指出,除了本案商标,原告还同时注册了“caonima”、“草泥马”等多个商标,因此,尽管原告认为将“MLGB”在“妈了个逼”含义上指代和使用“限于少数素质较低者”,但法院最后并未支持原告的观点。


评析:原告关于英文缩写的主张,本来十分高大上,但是,第三人提供的事实,使得人们开始考虑原告行为前后的连续性(“caonima”“草泥马”的含义可谓不言自明),原告对于“MLGB”的“素质较高”的解释不攻自破。


(“My Life’s Getting Better”辩解)可信度评分:★★☆☆☆


“乔丹案”


在球星乔丹与乔丹体育长达三年的法律纠纷中,争议焦点在于乔丹体育取名“乔丹”的缘由。在庭审中,乔丹体育称自己取的名字在中文是指南方之草木,而非人名;乔丹体育位于中国南方福建,以草木命名,乃是中国人之传统,如梅兰竹菊,乔丹者,是取乔木高高然而上之高洁品性。


评析:这种辩解尽管充满中华文化的高深内涵,但同样需要像星巴克案一样将“乔丹”进行拆分解释,因为我国传统文化中并无“乔丹”这样的词汇或类似表达。同时,考虑到乔丹体育还注册了迈克尔·乔丹的两个儿子的名字作为商标,因此其把“乔丹”拆分后往文化传统上靠的辩解,真实与否,无须多言。


(“乔木”辩解)可信度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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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袁博
    特邀作者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原法官,北京大学知识产权专业硕士,2010年进入法院系统工作。自2011年至今,共计在各类核心刊物、专业报纸上发表知识产权论文、评论、随笔六百余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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